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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论证报告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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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9180000768312 发布时间:2023-09-18 文档页数:76页 所需下载券:10
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论证报告编制项目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1996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于200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面积121平方公里。2022年,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的函》,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四川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并征得国家林草局和省林草局初步同意。本次项目为在《四川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中确定的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范围基础上,结合景观生态资源分布情况、地方发展诉求及地形地貌、行政界线等对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进一步开展的范围调整论证,并作为下一步风景名胜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

二、服务内容

1、基础资料收集:2023年9月中旬前,协助甲方完成收集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论证报告所需要的各类基础资料,包括区域地形图、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三调”数据、最新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国家新口径森林资源数据、区域内镇、村现状人口(七普)数据;兴文县及石海洞乡所在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双评估”“双评价”矢量成果、“三线”划定成果,文旅、交通、基础工程等专项规划,相关镇、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现状景点建设、游览设施、交通设施、管理运营等情况;区域内现状、在建、规划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社会经济发展、旅游开发、交通运输、矿产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明细;重要调出依据项目的佐证材料,如重大交通、水利、民生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合法采矿权的矿权证等。

2、外业调查:2023年9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外业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对风景资源、自然环境、动物多样性、植物多样性、居民社会现状、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实地踏勘,并获取影像资料及实地记录,为报告编制提供支撑。

3、范围调整论证报告编制: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范围调整论证报告送审方案编制工作。送审方案应通过基础资料消化、外业调查及与有关部门进行座谈等,结合《四川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充分论证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的必要性、确定范围调整方案,科学界定风景名胜区调整后范围,并着重分析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风景游赏展示、居民社会发展等的影响情况及范围调整方案的合理性。

4、报告修改及审批:报告编制完成后,通过审查并完善后的范围调整论证报告成果作为《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附件同步审查。因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不可控,因此报告审批时间节点以各级主管部门实际安排为准。

三、服务要求

1、风景区范围划定需符合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0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2018)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风景区范围需统筹协调兴文县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区域建设项目布局,平衡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合理划定。

3、报告成果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4、成果提交:报告成果作为《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附件同步审查,提交报告成果纸质版10套,电子版1套。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表、附件等。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90日内完成。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供应商提交的论证报告通过县级专家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供应商提交的论证报告通过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的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供应商提交的论证报告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的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0%。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3、履约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由采购人指定。

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的5%收取,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无息退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验收方法和标准

1.采购人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自行组织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4、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其他要求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截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4)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5)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6)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所有货物及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7)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8)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五、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服务期内能及时响应并解决采购人遇到的成果使用及技术咨询问题。同时,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得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的,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替代人员的简历等,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在服务期内为用户提供24小时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按采购人要求,24小时内到达现场,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注:本项目涉及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人员执业资格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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