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文件精神,经惠东县人民政府同意,惠东县残联免费提供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约1320平方米及现有设施设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0-6岁广东省户籍和0-8岁惠州市户籍儿童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2)项目情况一览表
序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履行期限 |
最高限价 |
1 |
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行社会化运营管理项目 |
80人 |
三年 |
人民币4806000元 |
(3)项目预算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市残联〔2019〕22号)及《关于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惠东残联〔2019〕25号)等文件规定,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0个月,在扣除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日常运作成本(如设备设施更新、水电费、儿童伙食费等)后,按全日制康复训练0-6岁2300元/人·月,7-8岁8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0-6岁1000元/人·月,7-8岁600元/人·月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含税全包价)。服务人数最高80人/年,其中肢体残疾(脑瘫)儿童30人、孤独症儿童50人。三年服务期总预算为人民币肆佰捌拾万陆仟元整(¥:480.6万元),招标预算详情如下:
康复训练模式 |
年龄段 |
计划招生 人数(人) |
补贴标准(万元/年˙人) |
三年服务期 总预算金额(万元) |
全日制 康复训练 |
0-6岁 |
64 |
2.3 |
441 |
7-8岁 |
10 |
0.8 |
24 |
|
非全日制 康复训练 |
0-6岁 |
4 |
1 |
12 |
7-8岁 |
2 |
0.6 |
3.6 |
|
合计 |
80 |
|
480.6 |
具体服务经费以实际招生人数结算。本省外市户籍儿童同等享受省级救助,但不享受市、县级救助。今后,如上级提高对上述类别的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在符合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部分的70%给予成交供应商。
(4)服务对象
0-6岁广东省户籍和0-8岁惠州市户籍儿童符合以下条件的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其中0-6岁为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0-8岁为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9周岁。
采购包1(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行社会化运营管理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三年(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康复服务费用原则上每年分三次结算付款,分别为每年5月、8月及12月结算一次。采购方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完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惠东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以转账方式将服务费用到拨付到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方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支付部门提交办理支付手续(不含财政部门审核支付在途的时间),采购方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单位造成的任何损失。 |
验收要求 |
1期:服务经费核算:成交供应商需每月10日完善好上个月的康复训练档案资料(包括不限于考勤记录、课程安排、康复档案等)并提交采购方核算,采购方根据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考勤记录,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77号)和《惠东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考勤办法》(惠东残联〔2023〕34号)等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指标、质量要求和考勤要求,核实每月康复训练服务人数及核算服务经费
2期:考核验收:当年度项目结束后,采购方将按照《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化运营项目年度考核细则》(见附件)对当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评分制的方式进行,总分110分(含加分项),9月-12月的项目服务经费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考核评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全额支付项目经费;70-80分(不含)的扣5%全年项目经费;60-70分(不含)的扣10%全年项目经费;60分(不含)以下的,采购方将解除合同且成交供应商需退回已支付的服务经费。如出台新的政策文件,考核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一)最高限价和报价方式,1、采购最高预算限价金额(元)人民币:4806000.00元作为本项目采购预算上限。 2、报价方式及报价要求:按照总价报价方式报价: (1)该项目报价按总价报价的报价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总价报价不得超过该项目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报价; (2)未按照报价方式要求进行报价的,其投标无效,由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 (3)具体报价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及自身情况填报。 (4)项目总价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检测费、管理费、利润、一切税费以及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全部费用。 (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只需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
(二)有效报价要求,投标人按采购包组的最高限价进行报价,且报价均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由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有效报价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备案的采购预算价低25%(含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投标风险提示: 1、投标报价比本项目最高限价低25%(含25%)以上,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一”)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25%(含25%)以上,此情形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市场竞争的现场情况来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评标委员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二”) 3、投标人可以有预见地参照“有效报价提 示一”情形的要求,投标文件预先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预先准备好书面说明和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投标人能够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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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商务要求 |
1、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他人,若发现分包或转包,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须承担采购方相应损失。 2、本项目服务期间,康复场所管理、康复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和生活用品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康复设施设备更新和置换由采购方负责。 3、采购方在考评监督过程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方的意见1个月内进行整改,采购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采购商要求的,采购方有权停止提供场地,同时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如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服务承诺或违背合同中的任何一项,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改正,如成交供应商不予理会或改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方要求的,采购方有权停止提供场地,同时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 4、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若发生事故伤害到服务对象,如残疾儿童受伤害、被侵犯等,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严重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采购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5、如成交供应商的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原因或自身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所有伤害、伤亡,如安全事故、人身伤害,包括安全生产、治安、 交通、防火和工伤、劳资纠纷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经济、法律和道义上的一切责任,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6、在合同期限内,成交供应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不允许将员工劳动关系外包给劳务公司。 按规定及时支付人员工资等薪酬待遇及购买社保。所聘用人员须身体健康,不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同时,应完善建立人事、健康档案、员工名册,并接受采购方监督人员的劳动关系、 社保证明、健康证明等相关证明,并有权责成其纠正存在的问题。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社会服务 |
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行社会化运营管理项目 |
