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括
对绵竹市玉马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初步审计、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及造价控制、结算审计等服务。本项目现已具备采购条件,具体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如下。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范围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施工图预算初审、清标、施工合同审查)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施工阶段(合同造价条款变更、管理,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和竣工结算审核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
(1)施工图预算初审。配合采购人对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2)清标。对招投标情况进行清标,审查清单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漏项、错项,清单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大误差。审查中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等影响合同金额及合同履行的风险;
(3)合同咨询(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包括合同分析和对施工合同条款提出合理化建议;
2、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合同价款咨询(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检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合同工期、工程进度及工程量价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2)施工阶段造价风险分析及建议;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从施工阶段造价风险的角度进行风险分析及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参加施工方案论证会,适时提出审核建议。参加每周的工作例会并做好记录;
(4)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等)。对项目涉及的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等各种款项支付的计量与计价及时进行审核,根据采购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工程及支付节点范围准确计算出工程量,价格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则执行,在相关申请或支付报告上签字确认盖章,将进度款实际应支付的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方审核;
(5)审查工程变更和签证
①检查概预算调整、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材料差价调整、索赔、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②审核涉及费用的方案、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并做好现场签证收方计量和审核;
③为采购人在工程变更或签证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的材料认质认价工作提供审核参考,对材料调价、政策性调差等合同执行事项进行审核,对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审核参考,对新增材料、新材料、新技术、新项目的综合单价审核分析;
④隐蔽工程验收咨询,对于能影响到造价的隐蔽工程,供应商须现场核实并提供相应的电子记录和咨询意见,参加隐蔽工程的查看和验收,涉及造价增减的,要做到图片、文字资料齐全;
⑤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按照《绵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竹府办〔2020〕27号)相关规定执行。
(6)参与施工现场造价管理。
参加每周的工作例会并做好记录。做好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管理日志,重点记录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详细记录(含详细尺寸、高程等)及相关处理情况。参加与造价密切相关的原始测量、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阶段性验收、以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过程监控;
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为核价提出建议。
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和使用,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效。同时,参与特殊材料、设备的定价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8)项目动态造价分析
根据项目情况,为采购人提供《项目动态造价分析报告》;
(9)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根据项目情况,为采购人人提供《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报告》;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内控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完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制度(如工程签证管理,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等。
检查有无违法转包、分包现象,重点检查:①工程进度。②有无违法转包、分包现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与合同单位一致。
负责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宣传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程序、内容及要求,最大限度地达到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
3、审核竣工结算阶段
(1)审核及汇总分阶段工程结算。
并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分阶段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2)综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综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综合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3)配合项目的决算工作。
配合采购人及委托的第三方完成项目的决算工作。
(三)其他服务要求
1、服务人员及组织要求
(1)在合同履约期间供应商必须派驻五名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驻场在采购人指定的现场履约,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拟派的项目团队人员必须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派往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且派驻人员必须包括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土建负责人、安装负责人。
(2)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工作组织
①成交供应商应完全服从采购人的管理,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管理规定。
②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原则,依法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及保密原则。
③成交供应商从事受托项目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实行回避。
④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违反规定发生违纪行为或出现严重差错或故意提供不实、内容虚假的成果文件,产生的相应后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成交供应商及其审核人员应当自觉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采购人,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4)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配置相关专业人员以保障服务质量。成交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配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安装负责人、土建负责人、其他专业人员。
(5)供应商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编制本项目服务方案,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中,针对发现的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由咨询人按规范出具问题整改通知书或整改函,送交采购人,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并将各参建单位整改书面材料及受托公司出具的问题整改通知书、整改函一并报采购人存档备查(整改通知书、整改函及整改书面材料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咨询人在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应完善归档,同步报采购人存档备查(涉及各相关单位应加盖公章)。
4、咨询人对所审核的项目工程风险终身负责,即:咨询人对所出具的各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终身负责。
5、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报告出具时间要求
按采购人的要求,每月提交《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月报》,重大事项一事一报。按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书。
6、项目服务终止期限为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7、采购人对咨询人的合同履行及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8、服务成果文件(最终的成果文件的名称可不一致)
(1)《投标报价算术性复核报告》;
(2)《工程变更造价分析表》、《材料、设备询价记录表》(如有时);
(3)《现场签证》(影像版、纸质版,如有时);
(4)《合同款项支付审核表》;
(5)《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日志》等;
(6)《工程资料审核意见表》;
(7)《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8)《项目动态造价分析报告》、《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报告》
(9)施工过程中出具的相关造价工作报告。
注: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对成果文件另有要求的,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咨询人严格按相关建设规范开展项目初步审计、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及造价控制、结算审计等服务,并由咨询人按月出具规范性的阶段性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报告(一式四份),年末出具年度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报告(一式四份),结算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其他报告份数按采购人要求提供。
9、服务质量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咨询服务符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中施工阶段的有关规定;
(3)咨询意见应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建立满足咨询合同要求的过程控制服务台帐、日志;
(5)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的相关要求。
(6)为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供应商需在1小时内响应,如需现
场解决,须24小时内到达现场。
★三、商务要求
3.1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最终结算审计完成为止。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项目可同时开工建设,也可分批次开工建设,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相关工作,分批次开工建设按完工一批、验收一批、移交一批、结算一批的原则执行。
3.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项目总投资完成30%,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0%;
(3)项目总投资完成50%,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0%;
(4)项目总投资完成80%,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金额的10%;
(5)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
(6)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注:若出现因本项目实际需求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不再新增服务费用。
3.3履约、验收要求与标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进行验收。
3.4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本项目报价须包括本项目实施的相关所有费用(含实施中不可预见费用)。
3.5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项目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
3.6合同其他条款:(1)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采购人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则制度,做到文明、安全实施。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派出的素质不足的工作及业务人员提出更换,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更换优质人员。本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2)若因政策调整、审计计划变更或实施主体变更而不具备工作条件等非采购人原因,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项目未实质性启动导致服务无法实施的,采购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作为采购人违约;(3)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双方必须遵守本项目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7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需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注:上述带“★”符号的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