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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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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030000706869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沽源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800000.00元最高限价:800000.00元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

项目概况:

沽源县经济开发区位于沽源县域内,规划总面积10.4717km2,其中开发区用地面积为9.5140 km2(开发区中为城市服务的长途汽车站、通过的省道及城市干道、城市供热中心用地等0.9574 km2,不计入开发区用地),规划将开发区的空间结构定为一城两园,即:工业加工园(以下简称“北区”)、商贸物流园(以下简称“南区”)。北区位于城区西北,规划范围西接241省道,南至纬三路,东邻沽源城区,总面积7.1096km2,以食品加工和机械装配制造两大特色产业为主,以轻工业制造为辅。南区位于城区南部,规划范围北至241及244省道,总面积2.4044km2,重点发展商贸物流产业。

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沽源县经济开发区空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现状监测,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组织专家评审等。

(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1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等编制规范。

(三)成果要求:编制的沽源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须通过专家评审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最终报告书文字成果、图件成果、专家意见、审查意见等成果纸质版8份,电子版1份。

三、商务要求

1、报价: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首次报价,最终磋商结果以最后报价为准。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无效。

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服务价,如涉及到货物还应包含货物价、运输费、保险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供应商报价应充分考虑完成本项目工作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等因素。

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0天内完成。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且符合采购人要求。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的30%,提交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初稿后支付合同款的5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6、履约验收:(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通过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2)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及本项目要求进行验收。

(3)验收时间:根据工作进度另行确定。

(4)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

(5)验收程序: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注: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商务条款要求的响应无效。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文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承诺函;

3、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5、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取消开户许可证的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备案资料);

7、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注: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响应无效。

2.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查,但是供应商对列入响应文件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供应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系统中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系统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截图无须供应商提供,开标现场由代理机构查询,查询结果截图作为备案资料保存,若供应商仍在处罚期内的,则响应无效。对于查询不到的供应商视为无处罚。)

五、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

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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