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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瑞安市海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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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发布 51页 文档编号:202309220000776486 需下载券:10
2023年瑞安市海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评估项目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一、概述:

1、采购内容及要求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

2、每个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服务流程、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3、本次采购设一个标段,磋商供应商必须对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对标段内的部分内容报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4、本次采购的产品(服务)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如有新的标准应采纳新标准;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5、中国国家标准及其它被普遍认可的标准,由采购人认可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威标准;原有规范若已被废弃,则以相应的新规范为准。

6、磋商供应商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所有工作。按要求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提供的产品(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

7、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成果应是无任何质量缺陷、技术成熟,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项目更新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8号)要求,瑞安市积极相应,编制《海洋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方案》,并被自然资源部认定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号)要求,根据《海洋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方案》,瑞安市将开展瑞安市海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评估工作

2、调查范围

海域调查区域包括瑞安海域内的农渔业区、生态保护区、河口区域、养殖海域、海岛周边海域和飞云江口。

3、技术要求

按照《2023年浙江省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方案》和《浙江省海洋生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修订)》。

4、主要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

完成2020~2023年瑞安海域开展的各类调查数据的收集。。

2)补充调查

结合瑞安市已开展的资源调查的历史数据,开展瑞安海域的生态资源补充调查,确保调查站位和调查内容全覆盖瑞安海域所有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海岸带、河口和海岛岛群。补充调查内容见表1

具体包括:19个水质站位,13个沉积物、生物生态、渔业资源站位,5条潮间带。

调查时间为:2024 春季和秋季。

1 补充调查内容

区域类型

调查

调查内容

重要海岛

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

潮间带生物、海岛周边(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渔业资源)

海域调查

保护区

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渔业资源、濒危物种

海洋功能区划

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渔业资源

养殖区域

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渔业资源、养殖状况(类型、面积、产量、水产品质量等)

3)评估

整理历史资料和补充资料,参用《浙江省海洋生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的方法,对瑞安市各个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海岸带、河口和海岛岛群等分区域开展精细化评价,为瑞海是海域的集约节约利用提供决策依据和基础的数据保障。

5、成果提交

1)完成补充调查2季,包括现场调查记录表和CMA调查报告。

2)资源调查数据集1份(历史数据和补充调查);

3)资源调查一张图一个(GIS系统集成);

4)瑞安市海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评估报告1份。

5)省自然资源厅(或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成果材料。

三、商务条款

1、所有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中标单位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版权属采购人所有,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可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追究中标单位的一切责任。

3)本项目作业过程中由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数据均属采购人所有,中标单位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自行处置数据,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列入负责本项目的人员如要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如成交单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按合同总额的5%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服务要求: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文件精神要求,最终成果须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

3.1. 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3.2. 中标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小组,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3.3、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电话热线7×24小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接到采购单位的电话后2小时内响应,6小时以内到现场,保证数据的正常运行。

3.4、建立全面的涉密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涉密数据的保密监管,落实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涉密成果安全。

3.5、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机制,做到服务责任到人,能与招标方进行通畅交流;

3.6中标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采购人及使用单位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7、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应自行与相关部门、街道协商,调取调查相关数据。

3.8、后续配合要求:在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并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际需求,配合采购人进一步完善成果细节,以满足建设要求。

4、验收

成果须通过采购人验收,验收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若因中标供应商质量问题等导致验收不合格,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保留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的权利

5工期要求:

2024年11月底,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等相关成果;2025年3月底,提交调查成果。项目提交成果须达到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如不能按时完成,采购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标人予以经济处罚,一切返工费用及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如采购人因政策原因导致工期变更的,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响应)。

6、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

2待所有成果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并合格后(验收费包含在本次报价中),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50%。(成交供应商必须开具合同金额100%的正式税务发票)。

3 项目工期或成果质量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立即停止合同的执行,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合同款。

4)上述合同款支付时间节点均按照: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5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的规定。

7、其他事项

7.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上述所规定采购内容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供应商应结合采购内容、要求,市场行情及自身的竞争能力,确定最终报价

7.2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外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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