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预算:100.8万元(33.6万元/年)
四、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推进响水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潭政办法[2013]69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潭老龄办发[2014]3号)文件,《关于扩大高龄老人津补贴发放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畴的通知》(潭民发[2014]20号)文件,《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结合实际,开展响水乡人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五、服务对象:
具有响水乡当地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响水乡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审批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①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散居特困老人;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人;③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半失能低收入老人。④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收入老人。具体服务对象名册由响水乡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书面名册并签字盖章。目前服务人数为117人,如服务期限内实际人数有增减,最终结算按服务对象数量和财评出具的服务收费标准及实际服务内容按实结算。
六、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含送餐、代买代购物品、理发、洗澡等)、家政服务(保洁、衣被清洗、家电维修、房屋维修等)、康复护理(陪同就医、陪护、保健按摩等)、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紧急救援、日间托养服务、喘息式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其中,送餐含餐费及送餐服务费;代买代购含代买代购物品费及服务费,代买代购物品总价不得超过个人全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费用的10%,原则不允许批量代购代买;
2、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服务对象从服务项目中自选服务内容提供总额为200元/月-400元/月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费用随政策调整。
七、服务地点:服务对象现住地址和与服务项目相对应的服务地点。
八、服务费用:
1、服务收费延续【潭经财评发(2019)31号】湘潭经开区财政局财评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后附)。服务单位每月按服务对象签字认可的派工单上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报送响水乡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2、服务费实行按月结算方式:每月支付上月服务费。响水乡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送乡财政所核算结算,由乡财政所每月支付服务单位服务费用,并报送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月报表。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暂不支付,整改合格后再支付。
九、服务要求
1、服务单位必须搭建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完成后2天内将信息录入平台系统。以供随时查询和监管。
2、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后应在当天填写派工服务单,给服务对象签字认可。
3、服务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建立独立账务专户,民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该专户进行监督管理,服务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
4、服务单位应选派身体健康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健康状况有所质疑时,需提供服务对象健康证明。
5、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关的服务技能;
(2)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3)身体健康。
(4)已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商业意外险。
6、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强,爱岗敬业;维护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服务对象生活习俗,视服务对象如亲人,不虐待所服务的服务对象;不泄露服务对象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参与服务对象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不向服务对象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服务对象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3)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出现服务对象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村委会,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
(4)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服务对象约定的服务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7、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须遵守以下仪态仪表要求:
(1)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裤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2)佩戴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3)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服务对象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
(4)进入服务对象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
(5)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8、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
(1)服务对象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如服务对象要求提供协议外的服务项目,应及时通知服务单位,以便变更服务安排。但改变的服务项目需在合理且双方都认可的范围内。
(2)服务对象有权拒绝居家养老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服务对象与服务单位约定。
(3)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因工作操作不当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或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服务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服务单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及事故由服务单位承担。所派遣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如对服务对象有违法行为,应为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9、服务响应时间:服务单位接到服务需求应安排人员按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及时提供服务,要求在十五分钟内到达服务地点,最迟不超过三十分钟。
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服务单位自行终止服务,采购单位终止合同。
(1)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经采购方书面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限期整改超过3次仍不能达到采购方要求的;
(2)采购方随机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在95%以下,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3)采购方收到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确为服务单位责任的,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十、服务对象的服务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自行终止:
(一)服务对象亡故;
(二)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服务对象入住公办福利机构并享受国家补贴的;
(四)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五)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的,服务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并及时逐级上报。
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的幅度内对“服务要求”中的服务户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因政策调整须终止服务定点合同时,服务单位应尊重政策调整,采购人不承担由此给服务单位带来的损失。如遇物价上涨、政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或人工工资调整须调整服务价格、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调整服务价格
十二、资金拨付及结算
1、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7〕20号)文件精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支付人民币200元/人-400元/人。
2、每月15号之前服务单位将上月服务记录回执和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统计表(包括人员名单、服务内容、单价、次数、总金额等)报送到乡民政和社会保障办审核后,报乡财政所确认,再报备经开区民政局。在每月底将上月资金拨付到服务单位。
3、最终结算按服务对象数量和财评出具的服务收费标准及实际服务内容按实结算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