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城市涉VOCs排放企业排查监测工作的通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夏季空气质量改善强化攻坚行动企业VOCs排放情况排查监测工作的通知》和《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重点水体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为了2023年成都市将召开的重大活动顺利进行,需在郫都区开展重大活动环境保障监测,针对郫都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比赛场馆周边水体等进行监测任务。2023年郫都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约68家(2022年为48家),包括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以及环境风险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管控单位,需对其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全年至少进行1次。同时《成都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2023年需完成辖区内1蒸吨/小时(0.7MW)及以上燃气锅炉的全覆盖监督性监测。结合2023年工作实际要求,现实施以上3个环境监测项目。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7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7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环境委托监测项目 |
1.00 |
700,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环境委托监测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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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 服务内容:完成2023年成都市郫都生态环境局委托的以下监测工作: (1)对郫都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放情况进行排查监测,数量以成都市市上下达的源清单为准。 (2)对重点断面、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场馆周边水体、重点排水单位进行监测。 (3)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监督性监测,对郫都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对其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 (4)燃气锅炉全覆盖监督性监测,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气黑度等。 2. 服务要求 (1)乙方按照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规定的项目及要求和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按照磋商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如有不可抗力影响时效性,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有权对监测过程全程监督。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异常数据出现,在数个工作日之内复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 服务单价
报价说明: 1.本项目的服务费仅以单次单项监测服务费的方式进行报价,所提供的单次单项监测服务费为最高限价。 2.项目总费用≥采购预算(合同金额),合同不再继续执行。 3.本次报价按照下浮率报价,如:下浮率10%则表示以上所述每项均下浮10%。 实际结算金额=固定单价*(1-下浮率) 三、成果质量和要求 4. 使用快速测定法(快速试剂、试管、便携仪器等)、重大活动环境保障监测中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600家出具快速检测的结果表。 5. 除使用快速测定法(快速试剂、试管、便携仪器等)、600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外,其余监测内容出具CMA监测报告,出具的监测报告须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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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服务期限:2023年12月底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至少项目负责人一名,采样人员两名。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无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制定位置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一次付清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一次性支付,乙方完成所有监测任务后,向甲方提交的检测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无异议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实际产生费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成交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其他要求
本项目磋商文件格式中的分项报价表中的“单价、数量、总价”属于系统格式,无法编辑。供应商填入的单价、总价仅用于计算报价分值及下浮率计算。即,中标金额均为不超过最高限价,实际结算金额为每项最终固定单价*数量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