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山西广播电视台发射机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SXRTVZFCG2023TP-02
三、项目预算:2250000元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五、是否面向中小企业:是
六、服务内容要求:
序号 |
采购设备 |
数量 |
单位 |
功能及技术要求 |
是否进口 |
备注 |
1 |
10kW调频立体声广播发射机 |
6 |
台 |
一、通用要求 1、发射机应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2、整机技术指标应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GB/T4311-2000)和行业标准(GY/T169-2001)。需提供技术指标及性能测试报告; 3、频率在87~108MHz范围内连续可调,各项指标均能满足整机额定功率工作; 4、能满足24小时连续运行及无人值守工作; 5、发射机功放模块具备热插拔或热备份功能,某个功放模块损坏不影响整机工作; 6、发射机由独立的模块合成输出10kW功率,每块模块具备独立的控制、显示系统,模块与激励器组合可以作为至少半功率输出的调频发射机工作模式; 7、发射机电源模块、风扇具备热备份功能,电源模块具备热插拔功能,风扇具备识别温度自动调速功能,当单个电源模块或单个风扇损坏仍能维持整机满负荷工作; 8、具备自我保护、故障诊断、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和报警以及支持网管等功能;可储存报警信息,发射机射频输出端口具备射频防雷装置; 9、具有音频输入、激励驱动、功放模块、驻波比、控制和电源故障等监测指示; 10、整机具有大屏幕液晶触摸屏显示,各项技术参数可通过触摸屏设置、读取、存储,操作直观方便; 11、网管功能具备IP通讯接口,免费提供完整通讯协议,支持浏览器Web直接参数设置及对发射机状态进行监测、控制等; 12、通过控制面板可方便设置开关机时间,实现定时开关机;当控制系统故障时,发射机应具备应急启动功能; 13、可通过有线网络或2G/3G/4G移动网络接入远程监控平台,可通过电脑、平板电脑、手机微信小程序实时监测广播发射机运行状态与参数,设备故障时会主动推送预警、报警信息。远程监控平台与发射机间数据传输使用网络加密技术,支持多用户登录和用户权限管理; 14、发射机外形为单机柜,检修维护时无需开侧门; 15、工作海拔高度:不小于2400米。 二、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 1、输出功率:≥10KW; 2、RF输出阻抗:50Ω; 3、输出接口:EIA 3 1/8”直馈; 4、发射频率范围:87-108MHz; 5、载波频率允许偏差:±1000Hz; 6、残波辐射:<-60dB且<1mW; 7、寄生调幅噪声:<-50dB(无调制); 8、电源电压:AC380V±15%/50Hz; 9、工作温度:0-45℃(满足实际环境需求); 10、相对湿度:≤95%(不结露); 11、连接附件:3 1/8”硬馈管采用T2精拉紫铜管,符合EIA标准规格;3 1/8”弯头外导体采用T2精拉紫铜管,内导体采用铜镀银; 12、激励器技术要求: ①需配置主备激励器,并具备自动/手动切换功能,激励器音频输入支持AES/EBU、模拟左右声道,支持SCA、RDS副载波输入,射频接口至少具备1路RF射频输出和1路监测输出;射频输出频率范围:87MHz—108MHz(频率可调); ②采用DDS数字频率合成方式,全过程数字化处理,达到接近CD音质效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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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kW调频立体声广播发射机(具备同步功能) |
3 |
台 |
一、通用要求 1、发射机应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2、整机技术指标应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GB/T4311-2000)及行业标准(GY/T169-2001、GY/T154-2000)。需提供同步广播设备技术指标及性能测试报告; 3、频率在87~108MHz范围内连续可调,各项指标均能满足整机额定功率工作; 4、能满足24小时连续运行及无人值守工作; 5、发射机功放模块具备热插拔或热备份功能,某个功放模块损坏不影响整机工作; 6、发射机由独立的模块合成输出10kW功率,每块模块具备独立的控制、显示系统,模块与激励器组合可以作为至少半功率输出的调频发射机工作模式; 7、发射机电源模块、风扇具备热备份功能,电源模块具备热插拔功能,风扇具备识别温度自动调速功能,当单个电源模块或单个风扇损坏仍能维持整机满负荷工作; 8、具备自我保护、故障诊断、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和报警以及支持网管等功能;可储存报警信息,发射机射频输出端口具备射频防雷装置; 9、具有音频输入、激励驱动、功放模块、驻波比、控制和电源故障等监测指示; 10、整机具有大屏幕液晶触摸屏显示,各项技术参数可通过触摸屏设置、读取、存储,操作直观方便; 11、网管功能具备IP通讯接口,免费提供完整通讯协议,支持浏览器Web直接参数设置及对发射机状态进行监测、控制等; 12、通过控制面板可方便设置开关机时间,实现定时开关机;当控制系统故障时,发射机应具备应急启动功能; ★13、可通过有线网络或2G/3G/4G移动网络接入远程监控平台,实现对发射机音频延时、射频延时、功率等同步参数的远程查看与设置,可通过电脑、平板电脑、手机微信小程序实时监测广播发射机运行状态与参数,设备故障时会主动推送预警、报警信息。远程监控平台与发射机间数据传输使用网络加密技术,支持多用户登录和用户权限管理; 14、发射机外形为单机柜,检修维护时无需开侧门; 15、工作海拔高度:不小于2400米。 二、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 1、调制度稳定性:≤2.5%(1KHz,最大频偏:±75 KHz,24小时); 2、已调制信号相位延时稳定性:优于±1μs (1KHz,最大频偏:±75 KHz,24小时); 3、输出功率:≥10KW; 4、RF输出阻抗:50Ω; 5、输出接口:EIA 3 1/8”直馈; 6、发射频率范围:87-108MHz; 7、载波频率允许偏差:±1000Hz; 8、残波辐射:<-60dB且<1mW; 9、寄生调幅噪声:<-50dB(无调制); 10、电源电压:AC380V±15%/50Hz; 11、工作温度:0-45℃(满足实际环境需求); 12、相对湿度:≤95%(不结露); 13、连接附件:3 1/8”硬馈管采用T2精拉紫铜管,符合EIA标准规格;3 1/8”弯头外导体采用T2精拉紫铜管,内导体采用铜镀银; 14、激励器技术要求: ①需配置主备激励器,并具备自动/手动切换功能,激励器音频输入支持AES/EBU、模拟左右声道,支持SCA、RDS副载波输入,支持1PPS、10MHz等接口,射频接口至少具备1路RF射频输出和1路监测输出;射频输出频率范围:87MHz—108MHz(频率可调); ②采用DDS数字频率合成方式,全过程数字化处理,达到接近CD音质效果; ③支持音频、射频延时设置功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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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kW调频发射天馈线系统 |
