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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雷开发区化工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监督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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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030000706578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古雷开发区化工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监督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本项目为古雷开发区化工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监督服务项目,为古雷开发区经发局、建设局共同牵头项目,主要为福建漳州古雷开发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提供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服务范围重点涵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建设项目中涉及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及与其关联的工程等。

本项目为一招两年项目,项目服务期限2年,一年最高限价为185万元。原则上采用签一年续签一年的方式,招标人有权根据第一年服务情况及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工程质量监管技术服务重点内容

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20215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建设工程工业安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石化[2022]60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工业安装工程统一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 20276)、《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规范》(SH/T 3500)等,对古雷开发区内的化工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受委托开展从工程项目开工至化工投料试车前的各类交工验收的质量监管服务工作。

1.2研究梳理国内成熟园区先进做法,通过经验导入等方式,为古雷开发区质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包括建立健全区级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机制、完善区级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联络机制和局际协同机制等,形成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合力。

1.3策划全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总体方案,以项目建设基本流程为主线,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监管行政要求等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政监督要求,制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并针对具体项目监督内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方案。分阶段确定质量监管工作重点,编制质量监管技术指导文件,实施质量监管技术服务计划(包括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针对单个项目的监管计划)。

1.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物资采供、设备制造等单位的资质能力水平、营业范围和关键人员的资格情况,审查对工程项目分包合规性等事项。

1.5审查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审核开工法定手续、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监检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对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和督促。

1.6审核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构成、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制定。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目标及控制点是否设置并取得有效监控等。

1.7根据项目建设质量监管需要,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 20276-2018)《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关于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202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建设工程工业安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石化〔202260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2000〕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要求作为支撑,落实质量监管相关工作。分阶段重点落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7.1对勘察报告、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的合规性进行检查。重点设计文件有效性、设计审查(含自审、会审)、检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情况。

1.7.2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等单位参加地基检验、基础验槽,桩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意见的情况。

1.7.3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并履行监理职责。

1.7.4对进入现场的重要材料、设备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包括检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质、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检验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抽查质量证明书和材料复验等的符合性,必要时可通过宏观检查、无损检测、化学成分分析等手段,抽查材料、设备、半成品件的材料符合性和制造质量等;抽查检测机构的检查抽查及报告出具情况,监理单位检查的情况等等。

1.7.5检查重点设备、重要材料、关键设备监造工作落实情况。

1.7.6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巡回检查和质量控制点抽查。巡回检查应覆盖全部专业内容;质量控制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单位质量控制点管控情况的抽查,建设单位设定的质量控制点的管控情况的抽查,质量监督计划设定的必监点的质量管控情况的检查等。

1.7.7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情况、施工作业规范性方面进行重点巡回检查和抽查。

1.7.8对焊接质量开展重点质量管控。包括:安排专业监督工程师抽查焊接方案,开展焊接人员资格审查,焊缝无损检测结果审查及必要的复位抽检等。

1.7.9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检查。

1.7.10对隐蔽工程质量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对关键节点进行现场见证性检查。

1.7.11检查参建各方质量管控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闭环情况,以及围绕问题开展的相关分析和质量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1.7.12检查项目单机试车、“三查四定”工作落实、尾项(问题)清单及整改闭环情况。

1.7.13对各责任主体参与工序检验交接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及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1.7.14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或综合性检查。

1.7.15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和确认事项进行见证性监督,检查验收过程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的合规性,检查质量问题的整改闭环处理情况。

1.7.16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类交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范围、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进行见证性监督。

1.8对建设工程档案规范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方交工资料的分类造册、整理归档,督促做好档案验收。

1.9依据建设工程关于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规范质量监管档案管理。同时,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和质量监督简报,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质量问题分析会议。该项目服务期满后,中标人应至少提供2套符合相关规范的纸质内业资料给采购人。

1.10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核实,并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后续执法处罚工作。

1.11对于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所反映出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行政部门对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12必要时,开展工程项目抽查复测,确保实体质量受控。包括重视设备材料入库检验,开展管道及设备安装后的抽检(含焊缝光谱检测)、无损检测的抽检复测及底片复审等,技术检测工作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1.13开展化工质量监督培训。按开发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际需要和工作计划,指定专业授课人员,含准备讲座课件等,对园区职能部门、园区内企业、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等进行专业技术素质和能力培训。

1.1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中标人自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耗材、驻点人员住处、常用检测分析设备、车辆等,涉及相关费用包括在本项目资金预算内。自备设备清单至少包括:

1.14.1自备办公场所。在项目服务期内中标人自行解决办公场所、驻点人员住处。

1.14.2自备车辆。项目服务期间,中标人须自备车辆,车辆运行所涉及费用,包括车辆租赁、油耗、保险等,不再另行测算。

1.15中标人应自备开展质量监督检测所需的仪器仪表等相关设备。投标人所提供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道探测仪、钢筋扫描仪、数显回弹仪、参比电极、混凝土断层扫描仪(超声波断层扫描仪)、电火花检漏仪、光谱仪、硬度计、超声波测厚仪、涂层测厚仪、接地电阻测试仪、工业内窥镜、观片灯等。投标人须提供配备相关检测设备清单,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1.16实现智能监管。要求利用现代数字化手段,对受监项目进行24小时全天候、立体化的质量监督。投标人需提供远程监控、无人机应用等技术服务方案,方案落地所涉及费用包含于本项目,不再另行测算。

1.17制定年度总体检查计划和季度专项检查计划,并按月组织实施检查。服从开发区专项检查(整治)、各类综合性督查等监管工作需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检查,提供专业质量监管服务。

