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当采购包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时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注:当采购包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时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
3.1采购项目概况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中有关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文书送达规定和要求,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集约送达工作(含协助执行调查工作)进行外包服务。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3,0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3,0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项目 |
1.00 |
3,000,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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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中有关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文书送达规定和要求,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集约送达工作(含协助执行调查工作)进行外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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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二、服务内容: 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目前主要通过电话、窗口领取、电子、邮寄、外出、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进行司法文书送达。建立一站式送达机制,通过集约化、高效化运作,由外包公司采取递进式送达方式,统筹具体案件中各项有效的送达手段,提高电子送达在各送达方式中的比重,降低邮寄、外出和公告送达的比重,最终达到提高审执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采购方发起执行案件调查需求的,供应商需根据情况到现场或采用其他方式完成协助调查工作。供应商需对一站式送达的全业务流程送达信息及执行调查工作提供可视化展示。 (一)送达方式 1.电话送达(电话沟通) 电话送达即电话通知是启动送达工作的第一步,也是甄别案件接下来需要采取什么送达方式的关键一步。供应商工作人员在电话通知后,应利用录音设备完整地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电话录音上传至特定系统、按照要求做好通话情况登记,确保录音文件可保存下载,登记内容准确真实。 对于接受电子送达或愿意来院领取文书的当事人,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同步进行电子送达或引导当事人来院领取文书,还应当向当事人询问物理邮寄地址并做好登记。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第84条之规定,诉讼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供应商在邮寄送达时应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国家邮政局《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5.外出送达(含留置送达)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对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的案件,供应商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外出送达,外出送达需要拍摄送达地址的街道名、门牌大号、物管、栋数、单元、楼层、房号等现场信息,并完成现场送达记录。能找到当事人的,在送达文书的同时指导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填写地址确认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拒绝填写的后果并形成书面材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供应商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对外出送达无果的,采取笔录或录音录像的方式向邻居、物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任一组织或个人了解受送达人情况,并对录像或照片资料附简要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便进行公告送达。 6.委托送达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对不在本法院辖区居住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供应商工作人员联系承办法官协助其制作委托送达函后,打印邮单向受托人民法院邮寄委托送达函、文书、送达回证,与受托法院进行沟通联系,并及时跟进物流进展信息,审查邮寄质量。邮寄送达完成后,及时将物流信息、回执等回传录入系统。 7.公告送达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送达材料。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送达材料。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送达材料。上述转交送达由承办法官主导,供应商工作人员协助转交送达,协助方式由承办人确定。 9.涉外、涉港澳台送达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 受委托送达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文书由承办人制作送达材料,采购方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导送达,供应商工作人员协助送达,协助方式由承办人确定。 (二)工作流程 1.民商事案件的送达工作流程 ⑴采集送达信息 供应商安排专人配合立案窗口采集当事人准确送达信息。 案件安排送达人员后应随时监测案件到达分案系统情况,案件移送审判庭1个工作日后会自动流转至分案系统,供应商工作人员应随时清查漏入分案系统的案件,形成清查表格,并制作清查记录,漏入案件应及时与技术公司联系处理,漏入案件必须立即安排送达。 ⑵送达分案 ①领副本:供应商工作人员每日到采购方指定部门领取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送达材料,并妥善保管。 ②分案以及发起送达:供应商工作人员须时刻关注分案系统,案件进入分案系统后,发起送达任务,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于24小时内安排送达人员。针对特殊案件(小额案件、速裁案件、暂缓后恢复送达的案件和集团案件)以及审判庭告知供应商工作人员有特别要求的案件,分案时要兼顾案件的特殊性和送达的高效性。 ③材料分发:将送达材料分发给供应商工作人员。 ⑶查找送达线索 供应商工作人员应结合送达地址确认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等载明的线索,以及通过最高院统一送达平台的失联修复功能、工商信息查询网络等查找到的线索,开展送达工作。 ⑷开庭排期 供应商工作人员在接收案件后,需根据本院的相关规定、各审判法庭已排期情况以及承办人的时间安排,在系统内对案件进行开庭排期(供应商排期范围指案件首次到达送达中心的首次排期)。 ⑸制作文书 供应商工作人员需制作、打印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相关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副本、各类程序告知书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重要事项告知书、家庭财产分割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文书类别随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调整。 ⑹开展送达 ①首次诉讼文书送达 案件移交审判庭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未收到暂缓送达通知的,自行启动送达程序。送达时由供应商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当事人送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Ⅰ.对被告、第三人的送达:供应商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或电话通知方式,经电子方式或电话通知2个工作日内不到院领取文书的被告、第三人,应有工作记录、录音记录。在通知时,应告知拒不领取文书和拒不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同时,应根据案件情况、送达地址信息,采取邮寄、外出、委托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Ⅱ.对原告的送达:供应商工作人员应依据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信息,在完成对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后,采用电子送达或录音电话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相应的诉讼文书。对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电子签收或来院领取的原告,应按照地址确认书进行邮寄送达;供应商工作人员应以确保原告充足时间(以法律规定为准)的举证期来确认对原告的送达完成时限。经审判庭确认确需公告送达的,供应商应当取消之前的开庭排期,并根据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重新向原告送达。 ②二次诉讼文书送达 由承办人发起二次送达需求(承办人需自行完成案件排期工作,并根据送达需求通过系统提交具体送达任务),案件流转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入送达分案系统或转递给供应商工作人员登记后启动送达。供应商工作人员应结合收到的诉讼文书类型及承办法官的备注要求等情况,进行二次送达,并对送达过程留痕。若承办人有制作非裁判类、决定类的诉讼文书等需求的,供应商应配合制作、打印。 ③结案裁判文书送达 由承办人在系统中发起结案裁判文书送达需求,待送达的裁判文书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入送达分案系统或转递给供应商工作人员登记后,供应商工作人员负责文书打印、装订工作,符合送达条件的案件根据送达方式区分送达,分流至对应的服务商内部的送达渠道即启动送达。 ⑺材料转接 ①送达完成后,供应商工作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送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送达回证、外出送达记录、邮单、邮单查询记录、邮单回执、照片、录音、工作记录等资料、送达报告书等)扫描录入或导入电子卷宗。 ②各庭室若有纸质材料交接需求的,将送达回证等纸质材料统一交由送达组内勤进行登记造册后移送至审判庭,材料交接必须有签收记录。材料转交本必须有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送达人员、交接材料项目及份数、签收人、签收时间等内容。审判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新增被告送达信息、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转简裁定、转普裁定、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交予供应商,材料交接应做好签收工作。 ⑻送达情况查询 供应商需开通专线接待当事人、承办人、审辅人员,供其了解案件送达进程。接听电话、回答案件情况必须礼貌用语,态度亲和,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积极解答承办人、审辅人员的咨询。 ⑼案件备份 供应商工作人员应定期将送达系统、分案系统内的案件进行备份,备份内容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部门、承办人、书记员、适用程序、收案日期、立案日期,每月备份不低于两次。分案系统案件备份每月不少于四次,每七天一次。 2.行政案件的送达工作流程 ⑴发起送达 案件立案后,由审判庭排期后通过系统发起送达申请至供应商集约中心。 ⑵送达分案 待送达案件进入分案系统后,供应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排送达人员启动送达。 ⑶协助制作文书 供应商工作人员需协助制作、打印向当事人送达的相关文书。 ⑷开展送达 供应商根据递进式送达流程,合理安排送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达任务。供应商应从提高送达效率的角度出发,优先使用电子送达、电话送达、窗口送达的方式。 ⑸材料转接 与民商事案件的材料转接流程相同。 ⑹送达情况查询 与民商事案件的查询流程相同。 ⑺案件备份 与民商事案件的备份流程相同。 3.刑事案件的送达工作流程 ⑴发起送达 案件立案后,由审判庭排期后通过系统发起送达申请至供应商集约中心。 ⑵送达分案 待送达案件进入分案系统后,供应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排送达人员启动送达。 ⑶协助制作文书 供应商工作人员需协助制作、打印向当事人送达的相关文书。 ⑷开展送达 供应商根据递进式送达流程,合理安排送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达任务。供应商应从提高送达效率的角度出发,优先使用电子送达、电话送达、窗口送达的方式。被告人被羁押的,供应商应根据审判庭的需求协助完成送达工作。 ⑸材料转接 与民商事案件的材料转接流程相同。 ⑹送达情况查询 与民商事案件的查询流程相同。 ⑺案件备份 与民商事案件的备份流程相同。 4.执行案件的送达工作流程 ⑴发起送达 案件立案后,执行局通过系统发起送达申请至供应商集约中心。 ⑵送达分案 待送达案件进入分案系统后,供应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排送达人员启动送达。 ⑶协助制作文书 供应商工作人员需协助制作、打印向当事人送达的相关文书。 ⑷开展送达 供应商根据递进式送达流程,合理安排送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达任务。供应商应从提高送达效率的角度出发,优先使用电子送达、电话送达、窗口送达的方式。采用邮寄送达的,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邮寄送达并将邮寄回单交回执行局。采用外出送达方式的,应当将外出送达与外出调查进行统一规划,以提高服务效率。 ⑸材料转接 与民商事案件的材料转接流程相同。 ⑹送达情况查询 与民商事案件的查询流程相同。 ⑺案件备份 与民商事案件的备份流程相同。 5.协助执行调查案件的工作流程 ⑴发起调查指令 执行局将需现场调查的被执行人名册(包括被执行人姓名、住所地等信息)、协助调查事项、现场调查笔录模板等纸质材料交供应商或在系统内向供应商点击发起,即视为发起调查指令。 供应商派驻人员核实纸质材料无误并签收后,应科学规划调查线路,合理安排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⑶开展现场调查 供应商根据执行局发出的调查需求,开展协助调查工作。 对执行中需要现场调查的财产进行协助调查的,应查明财产权属、财产性质、权利负担、占用、使用、欠缴费情况、附随义务、位置结构、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已知瑕疵、优先购买权人等信息。 对被执行人住所、财产线索进行协助调查的,应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取证,并按要求对相关人员(邻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门卫、街道办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按照现场调查笔录模板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笔录需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⑷材料转接 供应商完成现场调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被执行人名册整理好调查材料,并将调查材料交执行局。 ⑸调查审核 执行局应对照被执行人名册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供应商重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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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三、服务要求: (一)送达时限要求 1.