项 |
1.00 |
4,806,000.00 |
4,806,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行社会化运营管理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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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方式: 成交供应商拟派服务团队进驻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服务,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服务团队由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统一管理。康复服务场所、康复设施、设备由采购方按现状免费提供成交供应商使用,成交供应商进驻后须造册登记所有设备资产,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要爱护设备资产,按章操作,在正常使用时间及范围内如出现故障或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进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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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招生: 招生工作及招生成本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提供必要的协助,经评估符合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需经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入训,原则上要求做到残疾儿童随到随收,应收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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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康复训练服务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省、市、县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业务规章、政策和标准;遵守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制订年度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每学期向采购方及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书面上报工作总结;严格按《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规范(试行)》(粤残联〔2021〕77号)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合同期结束后应无条件将康复档案移交给采购方。 2、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按要求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打卡,严格按照《惠东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考勤办法》(惠东残联〔2023〕34号)进行考勤管理,今后,如该文件有更新,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3、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在职康复专业人员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在职康复专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1月向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提交上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定期组织在训儿童参加社会实践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为残疾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与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 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中标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日常出勤考核要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调一致的其他内容。 5、建立康复资助结算流程,设立康复救助资金独立专项,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6、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架构、服务质量指标以及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制定特殊管理措施,并提交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的监督。 7、按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摸查及评估工作,填报服务对象资料,定期汇总康复服务情况并报送采购方。协助残疾儿童家长做好申请康复救助资料的填报工作。 8、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要成立残疾儿童家长委员会,经常听取在训残疾儿童家长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儿童家长对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每年度开展一次以上的家访。 具体服务规范、服务要求和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2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83号)、《广东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粤残联〔2020〕112号)、《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20〕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77号)、《关于做好残疾儿童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及救助工作的通知》(惠市残联〔2019〕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机构康复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市残联〔2021〕3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惠市残联〔2022〕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如上级对上述政策文件有更新, 则按更新后的文件规定执行。如出台有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新政策文件,则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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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量要求: 1、康复评估率=100%; 2、康复建档率=100%; 3、家长满意度≥85%,受训残疾儿童家长对机构整体服务质量持满意及以上意见超过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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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团队人员配置及要求: (1)项目服务岗位设置 康复管理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保育员。 (2)人员要求 ①康复管理人员: 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②康复教师: 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系统培训。 ③康复治疗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士) 师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系统培训。 ④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保教知识培训或省级以上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3)人员配置比例 ①肢体(脑瘫)类: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与肢体残疾(脑瘫)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1:6配备,保育员不低于1:10,康复治疗师人数应不低于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总数的40%; ②孤独症类:康复教师与孤独症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1:5配备,保育员不低于1:10,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系统培训的康复教师人数应不低于康复教师总数的40%。 (4)具体要求 ①肢体(脑瘫)类及孤独症类须分别设立康复管理人员1名,可由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兼任,康复管理人员岗位人员设置及变更成交供应商应征求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意见;孤独症类须具备康复评估师1名,持PEP-3评估证书,可由康复教师兼任。 ②成交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服务团队人员按2023年9月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肢体(脑瘫)类及孤独症类在训儿童人数按比例进行配置,其中肢体(脑瘫)类在训儿童27人,需配备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不少于5人,保育员不少于3人;孤独症类在训儿童29人,需配备康复教师不少于6人,保育员不少于3人。合同期内则按实际在训儿童人数按比例进行配置。 ③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更换服务团队人员。如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认为服务团队人员存在不称职等情况,采购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团队人员。如成交供应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服务团队人员,所更换人员须资质、技能等各方面条件相符,并经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④服务团队人员每年须经过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体格检查,取得身体健康证明,并提交惠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验核。 (5)以上条款提供承诺函。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