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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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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070000711038 文档页数:57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波市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项目

项目需求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为切实提升普通国省道风险抵御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强化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同。根据《关于执行《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甬财采[2023]5号),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保险承保机构。

2.项目目的:全力助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实验区建设,完善普通国省道日常营运安全的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普通国省道公路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形成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的“宁波样本”。

3.投保人及保费安排: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为宁波市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投保人,该保险由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统一购买,所需保费由财政资金安排;保险周期为三年,按年签署保险合同,保费一年一付,保障期限内每年保费保持不变。

二、本次招标拟选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1.承保方式:采用共保体承保方式。

有效投标人数量

共保体

综合评分排名

共保比例%

有效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

共保体为2家(第一名为首席承保人,其余为共同承保人,下同)

第一名

60

第二名

40

有效投标人大于5家

共保体为3家

第一名

50

第二名

30

第三名

20

2.项目首席承保人为保单签发人,应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其他共保人应接受首席承保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保险费、保险条款及其它承诺,并与首席承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共同承保本项目的保险。

3.共保人签订的共保协议应通过采购人的确认,并在“共保协议”上确认共保业务的各方承担的保险费、赔款、共保各方共同确定的费用支出的比例。

4.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体各方,与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签订宁波市普通国省道公路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合同。首席承保人作为共保体的代表,按合同约定,负责处理共保体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所有事项,其他承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

5.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视为自愿接受共保模式。共保各方与首席承保人签订的共保协议作为宁波市普通国省道公路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共保各方应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保原则,以相关保险合同和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共保项目保险责任义务。共保体各方对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险+服务”方案

1.保险标的。宁波大市辖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普通国道、省道等参保公路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应急保畅费用。其中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国土局认定地质灾害点、相关政策处理经费除外。

2.保障责任。当承保标的范围内发生火灾、爆炸、台风、碰撞、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暴雪以及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崖崩、水库溃坝等列明的风险中任一项导致保险标的发生路基,边坡、桥涵、隧道、路面积水、积雪引起的病害等物质损坏或灭失,即视为保险责任成立。

3.保险金额

宁波大市辖区普通国、省道总里程共计约1339.8公里,其中国道约326.7公里、省道约1013.1 公里。按新建标准确定总保险金额为3071471.7万元。

各区(县、市)公里数及市场估价

区(县、市)

里程(km)

市场估价(万元)

海曙

66.6

164857.0

江北

36.6

114481.0

镇海

57.4

147144.8

北仑

93.5

262459.4

鄞州

90.6

233703.9

奉化

187.0

416916.2

慈溪

110.2

384609.7

余姚

249.9

666660.9

宁海

248.0

664199.6

象山

200.0

16439.1

 

道路性质

线路编号及名称

普通国道(3条)

G228丹东线、G329舟鲁线、G527象义线

普通省道(12条)

S202嘉善-象山、S203鄞州-玉环、S204余姚-温岭、S206嘉善-余姚、S209奉化-庆元、S306镇海-萧山、S307北仑-上虞、S309鄞州-开化、S310奉化-桐庐、S312北仑-嵊州、S313普通-宁海、S314象山-天台

4.基准赔偿限额及基准免赔额

(1)基准赔偿限额:

每条公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40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80000万元。

(2)基准免赔额:

每个区(县、市)每条公路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其中应急保畅费用无免赔。

5.理赔条件

(1)定损原则以恢复原有结构状态为限(恢复边坡稳定)

以将受损的公路及构筑物修复或重建至其达到原有结构标准为限(若涉及边坡受损,则以恢复或重建至其达到结构稳定为限),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修复方案,按现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政策处理费用除外)。本项目视作足额投保,但对于参保公路在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过度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承保人不负责赔偿。

(2)费用计算方式

费用计算方式明确为赔偿范围内的工程数量及结算单价以工程审计单位审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为基础,承保人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说明:承保人复核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等有关定额,以及宁波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新信息价及市场调查价为依据。

(3)应急保畅费用的赔偿方式

本保险负责赔偿因为公路受损所产生的应急保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通车便道搭设,边坡塌方清除和公路残留障碍物清理等费用,上述特别费用按照相关工程预算定额计算。每次事故每条公路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两车道暴雪灾害应急处理费用的赔偿标准为2000元/公里。

6.理赔服务要求

(1)首席承保人应牵头成立由共保各方人员参加的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理赔服务专业团队,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2)承保人应制定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理赔服务方案和重大灾害应急理赔预案,建立覆盖全市普通国省道的应急勘险理赔队伍,形成覆盖全市普通国省道的报灾、勘险、理赔网络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机制。

(3)承保人应设立全天候不中断服务专线电话,受理保险事故报案。

(4)承保人应在案发或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前往案发现场开展勘查、理赔服务,并严格执行24小时接报案制度。

(5)承保人应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进查勘定损方式,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7.其它服务要求

(1)承保人应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知识的培训,包括条款解释、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组织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专家,按期开展各类保险培训、风险管理讲座、调研研讨会或安全管控主题宣导等活动。

(2)承保人不得将本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承保人赔偿相应损失。

8.项目保障措施

(1)形成专项风险资金管理制度

承保人应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并联合投保人形成科学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执行,承保人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经营特点,与投保人充分沟通并在取得认可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财务核算细则,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后,严格按照财务核算细则对每年的整体情况进行单独核算,根据再保险费支出、赔款支出、经营费用等成本等编制项目盈余报表。向投保人告知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及盈余情况。每年根据投保人要求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投保人可根据相关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保险合同,若决定续签将对下年度保险方案作定向调整。

(2)建立完善预付赔款机制

当参保公路发生台风暴雨、路基塌陷、山洪冲毁等公路危机事故时,承保人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高效地解决突发危机事件,对于估损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在短时间内无法迅速确定全部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和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主动预付赔款,发生损失30天内,承保人应对已确定的损失部分进行预先赔付,对于未确定的损失部分,按估损金额的70%进行预先赔付。全部损失确定后,承保人应完成有关索赔及理赔手续。

(3)完善公路风险管控机制

承保人应成立专职风险巡检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深化风险源的摸底排查,坚持运用创新技术手段,打造形成以“日常巡检+轻量化监测”相结合的公路风险管控机制。保证每年不低于两次的巡检频率,对于山区公路、隧道洞口及接线边坡增加一定次数的巡检频率,定期反馈巡检结果并编制巡检报告。

(4)配套应用“公路保险管理平台”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内配套搭建“公路保险管理平台”,并充分发挥平台高效便捷的管理效能,通过系统软件迭代,开发支持手机及其他移动端的应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做好与其它业务平台(如甬路安、“公路大脑”等)的互联互通,做好平台的日常数据更新、电子档案管理、软件优化及维护工作。完善形成能够掌握路网安全使用情况、外部风险状况,同时能实时反馈风险巡检情况、实现风险预警、提出风险管控建议、进行理赔案例查询分析等多功能的“公路保险管理平台”。

四、付款方式

采购方在合同签订并且满足支付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全款。中标单位在提取款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票据。

五、验收条件和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不低于采购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相一致服务质量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乙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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