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
3.1、采购项目概况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服务。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向社会购买全区交通事故车辆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停放保管等服务第一包 |
1.00 |
100,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2: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向社会购买全区交通事故车辆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停放保管等服务第二包 |
1.00 |
100,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3: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向社会购买全区交通事故车辆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停放保管等服务第三包 |
1.00 |
100,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向社会购买全区交通事故车辆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停放保管等服务第一包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一、项目概述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服务。 二、分包说明 本项目分为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其中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处理A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事处理B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事处理C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所有成交供应商不得交叉服务,出现交叉服务的,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技术、服务部分 (一)总体要求 1.拖车:提供满足施救现场要求标准(如:重、中、微型、)的拖车。至少提供一辆拖车的实际图片、行驶证、保险等必须合法有效(提供车辆证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如果是租赁车辆或协议合作车辆需提供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2.吊车:提供满足施救现场要求标准(如:重、中、微型、)的吊车。至少提供一辆吊车的实际图片、行驶证、保险等必须合法有效(提供车辆证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如果是租赁车辆或协议合作车辆需提供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3.停车场不少于1处,每处场地不少于10亩(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自有场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停车场在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区内(公义镇、黄丰镇、原义和乡辖区除外)。 注:每个包单独对应一个停车场,如同一家供应商参加本项目3个包,需提供3个不同的停车场。 4.停车场需要一定的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具有围墙(砖墙或防盗网墙),路面硬化,有24小时监控回放,24小时有保安人员(提供实地图片予以佐证)。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24小时(每天必须派驻施救车和施救人员到交警大队驻队) 2、服务方式:24小时保持在岗。 3、服务响应时间:城区≤15分钟,农村≤30分钟。 4、其它要求:涉及需要使用其它特殊机械的,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停车场地不够停放车辆时,中标人应当自行解决。 5、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 (三)服务承诺 1、竞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2、基本服务要求如下: A、投标方具有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能提供快捷、周到、规范的服务。 B、明确售后服务能力 (四)履约验收 1、验收方法和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另行约定。 (五)资金结算 1、按每年包干结算。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预付款扣除后按季支付,先服务,后付款,按季结算。每季度终了后由业主方进行考核,确定当季服务费的最终结算金额,凭中标人出具的正式发票等报账资料,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 3、因施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保管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期间,所保管的车辆发生财产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考核实施细则 1、考核形式 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得分将作为该季度结算的重要依据。 2、扣分标准 2.1不按合同或承诺响应服务,发现一件扣5分; 2.2不按约定或法定时限开展救援,发现一件扣2分; 2.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方委托的救援,发现一件扣8分; 2.4使用不合适的方法进行救援,发现一件扣6分; 2.5在现场救援作业过程中和将扣留的事故车辆拖(载)移,或驾驶扣留的事故车辆至车辆保管场所途中,以及将车卸载停入车辆保管场所过程中,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现一件扣15分; 2.6采购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扣留车辆进行司法检验鉴定时,不积极配合,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发现一件扣6分; 2.7停车场配的防火、防盗及排涝等设施出现问题,24小时内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发现一件扣5分; 2.8停车场监控录像未保存满20天,发现一件扣5分; 2.9未经采购人同意,对监控保存内容进行复制、修改、编辑、转移、删除,发现一件扣5分; 2.10在保管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期间,所保管的车辆发生财产损失,发现一件扣6分; 2.11未按合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或以分项、重复计算以及虚报数量多收救援费和停车保管费,发现一件扣5分; 2.12支付报账资料不全,经采购人通知后不予尽快补充完整的,发现一次扣4分。 3、考核结果 3.1季度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级,全额支付该季度费用。 3.2中标供应商每季度考核分数90分(不含)以下,每少一分采购人有权下浮1%支付费用。 3.3中标供应商在每年的季度考核中连续2次低于80分(不含),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组织重新采购。 五、特别说明 此项目为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内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服务项目,因此采购人在事故处理中因涉案车辆产生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费用全部由采购人承担,三个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收取费用,如任何成交供应商发生此情况,采购人有权与其解除合同。 (注:三个成交供应商可为同一家)。 |
采购包2:
