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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县水利局2022年中小流域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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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310000700813 发布时间:2023-07-31 文档页数:36页 所需下载券:10
稻城县水利局2022年中小流域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206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2〕1199号)及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川水办〔2022〕134号)文件规定,中小河流治理,坚持以流域为单元,逐流域规划、逐流域治理、逐流域验收、逐流域建档立卡,一条河一条河治理,实现“治理一条、见效一条”;稻城县组织开展县域内中小河流调查评估、逐河流编制治理方案。本项目共一个包,为2022年中小流域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65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65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1

2022年中小流域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1.00

65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2022年中小流域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项目概述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206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2〕1199号)及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川水办〔2022〕134号)文件规定,中小河流治理,坚持以流域为单元,逐流域规划、逐流域治理、逐流域验收、逐流域建档立卡,一条河一条河治理,实现“治理一条、见效一条”;稻城县组织开展县域内中小河流调查评估、逐河流编制治理方案。

本项目共一个包,为2022年中小流域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技术服务要求

1.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以流域为单元,逐流域规划、逐流域治理、逐流域验收、逐流域建档立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全面提升中小河流防洪减灾能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洪涝灾害防治问题。二是坚持系统治理。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整流域规划、整河流治理。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治理标准,综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切实提高治理成效。四是坚持数字赋能。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手段,推进中小河流信息化建设。

(3)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川水办〔2022〕134号)文件中编制大纲的要求,对稻城县的5条200~3000km²中小河流开展治理情况调查评估,逐河流编制中小河流治理方案。编制每条河流的治理方案时,现状基准年为2021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

2.项目清单(稻城县5条河流域名录)

序号

河流名称

河流长度(km)

流域面积(km2)

1

傍河

38

411

2

俄初河

56

423

3

巨龙河

41

580

4

赤土河

92

1787

5

东义河

123

2977

3.工作任务:

(1)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基础上,梳理本地区流域面积200~3000km²中小河流治理名录,提出有防洪治理任务的中小河流清单,总结分析2009年以来中小河流治理取得成效,逐河流形成治理现状表及数据库,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2)编制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科学确定防洪对象、防洪标准、提出各河流治理目标任务、总体布局、综合措施、实施意见和投资估算,逐河流编制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在此基础上,统筹整体与局部、流域与区域的关系,编制中小河流治理整体方案。

(3)明确2023~2025年实施重点。结合已经印发的《“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实施方案》,按照“整河流治理、分阶段实施”的要求,提出本地区30 2023~2025年中小河流治理河流清单和治理方案。

(4)配合建立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全国水利“一张图”基础上,配合国家开发建立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形成中小河流治理“一张图”和数据库,实现中小河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2

(二)成果提交要求

1.项目最终由文字、图表等组成且成果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中央、省、市、县发布的政策文件,并通过专家组审定。

2.项目最终成果需提供Word文档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由供应商统一装订成册(6套),电子档一份。

3.项目成果和编制成果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出版;确实因学术交流、职称评定等需要而要做发表的必须征得采购人书面授权许可,若因此带来的相关法律经济纠纷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等相关责任。

4.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3

三、其他要求

(一)为保障项目质量,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备相关人员并具备相关履约经验。

(二)为保障项目质量,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后续服务方案等内容。

(三)成交供应商对本次服务内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未经采购人允许向第三方提供本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

(四)如成交,不可因未了解项目现场情况而放弃成交不履行成交人义务。如因供应商不能正常履约,给采购人造成任何损失的,采购人将保留进一步追溯的权利,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如放弃成交,所产生的后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为保障项目质量,需为本项目配备相关人员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为保障项目质量,需为本项目配备设施设备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稻城县(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1)验收主体:采购人(稻城县水利局);(2)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验收程序、方式和标准:①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②验收方式:成交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时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皆应派员参加。③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应以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备案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提交编制报告给采购人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送审成果经专家会审审查通过并形成最终正式成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1)违约责任①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均负有赔偿责任,对方均有权视情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解除合同。②如因供应商在履行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③如供应商提交的成果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或未按采购人时间进度安排完成成果,采购人有权扣除合同支付金额和提出解除合同。(2)争议解决办法①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就采购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③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3.4其他要求

(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符合验收标准。(实质性要求)(2)报价要求: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设备、保险、加班费、交通费、税费、管理费、利润、各种风险等在内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出现因投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实质性要求)(3)其他相关事宜①在本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的与本项目履约切实相关的事宜,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时按明细约定或后续补充约定(约定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②本项目自成交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提交全部成果验收合格之日止,成交方将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因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的相应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若评审得分、最后报价、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列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中标单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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