1 |
套 |
★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或优于行业标准(GY/T5088-2013),需提供技术指标及性能测试报告; 一、电气指标要求 1、频率范围:87-108MHz全频段; 2、天线形式:调频四层四面双偶极板天线; 3、主馈电缆:3-1/8"; 4、输入阻抗:50Ω; 5、极化方式:水平极化或垂直极化; 6、增益:≥8dBd; 7、系统驻波比(含主馈):全频段VSWR≤1.1; 8、功率容量:≥10KW; 9、场型:全向; 10、垂直面主波束下倾:0.5-1 ˚ (根据发射天线有效高度,计算机优化设计,电气下倾); 11、第一零点填充:≥10%; 二、机械性能要求 1、天线材质采用优质不锈钢,内导体为铜镀银,机械强度高,抗冰凌,抗裹冰,抗强风的能力强,抗风强度不小于260km/h;且便于安装;工作环境温度:-60℃至+80℃;暴风雨雪气象条件下可保证正常工作; 2、振子及反射板材料采用优质不锈钢;天线内导体、馈电系统采用优质黄铜镀银; 3、天馈线支撑构件满足发射塔尺寸及机械强度要求; 4、功率分配器选用精拉黄铜管,内导体为铜镀银,法兰接口为铜镀镍; 5、密封要求:整套天线要求经过防水、防锈处理,所有的接口部位全部用密封胶封闭。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上塔操作密封处理。天线接头内放置硫化密封圈;天线接头注入防水螺纹胶;外包室外用防水自粘胶带;最后外用热缩套管热缩。 三、其它设备材料 1、包含分馈线、变阻器等材料设备; 2、包含同轴倒换开关1套,功率容量不小于10KW,驻波比不大于1.05,具备自动和手动倒换功能;配置同轴转换开关控制器; 3、包含假负载1个,功率容量不小于10KW,驻波比不大于1.10,支持功率测量及显示; 4、包含发射机至发射天线传输主馈线,驻波比不大于1.08,具体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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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音频解码器 |
2 |
台 |
一、功能要求 1、解码设备应符合MPEG-2/DVB标准,支持MPEG-1编码格式,支持多种取样频率及码率; 2、支持液晶显示和按键操作,Web网管; 3、支持E1输入; 4、至少1路AES/EB标准数字音频输和支持1路双声道模拟音频输出; 5、具备音频监听接口; 二、技术参数要求 1、音频格式:MPEG-2,Layer1&2 CD质量; 2、码率:32Kbps、64Kbps、128Kbps、192Kbps、256 Kbps、384 Kbps; 3、取样频率:32KHz、44.1KHz、48KHz、192KHz; 4、幅频响应:20Hz~20KHz增益差﹤0.3dB; 5、谐波失真﹤0.01%; 6、信噪比≥80dB; 7、E1接口:75Ω,BNC,传输速率:2.048Mbps; 8、电源要求:AC 100-220V±10%,50/60Hz; 9、温度范围:0-45℃(工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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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辅助材料 |
1 |
批 |
1、需提供满足国标要求规格的电源线、信号线、网线、卡侬接头、BNC接头等辅材配件; 2、需提供发射机与天馈系统连接所需的硬馈、弯头、法兰连接器等辅材配件;具体数量及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需满足各设备间连通并正常工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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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备品备件 |
1 |
批 |
需提供发射机整机控制模块2块、功放模块2组作为安全播出应急维修备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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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 |
1 |
项 |
1、设备需运输到甲方指定高山台站,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达到试运行要求;需提供技术指标及性能测试报告; 2、设备质保期不少于3年;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3、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旧发射机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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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它要求 |
1 |
项 |
1、所有发射机需提供状态和控制接口对接协议,完成与远程统一监控平台数据对接,实现远程状态监测与控制; 2、安装于328发射台的4部发射机,需与采购人原有N+1控制系统完成协议对接,实现故障状态下发射机手动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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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质保期:不少于三年。
八、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培训,达到验收标准。
九.产品质量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使用说明书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并按照相关要求包装完好。