标的名称:向社会购买全区交通事故车辆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停放保管等服务第二包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一、项目概述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服务。 二、分包说明 本项目分为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其中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处理A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事处理B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事处理C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所有成交供应商不得交叉服务,出现交叉服务的,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技术、服务部分 (一)总体要求 1.拖车:提供满足施救现场要求标准(如:重、中、微型、)的拖车。至少提供一辆拖车的实际图片、行驶证、保险等必须合法有效(提供车辆证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如果是租赁车辆或协议合作车辆需提供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2.吊车:提供满足施救现场要求标准(如:重、中、微型、)的吊车。至少提供一辆吊车的实际图片、行驶证、保险等必须合法有效(提供车辆证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如果是租赁车辆或协议合作车辆需提供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3.停车场不少于1处,每处场地不少于10亩(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自有场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停车场在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区内(公义镇、黄丰镇、原义和乡辖区除外)。 注:每个包单独对应一个停车场,如同一家供应商参加本项目3个包,需提供3个不同的停车场。 4.停车场需要一定的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具有围墙(砖墙或防盗网墙),路面硬化,有24小时监控回放,24小时有保安人员(提供实地图片予以佐证)。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24小时(每天必须派驻施救车和施救人员到交警大队驻队) 2、服务方式:24小时保持在岗。 3、服务响应时间:城区≤15分钟,农村≤30分钟。 4、其它要求:涉及需要使用其它特殊机械的,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停车场地不够停放车辆时,中标人应当自行解决。 5、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 (三)服务承诺 1、竞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2、基本服务要求如下: A、投标方具有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能提供快捷、周到、规范的服务。 B、明确售后服务能力 (四)履约验收 1、验收方法和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另行约定。 (五)资金结算 1、按每年包干结算。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预付款扣除后按季支付,先服务,后付款,按季结算。每季度终了后由业主方进行考核,确定当季服务费的最终结算金额,凭中标人出具的正式发票等报账资料,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 3、因施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保管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期间,所保管的车辆发生财产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考核实施细则 1、考核形式 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得分将作为该季度结算的重要依据。 2、扣分标准 2.1不按合同或承诺响应服务,发现一件扣5分; 2.2不按约定或法定时限开展救援,发现一件扣2分; 2.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方委托的救援,发现一件扣8分; 2.4使用不合适的方法进行救援,发现一件扣6分; 2.5在现场救援作业过程中和将扣留的事故车辆拖(载)移,或驾驶扣留的事故车辆至车辆保管场所途中,以及将车卸载停入车辆保管场所过程中,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现一件扣15分; 2.6采购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扣留车辆进行司法检验鉴定时,不积极配合,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发现一件扣6分; 2.7停车场配的防火、防盗及排涝等设施出现问题,24小时内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发现一件扣5分; 2.8停车场监控录像未保存满20天,发现一件扣5分; 2.9未经采购人同意,对监控保存内容进行复制、修改、编辑、转移、删除,发现一件扣5分; 2.10在保管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期间,所保管的车辆发生财产损失,发现一件扣6分; 2.11未按合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或以分项、重复计算以及虚报数量多收救援费和停车保管费,发现一件扣5分; 2.12支付报账资料不全,经采购人通知后不予尽快补充完整的,发现一次扣4分。 3、考核结果 3.1季度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级,全额支付该季度费用。 3.2中标供应商每季度考核分数90分(不含)以下,每少一分采购人有权下浮1%支付费用。 3.3中标供应商在每年的季度考核中连续2次低于80分(不含),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组织重新采购。 五、特别说明 此项目为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内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服务项目,因此采购人在事故处理中因涉案车辆产生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费用全部由采购人承担,三个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收取费用,如任何成交供应商发生此情况,采购人有权与其解除合同。 (注:三个成交供应商可为同一家)。 |
采购包3:
标的名称:向社会购买全区交通事故车辆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停放保管等服务第三包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一、项目概述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服务。 二、分包说明 本项目分为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其中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处理A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事处理B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只对采购人事故事处理C组服务,签订相应的合同。所有成交供应商不得交叉服务,出现交叉服务的,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技术、服务部分 (一)总体要求 1.拖车:提供满足施救现场要求标准(如:重、中、微型、)的拖车。至少提供一辆拖车的实际图片、行驶证、保险等必须合法有效(提供车辆证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如果是租赁车辆或协议合作车辆需提供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2.