刑事案件的送达工作,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期限内以及审判庭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2.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应当在案件进入送达系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送达,具体送达期限如下: ⑴采取电子送达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⑵采取院内窗口送达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⑶当事人住址在成都市辖区内(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外出送达,供应商应当于案件进入送达系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事人住址在成都市辖区内(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外出送达,供应商应当于案件进入送达系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⑷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案件,供应商应当于确定变更为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邮寄投递处,并于次日将邮单寄件联反馈至承办人处。 3.承办人应及时审查供应商移交的送达材料,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送达要求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具体送达人员联系,供应商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送达。重新送达的期限参照上述规定。 4.承办人因新增被告送达信息、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况,要求供应商再次送达的,案件的送达期限根据案件送达情况相应延长,送达期限参照上述关于送达期限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 5.送达工作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调查时限 执行局将现场调查案件的纸质材料交供应商后,供应商应安排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完成现场调查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被执行人名册整理好调查材料,交回执行事务中心。 (三)送达前置要求 若采购方有送达前置至先调阶段或执前督阶段的要求时,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将部分文书的送达工作前置至该阶段,并将前置的文书送达工作与后续立案后的文书送达工作进行有序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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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外包要求 供应商对采购方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文书送达、执行调查提供外包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按照要求对案件进行送达信息采集、送达分案、开庭排期、文书制作与装订、文书送达(含首次和二次送达、结案裁判文书送达)、材料转接、送达情况查询、分案系统监测、案件材料备份、送达过程记录、录音、送达现场的信息核实、协助执行调查、送达数据验收及法院要求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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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一)人员要求 ★1.人员数量要求 不少于25名,其中全职驻场项目管理人员1人,其余人员为项目驻场实施人员(包括内勤、电呼送达人员、电子送达专员、外出送达人员、外调人员、邮寄送达人员等)。采购方可根据送达量的变化向供应商提出增减员需求,供应商在收到书面需求后十四日内应及时予以满足。对不能胜任送达工作、不能满足送达业务需要的人员,采购方向供应商提出更换人员的建议,供应商应在收到书面建议后十四日内及时予以更换。 注:供应商应当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25名人员配置情况表及承诺函(格式自拟),并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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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人员素质要求 (1)法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没有犯罪记录,其中本科学历人员不少于60%。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熟悉诉讼流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及采购方的要求开展送达工作;精准把控送达时间和送达成功率(尤其是电子送达成功率),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等按时完成送达工作;遵守采购方对案件信息保密、保护、保管的相关要求,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3)驻场管理人员要求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电呼送达专员要求普通话标准,有耐心,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电子送达专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有耐心,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能熟练使用各类信息软件和电脑;外出送达人员以及外调人员要求有驾驶C证,具有驾驶经验2年以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临场应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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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工作人员: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注: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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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人员管理要求 (1)岗位纪律要求 供应商建立此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规范、考勤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等,要求所有的服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规范管理,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廉洁自律要求。 供应商驻场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上下班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着装,注重言谈举止,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凡请假者除经供应商驻场负责人批准外,还需经采购人外包需求部门负责人批准。 供应商驻场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各类案件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得驾驶公车办私事。如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外包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驻场人员应当秉公办事,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三非”工作机制。