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为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百亿石材产业发展,按照《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颁证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资源规划发〔2022〕64号)要求,我单位按程序和要求完成兴文县大河苗族乡矮山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出让前期工作。
二、服务要求
1、勘查执行标准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建筑用石料》(DZ/T 0341—2020);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技术要求》(DZ/T 0079—2015);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D);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 0078—2015);
《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 0227-2010);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 0130—2006);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341-2021);
本项目涉及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2、勘查目的及任务
勘察目的:本次兴文县大河苗族乡矮山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查范围开采规划矿区面积为0.4021平方公里。针对具有价值的勘探区域,通过地质、钻探、取样分析测试、综合研究等勘查手段及有效的勘查方法,详细查明兴文县大河苗族乡矮山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规划区块矿床地质特征及矿体连续性,估算资源储量,为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出让采矿权提供地质依据,并为以后矿山的开发利用、矿权办理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勘察任务:
1、基本查明详查区地质情况包括含矿岩系、主要褶皱与断裂、矿床风化层情况、覆盖层情况;
2、基本查明矿体地质特征;
3、基本查明矿石特征;
4、基本查明矿石的加工技术性能;
5、基本查明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
6、基本查明兴文县大河苗族乡矮山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各矿层矿石品级,并对本矿区各种品级的石灰岩矿进行评价并提出利用方向;
7、估算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并对矿区成矿潜力进行评价,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三、成果文件及要求
1、本项目勘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国家、四川省现行规程规范、预算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勘查。
2、若投标人提交的勘查成果经采购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三次未通过,则采购人不向投标人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
3、投标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勘查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如果在其勘查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采购人拥有投标人所提交的全部勘查文件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并使用于本采购项目。
4、本次所有勘查成果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对投标人的勘查方案拥有处置权。
5、投标人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6、提交经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最终成果报告(包括成果报告、附图、附件、附表)纸质版4份、电子档1份。
7、其他采购人要求提供的成果内容。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勘查合同签定生效后50日(自然日)内交付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勘察成果报告。本项目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地震、战争等),服务期限不得延误,如果投标人无故拖延服务期限超过5日,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投标人赔偿一切损失。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提交勘查成果文件并通过招标人初步审查之后5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通过招标人上级部门的最终审查后5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
3、履约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由采购人指定。
4、履约保证金:采购合同价款的5%,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投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接到投标人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无息退付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验收方法和标准
1.采购人在投标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自行组织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投标人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4、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投标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投标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投标人中标后,自中标公示期满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2)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3)采购人定期核对投标人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投标人限期整改,并根据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所有货物及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6)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投标人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五、售后服务要求
1、投标人应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服务期内能及时响应并解决采购人遇到的成果使用及技术咨询问题。同时,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得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的,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替代人员的简历等,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在服务期内为用户提供24小时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按采购人要求,24小时内到达现场,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注:本项目涉及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人员执业资格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