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质量标准
1.1.投标人应当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响应采购人委托。法医病理尸检案件日间8:30至17:30委托的案件应在2小时内响应;夜间17:30至次日8:30委托的案件应在4小时内响应。案件响应受理后应在15日历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含病理切片及常规毒药物分析的尸体解剖案件应在30日历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如因办案需要,对鉴定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响应受理案件并出具鉴定报告。
1.2.法医临床伤检案件对鉴定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受理,常规案件应在3日内受理,案件受理后应在15日历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如因办案需要,对鉴定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响应受理案件并出具鉴定报告。
1.3.投标人应当安排人员7*24小时受理酒精检测案件,前日夜间17:30至次日7:00受理的案件,应当于当日8时前出具鉴定结论;日间7:00至17:30受理的案件应当于受理后3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出具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送达正式鉴定报告。如因办案需要,对鉴定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鉴定报告。血样在检验期间由投标人负责保管,检验完毕后,应保存剩余血样,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以备核查。
▲2.投标人应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应同时包括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准则进行鉴定,如实、如期出具鉴定结论。
3.项目人员要求
3.1.投标人应竭诚为采购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应选派有较强业务能力人员为采购人提供鉴定服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具真实、准确、采信度高、说服力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2.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法医检验工作经验及高级职称。
3.3.投入本项目相关鉴定工作的项目小组鉴定人员中持有法医病理类鉴定人执业证书不少于3人,持有法医临床鉴定人执业证书不少于3人,持有法医毒物鉴定人执业证书不少于3人(一名鉴定人员同时持有本项目法医病理类鉴定人执业证书和法医临床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可以兼任;提供相关鉴定人执业证书、社保证明或返聘证明)。上述人员数量为基本采购需求,在项目采购执行内,如投标人为了更好的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量服务,可自行考虑增加配置。
3.4项目小组人员分工明确,人员配备合理,以保证检验工作顺利完成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具真实、准确、采信度高、说服力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4.投标人应具有固定、独立的检验鉴定场所;实验室、样品室(物证室)、档案室、办公室、接案室、资料室等功能区域划分科学、设置合理,符合工作要求;对于现场工作以及涉及生物检材/样本、危险性检材/样本的区域和人员,投标人应能够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
5.投标人应配备符合鉴定技术标准且满足鉴定项目需要的设备,如项目需要使用非本鉴定机构控制下的外部设备时,投标人应确保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
6.如因办案需要,采购人提出由供应商派遣鉴定人员外出鉴定的(杭州地区以外),供应商应全力配合,不得推诿,外出费用及补贴计入合同总价。
7.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案、拒绝鉴定。
8.投标人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投标人及其鉴定人因疏忽、过失,未认真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报告;或因不认真履行鉴定人的义务而造成送检材料破坏、丢失,致使无法再鉴定,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扣除违约金。
9.安全及保密责任
9.1.投标人应在中标后与采购人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保守鉴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对在实施鉴定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和保密责任;投标人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及私自透露采购人委托的检验鉴定项目相关信息;凡与鉴定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案件信息。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及司法投标人相关人员,不得私下与所涉案件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联系接触。如有违反,按合同的违约条款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应予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采购人应当对投标人及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安全保密教育,组织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明确具体安全管理内容、安全保密义务和责任。
10.办案单位或第三方(含检察院和法院)对投标人的鉴定结论及鉴定过程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时,投标人应无偿接受办案单位及第三方的质询并负责作出解释说明;办案单位或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时,投标人应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作出说明。
11.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建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内部岗位责任制度、保密制度、管理运作制度、考核制度及标准情况、所涉案件回避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服务。
12.采购清单
项目 |
技术参数 |
预算单价 |
出具报告时间要求 |
法医病理鉴定 |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
3000/例 |
15日历天 |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无需病理切片及常规毒物检验) |
7500/例 |
15日历天 |
|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含病理切片及常规毒药物分析) |
15000/例 |
30日历天 |
|
成伤机制分析 |
3000/例 |
15日历天 |
|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 |
1800/例 |
15日历天 |
|
组织器官硅藻检验 |
1500/例 |
15日历天 |
|
法医病理相关其它鉴定 |
3000/例 |
15日历天 |
|
法医临床鉴定 |
人身伤残程度鉴定 |
1200/例 |
15日历天 |
伤病关系鉴定 |
1450/例 |
15日历天 |
|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
3000/例 |
15日历天 |
|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
1200/例 |
15日历天 |
|
法医物证鉴定 |
个体识别/亲子鉴定 |
1500/检材 |
15日历天 |
法医毒物鉴定 |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
350/检材 |
1日历天 |
毒(药)物定性分析 |
1000/检材、项 |
1日历天 |
|
毒(药)物定量分析 |
1450/检材、项 |
1日历天 |
1.服务要求
1.1.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1.2.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组,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约定向采购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1.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服务期限
2.1.服务期限: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于供应商的原因不能完成的,供应商应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2.2.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2.3.投标供应商免费提供涉及本项目工作的相关服务。
2.4.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实施计划。
3.付款方式
2.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服务费按月支付,按实结算。
2.2本项目以投标折扣形式报价,所有项目必须统一折扣。说明:如投标折扣90%,则为9折。中标折扣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采购预算中明确的检验项目,以(预算单价×中标折扣)计算后结算。
3.验收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以本次招标文件和合同为依据进行。如不符要求,一律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否则拒付款项,并扣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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