(2)所投产品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技术指标。
(3)验收时货物均应具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出厂测试报告。
(4)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十、款项支付: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中标供应商将全部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款。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货物和服务无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问题后及时解决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十一、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署前提交,金额为合同额的5%。合同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十二、验收
1.验收由采购人组织进行,供应商配合。
2.验收标准、方法:
(1)验收分为到货验收、安装调试检验、系统验收三个步骤。
①到货验收
货物出厂前,应按响应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具备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证。
采购人在货物到达现场后,进行货物点验,检查货物外包装及外观是否完好,附件是否齐全。如货物品牌、名称、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是否与采购人要求相符。如所提供货物的品质和技术规范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或有明显损坏,不能进行安装,中标供应商负责更换。因货物质量问题、到货延迟或因更换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②安装调试检验:
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应作详细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保证检验记录应真实。
③系统验收:
系统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竣工报告、设备点验清单、必要的检验和测试报告、并配合采购人完成发射机系统验收等。
3.特别要求
交货时要求供应商就所供货物提供生产厂家完整的随机资料,包括完整的使用和维修手册、产品说明书、产品保修材料、进口报关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等,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对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经核实如供应商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供应商要承担本合同总金额双倍的赔偿;同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并连带追究所供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十三、售后和培训要求:
1、提供上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货物的正确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方法,培训人员为采购人指定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
2、售后服务有效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之日止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发生性能故障,采购人有权选择选择退货或换货或修理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退货时,供应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在售后服务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由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采购人的要求退货。换货后的售后服务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修理后的售后服务有效期至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退、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质保期满后服务
(1)故障响应:质保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置,并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如有更换设备或器材,收取成本费。
(2)成交供应商承诺在质保期结束后,向采购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价格不高于投标书中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质保期满后5年以上所需配件的备件和技术支持服务。
十三、政策要求
1、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要求: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全部服务,可享受15%的价格折扣。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要求: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时,享受15%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提供的服务,享受15%的价格折扣。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价格给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
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