1.18配合各级做好迎检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等上级职能部门关于化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的检查督导工作要求,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并根据迎检工作安排,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做好内部自查自检。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服务

2.1根据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20215号)《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 20276-201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2000〕151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管,对安全隐患及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提交由区建设局牵头的古雷开发区化工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联络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跟踪督办。

2.2对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规范使用开展检查督察;监督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是否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等。

3.质量监管技术服务考核及要求

3.1服务时间:项目服务期限2年。原则上采用签一年续签一年的方式,招标人有权根据第一年服务情况及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3.2派驻人员力量及相关要求

3.2.1本项目采用现场项目组及驻点服务的方式。

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1名:持有石油化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同时具有10年以上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作经历,学历本科及以上。

②投标人配备常驻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并常驻古雷开发区,至少具有3年或以上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作经历,同时具有石油化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学历本科及以上。

注:投标人拟派人员原则上不大于60周岁,且身体健康。为方便评审,以上人员用表格形式罗列(格式自拟,但必须体现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投标单位为该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在人员表格后一并提供。

3.2.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配备的常驻人员中至少1人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工作总结、审查报告等应在2天内完成,提供书面承诺函。

3.2.3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应组织8名以上(含8名)专家(不含常驻人员)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专家要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适时调整,团队应能满足化工设备、焊接、工业管道、土建、电气、仪表自动化、无损探伤、防腐绝热等相关专业工程需要,且要求工作责任心强,能胜任现场工作,职称不得低于高级工程师,专家从事化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专家检查时间每年不少于240人•天。(注:该项相关人员能力、专业、职称证明及相关工作经历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待实施过程中进行审核确认。)

3.2.4常驻人员及专家所学(从事)专业应为化工机械工程或机械工程(化工方向)、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石油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精细化工、能源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仪表自动化、自动化(化工方向)、焊接技术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等石油化工工程相关专业,建筑相关专业(不少于1人)。

3.2.5项目组在工作开展期间,应尽量保持专业人员稳定,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需要调整项目组技术服务人员,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技术服务常驻人员。派驻人员原则上应做到专注于本项目约定的古雷开发区化工建设工程项目,工作期间其他无关事项不得随意抽调占用。

3.2.6中标人应与招标人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常态交流机制,根据需要参加招标人要求的会议,针对质量监管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企业总体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中标人应能迅速响应招标人提出的关于服务过程的疑问和要求,并在60分钟内到达项目开展的工作地点处理相关事宜。

3.3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质量技术服务内容。

3.4派驻项目组人员管理。

3.4.1加强团队派驻及相关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到严格考勤,并定期开展岗前技能、安全和保密工作培训。本项目实施过程所产生的安全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3.4.2中标人应根据法定要求及化工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业务开展需要,自行为委派的专家、派驻人员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所涉及费用包含于本项目预算内。

3.4.3强化驻场项目组人员管理和纪律约束。中标人应严格管理派驻团队人员,严守廉洁纪律,相关人员不得有收受被管理方财物、违规接受吃请等相关行为。

3.4.4中标人要严守保密义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等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外传,相关保密条款待合同签订时进一步明确。

3.4.5要求建立值班值守制度,节假日期间根据开发区统一部署,安排技术专家进行值班值守;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办事处,经招标人核准、到工地现场检查等情况除外。

3.5技术服务情况考核

为保证乙方工作质量,经发局、建设局等部门将结合开发区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履约考核,并不定期对人员检査、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1)发现乙方人员有收受被管理方财物、违规接受吃请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求服务机构退还违规所得,并扣除服务机构1万元/(人次)的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上报至相关部门,直至终止合同。

(2)因乙方履职期间工作不到位导致监管项目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且属地政府被认定履职不到位的,对一般事故,处以10万元/次的罚款;对较大事故,处以30万元/次的罚款;对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处以50万元/次的罚款。

(3)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向管委会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员清单进行审核,经招标人审核确认,通过人员于指定时间内到岗,未通过人员应及时进行更换。因乙方原因导致配备人员进场滞后的,管委会将按1000元/人•日进行罚款。乙方人员在履约过程中接受履约考核,经招标人考核,被考核不合格的需立即更换,直至能满足相应岗位要求。

(4)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实际派驻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拟派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出现特殊情况需更换,则须经业主单位同意,且原则上更换的人员资格(能力)应不低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资格(能力)。若未经许可随意更换则处10万元/次的罚款。

(5)以上罚款从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4.项目验收

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5.注:投标人中标后不得承接与园区服务范围内的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况下,确需开展业务,须提前向招标人报备,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中标人无条件接受、服从并严格按照招标人制定相关条款执行。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中标人须在合同中体现此条款)。

6.投标人近三年所服务的项目中未出现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7.投标人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中标后对中标人进行核验,提供虚假材料者,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8.支付方式

合同支付方式:

(1)签约1年款项支付

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后,项目服务期满6个月,并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由甲方(招标人,下同)基于合同价的60%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乙方(中标人,下同)出具等额发票,并由甲方提请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应款项;

②项目服务期满12个月,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由甲方基于合同价的40%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并由甲方提请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应款项;

(2)续签一年款项支付

③第二年度项目服务期满6个月,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由甲方(招标人,下同)基于合同价的60%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并由甲方提请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应款项;

④项目服务期满12个月,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由甲方基于合同价的40%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并由甲方提请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应款项;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4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5

交货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6

合同支付方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后,项目服务期满6个月,并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由甲方(招标人,下同)基于合同价的60%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乙方(中标人,下同)出具等额发票,并由甲方提请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应款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2、项目服务期满12个月,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由甲方基于合同价的40%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并由甲方提请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相应款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无。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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