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2.1标的物:金沙县向社会力量购买城区公共照明设施管护服务项目;
2.2服务期:3年
2.3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质量标准承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行业要求;
2.5本项目最高限价为:¥565.6万元。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565.6万元; 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审查项)
2.6投标有效期承诺: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2.7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为: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 按黔价房[2011]69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 ,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