吊车:提供满足施救现场要求标准(如:重、中、微型、)的吊车。至少提供一辆吊车的实际图片、行驶证、保险等必须合法有效(提供车辆证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如果是租赁车辆或协议合作车辆需提供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3.停车场不少于1处,每处场地不少于10亩(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自有场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停车场在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区内(公义镇、黄丰镇、原义和乡辖区除外)。 注:每个包单独对应一个停车场,如同一家供应商参加本项目3个包,需提供3个不同的停车场。 4.停车场需要一定的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具有围墙(砖墙或防盗网墙),路面硬化,有24小时监控回放,24小时有保安人员(提供实地图片予以佐证)。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24小时(每天必须派驻施救车和施救人员到交警大队驻队) 2、服务方式:24小时保持在岗。 3、服务响应时间:城区≤15分钟,农村≤30分钟。 4、其它要求:涉及需要使用其它特殊机械的,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停车场地不够停放车辆时,中标人应当自行解决。 5、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 (三)服务承诺 1、竞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2、基本服务要求如下: A、投标方具有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能提供快捷、周到、规范的服务。 B、明确售后服务能力 (四)履约验收 1、验收方法和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另行约定。 (五)资金结算 1、按每年包干结算。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预付款扣除后按季支付,先服务,后付款,按季结算。每季度终了后由业主方进行考核,确定当季服务费的最终结算金额,凭中标人出具的正式发票等报账资料,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 3、因施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保管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期间,所保管的车辆发生财产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考核实施细则 1、考核形式 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得分将作为该季度结算的重要依据。 2、扣分标准 2.1不按合同或承诺响应服务,发现一件扣5分; 2.2不按约定或法定时限开展救援,发现一件扣2分; 2.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方委托的救援,发现一件扣8分; 2.4使用不合适的方法进行救援,发现一件扣6分; 2.5在现场救援作业过程中和将扣留的事故车辆拖(载)移,或驾驶扣留的事故车辆至车辆保管场所途中,以及将车卸载停入车辆保管场所过程中,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现一件扣15分; 2.6采购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扣留车辆进行司法检验鉴定时,不积极配合,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发现一件扣6分; 2.7停车场配的防火、防盗及排涝等设施出现问题,24小时内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发现一件扣5分; 2.8停车场监控录像未保存满20天,发现一件扣5分; 2.9未经采购人同意,对监控保存内容进行复制、修改、编辑、转移、删除,发现一件扣5分; 2.10在保管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期间,所保管的车辆发生财产损失,发现一件扣6分; 2.11未按合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或以分项、重复计算以及虚报数量多收救援费和停车保管费,发现一件扣5分; 2.12支付报账资料不全,经采购人通知后不予尽快补充完整的,发现一次扣4分。 3、考核结果 3.1季度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级,全额支付该季度费用。 3.2中标供应商每季度考核分数90分(不含)以下,每少一分采购人有权下浮1%支付费用。 3.3中标供应商在每年的季度考核中连续2次低于80分(不含),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组织重新采购。 五、特别说明 此项目为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内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服务项目,因此采购人在事故处理中因涉案车辆产生的施救、代驾及拖移和场地停放保管等费用全部由采购人承担,三个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收取费用,如任何成交供应商发生此情况,采购人有权与其解除合同。 (注:三个成交供应商可为同一家)。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满足项目需求
采购包2:
满足项目需求
采购包3:
满足项目需求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满足项目需求
采购包2:
满足项目需求
采购包3:
满足项目需求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采购包2: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采购包3: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包2:
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包3: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1、验收方法和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另行约定。
采购包2:
1、验收方法和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另行约定。
采购包3:
1、验收方法和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另行约定。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采购包2:
分期付款
采购包3: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预付款扣除后按季支付,先服务,后付款,按季结算。每季度终了后由业主方进行考核,确定当季服务费的最终结算金额,凭中标人出具的正式发票等报账资料,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00%。
采购包2:付款条件说明: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采购包2:付款条件说明:预付款扣除后按季支付,先服务,后付款,按季结算。每季度终了后由业主方进行考核,确定当季服务费的最终结算金额,凭中标人出具的正式发票等报账资料,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00%。
采购包3:付款条件说明: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采购包3:付款条件说明:预付款扣除后按季支付,先服务,后付款,按季结算。每季度终了后由业主方进行考核,确定当季服务费的最终结算金额,凭中标人出具的正式发票等报账资料,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00%。
3.3.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采购包2: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采购包3: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3.4其它要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