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以及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严禁“吃、拿、卡、要、借”等不正之风发生。不以明示或者暗示等形式给服务对象介绍代理人。 供应商驻场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决不以权谋私,不做有损法院利益和形象的事情。 供应商驻场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权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一旦出现廉洁问题或严重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并结合采购人对案件信息保密、保护、保管的相关要求,供应商驻场人员应确保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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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人员劳资关系 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驻场人员与采购人不构成任何劳务/劳动关系,只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劳务/劳动关系,其工资、保险以及工作中的意外伤害等均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需为送达人员购买五险一金。为保证服务质量,供应商应确保派驻人员实发工资均不得低于3500元/月(实发工资指除五险一金且税后实际到手工资)。 注: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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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信息化要求 供应商配备云存储服务、失联信息修复服务和送达软件,满足电子送达、录音电话送达、邮单套打及邮政送达、线下外出送达以及执行调查的线路规划、公告送达等全程留痕功能,同时供应商提供的送达平台具有与法院审判系统、执行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的数据对接功能。 供应商按采购方对送达软件的需求,配合采购方无纸化改革、收集相关主体确认送达地址信息的要求,提供优化系统操作(譬如优化发起界面、简化流转环节、优化一键发起、信息回填、信息回传等功能)、创建可共享送达信息库的服务,同时可协调审判、执行系统同步优化。一般应在收到需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耗材要求 供应商负责提供:①开展送达工作所需的汽车、电脑、电话(含号段)、打印机、复印机、扫描机、高拍仪、送达软件辅助系统、邮单套打机、录音录像设备等设备设施;②驻场人员办公所需的桌椅、资料收纳柜;③因打印所需硒鼓、纸张及其他耗材。 (四)统一服装 送达人员应当着统一的服装,外出送达人员在实施送达时还应佩戴供应商统一制作的送达员工牌。 (五)风险控制 驻场人员的所有用工风险、人员管理均由供应商承担,驻场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造成纰漏和负面影响的,应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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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五、服务标准 (一)送达数据验收标准 案件送达达到可开庭、可结案条件或满足公告条件的,为送达合格。案件材料移交业务庭后,如送达不合格,业务庭将送达材料退回供应商,允许供应商补充送达一次,如第二次送达仍不合格,该案件不计入基础数,并保证完成该案送达至达到合格标准。供应商在调查时限内完成执行调查的,计入基础数,允许补充调查一次,如第二次调查仍不合格,该案件不计入基础数,并保证完成该案调查至达到合格标准。执行局对同一件执行案件发起送达以及外调需求的,以一件计算。 外地法院委托我院送达、调查的案件计入基础数。 (二)送达效率验收标准 若当月分案数+旧存案件数(基础数)≧1000件的,每月有效送达案件的退返率应达到90%{送达率=有效送达数/(新收案件数+旧存案件数)-暂缓案件数},其中电子送达适用率需达到70%。 若当月分案数+旧存案件数(基础数)﹤1000件的,每月有效送达案件的退返率应达到95%{送达率=有效送达数/(新收案件数+旧存案件数)-暂缓案件数},其中电子送达适用率需达到75%。 (三)送达质量验收标准 送达出现下表情形的,按差错程度扣减送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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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六、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履约地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二)服务期限:服务期为2年,自2023年9月1日始至2025年8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 (三)支付方式:费用以达到送达合格标准的实际案件量为准。本项目无预付款,每月验收,按季结算,最后一季的结算应于本合同年度邮递费用结算后再进行,第三季度支出的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四分之三。法院接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印证材料后,应在审核无误后的15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若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出具发票,采购人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应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00万元每年,诉讼案件单件最高计价为90元/件;执行案件单件最高计价为65元/件; 2、如执行局对同一件执行案件发起送达以及调查需求的,该执行案件的最高限价上浮50%(以案件数计算,其中“诉前调”字号案件与“民初”、“行初”字号案件实为同一件案件的,计1件;执行案件、刑事案件同理计算)。 3、本合同总价不超过300万元/年,超出部分不计。 4、为提高电子送达率,供应商同时应当满足对应合同期全院邮寄的总费用(含法院专递费用、普通快递费用、目的地打印附加服务费用)不超过210万元/年,若超过,则超过部分在本合同总价或按单价结算金额(二者以价低者计)中予以扣除,即合同应付款=300万元/年或按单价结算金额-邮寄总费用超过210万元/年部分的数额。 5、以上单价费用和总价费用均包括一站式送达全部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力成本、系统或软件优化费用、设施设备耗材费用等。 (四)验收 1、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 收合格报告》。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2.4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采购包1: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30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潮音路6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按照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情况执行。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达到合同金额25%并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达到合同金额25%并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达到合同金额25%并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达到合同金额25%并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3.3.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详见采购项目合同。
3.4其他要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