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相关图纸的绘制。
合同包1(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项目)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核查工作完成且通过验收之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20%,签订合同后付款20% 2期:支付比例60%,设计方提交规划编制初步方案成果后付款60% 3期:支付比例20%,通过审查并取得批复文件后付剩余尾款20% |
验收要求 |
1期:符合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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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面向对象情况 |
所属行业 |
招标技术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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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项目 |
项 |
1.00 |
3,380,000.00 |
3,380,000.00 |
面向中小企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项目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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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338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3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进度。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进度,对城镇开发边界线内详细规划同步启动编制工作,详细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建设项目审批的直接依据。为抓紧落实,及早对接纳入,在控制性规划中落实的问题提前研讨谋划,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并完成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一、服务范围: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14.12平方公里。 自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本项目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承接主体不仅可以积累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技术服务经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还可以达到宣传推广、扩大知名度的效果。同时,在本项目服务期内,结合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在承接主体所提供服务满足绩效评价标准的前提下,承接主体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得到较好的收益保障。因此,本项目对承接主体具备较高吸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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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属于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具备一定的行业特殊性。项目对承接主体的资质、人员、设备、业绩的要求相对不高,满足项目要求、具备承接能力的社会力量数量较多,加之项目对社会力量的吸引力较高,因此,本项目具备较强的承接主体竞争性。 项目进行采购前,建议购买主体适当考察、了解相关社会力量的能力、资质、经验、规模,与本级财政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商榷并确认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选择适合承接主体。 2016年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下发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范本>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139号),将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业务板块、操作流程、合同签订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承接主体工作的开展。 二、项目购买内容:本项目购买内容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相关图纸的绘制。 (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1.现状调研: (1) 现场调研对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现状14.12平方公里的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现状进行现场调研。 (2) 相关部门文件资料收集(详见资料清单) (3) 听取部门规划意向(访谈) (4) 问卷调查(视情况开展) 2.规划设计:本次规划设计的范围为14.12平方公里。 (1)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的确定 1) 土地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土地使用控制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的相容性、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等。环境容量控制是为了保证城市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做出合理规足。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绿地率等。 2) 设施配套:是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保证,即对建设用地内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提出定量配置要求。 3) 公共设施配套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配置要求。 4) 市政设施配套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市政公用设施容量规定,如给水量排水量、用电量、通讯等设施配套控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做出规定。 5) 建筑建造:包括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建筑建造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同时确定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等,还包括消防抗震、卫生、安全防护、防洪及其他方面的专业要求。设计引导是依照美学和空间艺术处理原则从建筑单体环境和建筑群体环境两个层面对建筑设计和建筑建造提出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建筑单体环境的控制引导包括建筑风格形式建筑色彩、体量绿化布置要求及对广告、霓虹灯等建筑小品的规定和建议。建筑群体环境的控制引导包括建筑组群空间组合形式、开敞空间的长宽比、街道空间的高宽比和建筑轮廓线示意等。 6) 行为活动控制:是从外部环境要求出发对建设项目就交通活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提出控制规定。交通活动控制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数量,规定允许出入口方向和数量;交通运行组织规定地块内允许通过的车辆类型以及地块内停车泊位数量和交通组织;装卸场地规定装卸场地位置和面积。环境保护规定包括噪声振动等允许标准值、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固体废弃物控制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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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控制的方式 1) 指标量化通过一系列控制指标控对建设用地进行定量控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一般用地的规划控制。 2) 条文规定通过一系列控制要素和实施细则对建设用地进行定性控制,如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和一些规划要求说明等适用范围:当对规划地块需作适用性质规定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时采用。 3) 图则标定用一系列控制线和控制点对用地和设进行定位控制,如地块边界、道路红线、筑后退线、绿化绿线、控制点等。适用范围:当需要对规划地块的划分和建筑的布置做出标示时采用 4) 城市设计引导通过一系列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甚至具体的形体空间设计示意,为开发控建建制提供管理准则和设计框架。如建筑色彩筑形式、建筑体量建筑群空间组合形式筑轮廓线示意图等适用范围:在城市重要景观地带和历史保护地带,为获得高质量的城市空间环境和保护城市特色的菜角 (二)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1. 文字报告成果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2. 图件成果:图集。 3. 数据表格成果:必要的矢量数据、表格。 4. 规划成果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平台。 三、购买内容合规性: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本项目的购买内容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购买内容在《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内财办〔2017〕2155号)中。因此,本项目的购买内容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要求。 四、服务质量标准 本项目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开展核查工作,具体服务质量标准包括: 1. 管理标准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应当具备合理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应当健全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应当为本项目建立单独的台账以及单独的资料归档,保证项目相关资料、成果和支出账目的存档完整妥善。 2. 