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 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 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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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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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 |
序号 |
采购服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服务参数 |
分项预算合计(万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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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工作服务 |
项 |
1 |
一、总体要求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 办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17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409号)、《南宁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等工作的通知》(南卫片执法办字〔2022〕100号)等文件要求,查清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底数,结合我区实际,采购能承担如下技术工作服务的机构。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工作服务采购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补充摸排工作,彻底摸清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底数,建立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非住宅类房屋台账和数据库,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摸排范围 1.摸排对象 本次摸排对象主要为国家下发的疑似图斑,对于涉及住宅类的图斑现阶段不用补充摸排,可以直接移交农业农村部门;涉及非住宅类的图斑需要对非住宅类房屋核实确认;涉及住宅类和非住宅类的图斑,其中住宅类部分现阶段不用补充摸排,非住宅类部分需要核实确认。 2.占用耕地界定 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主要包括: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包括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可调整地类),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主要用于乡村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乡村广场等用地以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 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建设的非住宅类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或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举证材料包括合法合规的用地审批手续、村委会证明材料、相应时点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 3.用地手续 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 二)摸排类型 1.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 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2.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 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非住宅类房屋均应按其实际用途归入以上类型,并填写相应的信息采集表。 (四)技术方法 一)摸排图斑来源 本次补充摸排工作范围分别是国家下发疑似图斑和自主补充摸排图斑: (1)国家下发疑似图斑:已由国家上传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平台并与上轮摸排结果做了关联,在平台中可分为涉及住宅类、涉及非住宅类、涉及住宅类和非住宅类、未响应四个类型。 (2)自主补充摸排图斑:未上传至平台,属地方自主提取的在国家下发疑似图斑外的自主摸排图斑。地方开展补充摸排后,确认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问题后,才能在平台新增房屋信息采集表。 二)开展摸排调查 1.内业数据分析 内业数据分析工作需结合“二调"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2012-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及遥感影像底图,2019 年四个季度和2020年一、二季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现有城乡(村庄)规划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家下发2010年以来新增耕地项目图斑、农转用审批备案数据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林业部门相关管理数据等成果,开展补充摸排图斑的位置、房屋占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是否符合规划等内业数据分析,并形成分析表和电子底图。通过内业分析,对不属于本次摸排范围的图斑,不再开展摸排调查,并在下发的图斑信息表上进行备注;对需要摸排的全部图斑,可根据内业分析的结果,预填写信息采集表中的部分用地管理信息,待外业调查时进行核实确认。 2.外业摸排调查 根据内业信息提取情况和web端信息填报情况,对内业无法准确判断的信息,开展外业补充摸排,按要求拍摄举证照片,针对涉及非住宅类信息内业无法判断的,应与主管部门、村委、项目负责人沟通确认,并在手机APP端填报信息。 需要开展外业补充摸排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国家下发疑似图斑内业无法判断房屋类型;第二种情形,涉及新增非住宅类房屋及非住宅类房屋信息无法确定的;第三种情形,不涉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但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第四种情形,涉及住宅类房屋图斑、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 举证要求如下: 针对需要外业补充摸排的图斑。外业调查员用手机APP端举证功能,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补充摸排。完成举证的图斑需点击“上传”,举证照片才能上传到平台web端显示。 (1)拍照重点 ①举证照片需反映房屋栋数、层数、现状用途; ②房屋在厂区、园区等单位院落内部的,应拍摄厂区、园区等单位的招牌、门牌等信息,若没有正规招牌门牌等信息,需拍摄可证明房屋用途的设备设施等特征; ③户主可以现场提供的合法用地手续也可拍照上传。 (2)照片要求 远景1张、近景2张、内部照片1张,均可多拍。照片必须实地拍摄且带有坐标及拍摄方位角等信息。 (3)注意事项 ①不得填报任何涉军、涉密信息; ②不得上传任何涉军、涉密附件,包含各类涉密扫描件,敏感地区照片等; ③不得上传违反国家测绘成果要求的信息; 3.分类填表 分类填表工作原则上应与外业摸排调查同步推进。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分类填写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上的内容原则上均需填写,对信息采集表采集内容存在多项选择的,原则上只能选择最主要的一项。信息采集表中的“填报人”由具体调查人签字;“审核人”由乡镇、街道或县(区)级专门整治机构的相关审核人员签字;“复核人”需要对信息表中的各项管理信息进行复核,可由管理信息涉及的各专业部门的核实人员签字。在信息采集表上,增加“图斑预编号”和“宗地编号”或“项目编号”项,信息采集表样例附件。 以信息采集表为基础,分别形成各级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三)建立摸排工作台账和数据库 1.以信息采集表为基础,分别形成各级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2.将摸排的宗地和项目范围按照坐标信息落到最新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并根据自治区统一确定的数据库标准,录入信息采集表中的各项属性信息,建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由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形成全市摸排数据库。 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充分采用公开、公示等方式,确保调查摸排结果真实、准确。每宗宅基地房屋或每个项目均要明确记录填报人、审核人、复核人等(均可多人),确保填报信息可追溯,要严格检验摸排结果,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县(区)级必须对调查宗地和项目进行100%的自检,并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层面将对各县(区)开发区上报的调查成果进行实地检查、抽查。自治区也将采取调研、督导,内业核查和外业抽查等方式,对摸排成果质量进行检验,对检查不通过的县(区),除要求必须全面组织整改外,还将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通报。 (五)成果要求: 1.验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标准等。 2.质量标准:符合自然资源部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该项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要求,并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审查。 3.提交服务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摸排工作。 (六)文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2.文件依据 (1)《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 办发〔2020〕1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1718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409号) (4) 《南宁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等工作的通知》(南卫片执法办字〔2022〕100号)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6)《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3.其他相关依据 |
98.272 |
其它未列明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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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所有成果。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 1 年(自提交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质保期内,当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发生改变或出现质量问题时,中标供应商须免费修改相关内容。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处理。 五、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验收的费用; (4)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培训、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需的费用。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项目成果全部提交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项目合同款。 ▲3、项目实施要求: (1)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要求: A、实施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在职在岗员工,参与投标时须提供人员名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B、投入实施人员专业必须为测绘类或土地管理类相关专业(以其 “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载明专业为准),参与投标时须提供人员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C、项目开展后若要更换实施人员的,必须书面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同时替换的人员资质不低于被替换的人员,替换人数不超过5人。 (2)项目实施期间,采购人将现场核实实施人员身份,若发现与投标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停止其服务并要求更换实施人员,若出现上诉问题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申请终止服务合同。 (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设备、办公用品、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4、保密要求:中标供应商须严格遵守采购人保密制度要求,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对本项目所有项目信息以及接触到数据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