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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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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110000717977 文档页数:40页 所需下载券:10
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购买服务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川办函〔2013〕157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5号)有关规定,拟采购服务企业为2023-2024学年度全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提供服务,服务企业需按照项目实施学校需求提供食堂日常运行的人力服务,并代发、代缴相关人员的各项费用;服务费按照197元/人/月为最高限价(全年按10个月计算)(该费用包括公司管理费、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培训费、税费、因用餐服务所需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788,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788,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1

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购买服务

1.00

788,000.00

餐饮业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购买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共1个包,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采购本辖区44所学校食堂购买人员服务供应商1名,预算金额为197元/人/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经测算2年所需服务费用约78.8万元,该费用包括公司服务费、为购买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培训费、税费、因用餐服务所需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具体服务人数见附表)。

由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为本项目实施学校食堂从事营养改善计划日常用餐服务、食堂卫生清洁等后勤辅助工作。服务期限:签订合同生效后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拟购买服务人员约200人。

(二)采购内容及其数量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核心产品

1

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购买服务

1项

二、技术、服务要求

1、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购买服务实施学校基本情况

序号

学校

中心校学生数

(单位:人)

拟需购买

服务人数

(单位:人)

1

曾口小学

942

10

2

曾口中学

331

4

3

店子小学

231

3

4

甘泉小学

92

2

5

金碑小学

140

2

6

梁永中学

332

4

7

芦山小学

77

2

8

三江小学

201

2

9

三江初中

130

2

10

梁永小学

494

5

梁永小学独柏校区

71

2

11

大和小学

186

2

12

关渡小学

152

2

13

水宁寺小学

755

8

水宁寺小学斯连校区

66

2

14

白庙小学

163

2

15

水宁小学

252

3

16

奇章中学

496

5

17

清江小学

1515

15

18

中兴小学

319

3

19

福星小学

262

3

20

平梁小学

363

4

21

青山小学

197

2

22

区十二小

641

7

23

枣林小学

368

4

枣林小学灵山校区

41

2

24

大罗小学

243

3

25

羊凤小学

234

3

26

凤溪小学

231

3

27

大罗初中

106

2

28

鼎山小学

995

10

29

鼎山中学

472

5

30

果敢小学

210

2

31

龙背小学

120

2

32

大茅坪小学

250

3

33

光辉小学

155

2

34

玉堂小学

70

2

35

兴文小学

3291

33

36

石门小学

140

2

37

区十一小(高眉校区)

118

2

38

凌云小学

238

4

39

凌云初中

227

2

40

化成小学

366

4

化成小学金光校区

50

2

41

化成职中

150

2

42

寺岭小学

140

2

43

天马山小学

82

2

天马山小学柳岗

80

2

44

梓橦庙小学

378

4

合计

17163

200

2、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我区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模式的需求,为项目实施学校提供日常用餐服务、食堂卫生清洁等后勤辅助工作服务,具体工作内容由学校负责确定。

(2)供应商须在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安排2名管理人员(不包含在拟购买服务200人以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负责对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招聘、安置、培训、离职等方面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按时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保障购买服务人员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若因供应商过失引发劳动纠纷、工伤(亡)纠纷或被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供应商需针对项目特点制定食品安全、工伤(亡)事故等应急预案,积极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4)供应商应对购买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每年度还要对本项目购买服务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生营养知识集中培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学校组织的食品安全、操作技能等培训工作,培训学时不得少于40小时,并取得相关部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培训影像及纸质资料交区教科体局存档。

(5)供应商须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购买服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办事,确保服务质量,如因购买服务人员工资、社保等方面引发的劳动纠纷由供应商全权负责并妥善处理。

(6)供应商应配合项目学校做好对购买服务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出台详细的考核细则,规范管理。每月排查购买服务人员上岗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及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情况作为续签合同的必备条件。项目学校有权拒绝不服从岗位分配、态度蛮横、工作无责任心、品德差等的购买服务人员并要求供应商及时调整。供应商员应将年度考核影像及纸质资料须按期上交区教科体局存档。

(7)非本地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需在巴中主城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提供承诺函),采购人每学期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的内容对购买服务人员相关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供应商务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8)供应商必须为购买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有供应商承担。

(9)供应商需按照《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购买服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10)为保障服务队伍稳定,供应商在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五日内须垫付购买服务人员3个月工资。

3、对购买服务人员要求:

(1)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无违纪违法史、无吸毒史、无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2)具备食堂烹饪、保洁等技能,具有厨师等级证者优先,爱干净讲卫生,责任心强,工作认真、服从安排、遵规守纪、吃苦耐劳,能按照学生食堂及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规范操作。

(3)男性原则上18岁以上55岁以下,女性原则上18岁以上50岁以下,若供应商使用不合格人员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4)项目所在学校符合要求的原食堂操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所有购买服务人员工作时间及具体休假时间由项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具体安排,要满足项目学校食堂工作需要。

(6)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按采购人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有效健康证,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应含有有效厨师证10名、营养师证10名、人力资源管理师证2名,且在投标公司购买半年社保的服务人员,经项目学校考察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

3.服务内容

①乙方按照甲方需求派服务人员到甲方项目实施学校食堂,从事日常用餐服务、食堂卫生清洁等后勤辅助工作。

②代发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工资按当年巴中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代缴购买服务人员费用(各类社保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l 商务和其他要求

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生效后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全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含村级教学点)。

3.合同签订: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主合同”,同时与44所项目学校分别签订“子合同”。

4.付款方式:(1)服务费用:全年管理服务费=管理费中标结算单价×本项目购买服务人数×10个月(该中标价包括服务过程中的所有税费)。

(2)代发及代缴费用

①工人工资:按照巴中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财政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后,支付给供应商。

②各类社会保险费:购买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当年国家或政府最低保险基数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由供应商先行垫付代缴,采购人根据供应商为购买服务人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据实结算(所有年龄段购买服务人员按照同一标准执行)。

1. 付款方式:

(1)本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为,由供应商先垫付后拨款,待财政资金拨付后支付,供应商不得以财政资金没有按时拨付为由,出现不按时垫付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

(2)合同履约期间,如遇国家或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险基数等政策性调整,其最终结算费用根据实际购买服务人员人数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标准核拨。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按照全年管理服务费30%的标准收取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包括劳动争议产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1)供应商未按要求选派服务人员,以致影响采购人工作的。

(2)供应商未按协议约定给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出现劳务人员社保断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脱保的。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供应商自收到采购人的书面整改通知10日内,整改不到位的。

(2)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健康证等证书不合法或者存在失效、造假行为的。

(3)采购人发现或购买服务人员投诉供应商未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实施学校有权解除子合同:

供应商未按时为购买服务人员代发工资或代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收到项目实施学校的书面整改通知10日内,整改不到位的。

五、责任免除

1.如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或供餐模式调整而导致购买服务人数的变化,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3.因财政资金未及时到采购人账户,造成采购人不能按时拨付相关费用给供应商,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30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巴州区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项目学校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验收由采购人组织,成交供应商参与,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21号)的规定,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一次付清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待区财政拨款后由各学校支付给供应商,达到付款条件起6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属地劳动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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