技术标准承接主体提供核查技术服务应当满足下列文件及规范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2)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编); (3) 《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鄂府发[2017]201号2017年11月14日) (4) 《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2017年11月13日) 五、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分工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既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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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众服务,也涉及财政支付,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要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保证项目的有序实施。本项目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 (1) 履约监管; (2) 行政监管; (3) 公众监督。每种方式对应不同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下文将进行具体说明。 (一)履约监管 履约监管也称项目监管,是指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效率等进行的监管。本项目的承接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质量标准的要求,向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履约监管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绩效条款、终止条款等相关内容对项目产生监督作用,承接主体在服务期内未按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将造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降低或无法获得绩效服务费、提前终止合同等不利后果。 1. 监管主体 本项目履约监管的主体为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其他监督机构为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作为本项目的购买主体,其所承担的主要角色即为“监督者”,应当对承接主体提供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质量、效率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本项目顺利进行。 2. 监管内容 履约监管的内容为承接主体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国家和地区相关标准提供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几方面: (1) 服务提供内容 主要考察承接主体是否按照第二章所述的购买内容提供全面服务,非经购买主体书面同意,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遗漏、缺少,承接主体可以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手册等方式,保证服务的全面提供。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存在缺少、遗漏的,将根据合同约定,相应减少服务费或向购买主体支付违约金。 (2) 服务提供效率 承接主体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购买主体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否则,将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做扣分处理。 (3) 服务提供质量 主要考察承接主体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各项服务。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①完整性,是指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是否能准确、清晰、流畅、完整的完成; ②完善及准确性,是承接主体所提供的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是否与购买主体的宗旨相匹配,更有效的满足购买主体的愿望。 ③把握好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现有规划相衔接。承接主体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导致减扣绩效得分、支付违约金等不利后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就损失进行赔偿。 (三)行政监管 由于本项目为公共服务项目,具备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广泛的社会影响及带动就业、发展地区经济,因此,项目应当采取行政监管手段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项目的良好运作以及资金的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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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主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分工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本项目涉及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 监管内容 (1) 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号)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本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的财政支出,列入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的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应当对项目预算管理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列入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财政预算。 (2) 政府采购管理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对项目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开。 (3) 资金规范管理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项目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范本>通知》(鄂财综发〔2016〕139号)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信用记录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应当会同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三)公众监督 本项目为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益对象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公众监督成为本项目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1. 监管主体 本项目公众监督的主体主要为鄂托克前旗,其作为本服务的直接受益者,直观地感受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应当成为项目最有利的监管者。同时,项目广泛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2. 监管内容 (1) 社会满意度项目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受益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提供服务的态度、效率、质量等,调查结果将与绩效考核制挂钩,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支付比例确定服务费支付金额。 (2) 信息公开项目采购信息、采购结果、合同条款等相关内容均需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购买网、各级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进行公示,同时,项目的财政预算、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证各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 (3) 投诉建议平台本地区民众可直接向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进行投诉,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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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后对投诉的问题进行核查与处理。同时,应当依法公开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六、绩效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进行全面综合绩效管理考评。 (一)落实考评制度 1.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会同各有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对各个服务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 2.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赋分考核,并按每项服务百分制的赋分办法加权平均。 3.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定期对服务状况及质量进行满意度调查,定期反馈服务存在的问题。 4.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每周听取技术服务单位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责成立即整改。 (二)严格考评程序 1. 考评工作由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考核,汇总评估。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单位,技术单位在制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保证整改到位。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工作情况要作为在考核计数单位的主要依据,登记存档。 (三)具体考核方法 1. 采取“综合测评分百分制计分法”并与经济奖惩挂钩的考评方法; 2. 抽查、检查、考核及考评成绩,作为工作绩效的奖惩依据; 3. 对技术单位进行奖惩时,要提供与相应考评记录,确保考评工作在有理有据、公平公正。 (四)细化考评内容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年194号)》及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验收的相关要求进行考评。 (五)兑现考评奖惩 1. 考评总和评分在90分以上时,对作业单位不予处罚。 2. 考评综合测评分在90以下时,对技术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3. 考评综合测评分低于60分或连续连续考评综合测评低于70分,依法解除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