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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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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发布 61页 文档编号:202310300000841601 需下载券:10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服务资格项目,本次项目采购服务,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合同包号为单位进行整体投标,不允许只对包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2.采购内容

序号

服务名称

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

服务期限

1

承办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

人民币725万元/年

2175万元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

承办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

人民币664万元/年

1992万元

本项目采购本国服务。

3、适用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

3.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及配套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108号);

3.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办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1号);

3.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

3.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87号);

3.5《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

3.6《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对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基〔2018〕3号);

3.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5号);

3.8《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保[2020]119号);

3.9《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0]202号);

3.10《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

3.1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3.1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府〔2012〕38号);

3.13《广东省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案的通知(粤卫基层函〔2023〕17号);

3.14《荔湾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荔湾区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医改办〔2017〕1号);

3.15《荔湾区卫生健康局、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荔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考核分配方案的通知》(荔卫〔2021〕17号);

3.16《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医药综改发〔2023〕5号);

如国家、省、市、区发布最新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

4.为促进荔湾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形成以政府举办为主导、其他举办形式为辅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格局,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向社会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0]202号)及《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保[2020]119号)文件精神,鼓励建立稳定的购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社区卫生服务。

本次项目各合同包的中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地点须在各合同包对应的街道辖区内。中标人与采购人签署《购买服务合同书》后,须以“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采购人将根据《购买服务合同书》进行项目经费拨付,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承担“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采购包1(承办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标的提供的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社区、东沙街社区辖区范围内。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80%,拨付方式:采购人按季度向中标人拨付。

 

2期:支付比例20%,拨付方式:根据基本公卫绩效考评结果及基本医疗服务考核成绩予以清算并拨付。 说明:由于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按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的规定直接支付。本项目的支付方式为直接将服务费拨付至各机构相应账号,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最终支付时间以国库支付中心为准。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主体,按照上级下达的各项服务绩效目标和项目服务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省、市考核指标,我区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的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分别进行每年二次的绩效考核。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一)采购预算、费用及报价说明:

1、项目经费必须包括服务人员人工、福利、场地租金、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保险等一切支出,并包含关税等所有税费。 2、本项目服务经费已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支出,除此之外,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装修、设计、污水处理、通过环评检测、消防验收、医疗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及办理均由中标人全权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中标人还需自行负责接入区内要求的信息业务系统,并保证数据及网络安全,接入及维护所需的软、硬件及网络环境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4、本次项目的预算依据为《广东省2023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案的通知(粤卫基层函〔2023〕17号)、《市卫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对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基〔2018〕3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本项目中各投标人均须按照80元/人/年标准进行报价,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投标人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系统中的投标报价统一填写预算金额。 5、本次的预算属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投标人须无条件认可本次项目的价格定价,一旦中标,须无条件的按照本次项目的定价执行合同,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该中标人承担。

2

(二)服务期、服务地点及进场时间要求:

1、服务期:三年。 2、服务地点:中标人须承诺服务地点在街道辖区内。 3、进场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保证社区服务中心顺利开展业务。

 

3

(三)其他

1、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意采购人以任何形式对投标文件内容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验证。 2、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应将招标公告的招标文件附件中“补充附件”内容填写好相关信息后附在投标文件中。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服务

承办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

1.00

21,750,000.00

21,75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2

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服务

承办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

1.00

19,920,000.00

19,92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二

 

附表一:承办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项目内容概述:

“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采购人通过购买中标人社会服务的方式,由中标人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中标人领导任“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以“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唯一名称,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标识规范,承办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由中标人采取租赁的方式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建配套场地,承办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由中标人自行提供独立场所(场所必须位于对应的街道辖区内),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二、项目服务要求

 

3

1、中标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

1.1 管理体制

 

5

1.1.1 中标人需在服务期开始之日30日前以“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成功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

 

6

1.1.2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综医改[2023]5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常住服务人口至少配备全科医师3名、公卫医师1名、护士9名(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5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中医类别医师或执业不低于15年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2名,中药饮片调剂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配备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7

1.2基础设施

 

8

1.2.1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5号)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场地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

 

9

1.2.2 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设置业务用房和配备基本设备,房屋、设备有关证照齐全。设备配置不能低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的要求;

 

10

1.3科室设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设置功能科室,科室设置规范,流程布局合理;

 

11

1.4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函〔2023〕1445号)要求为辖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包括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等;

 

12

1.5基本医疗服务

 

13

1.5.1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

 

14

1.5.2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3号)文件要求,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如省、市物价部门印发新医疗价格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5

1.5.3 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以及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16

1.5.4 中标人已属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以“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处理的情况;

 

17

1.6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荔湾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荔湾区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医改办〔2017〕1号)、《荔湾区卫生健康局、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荔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考核分配方案的通知》(荔卫〔2021〕17号)及国家、省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整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开展有偿、差异化签约,为签约居民提供综合、连续、个体化的健康管理。在稳定签约服务率的基础上,做实做好签约履约工作;

 

18

1.7 人员培训

 

19

1.7.1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府〔2012〕38号)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卫技人员培训;

 

20

1.7.2卫生技术人员要在每一年度内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人员要达到10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涵盖初、中、高级职称)每年专业课20学分达标,公需课18学时达标;

 

21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2

2.1有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23

2.2与帮扶的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24

2.3有健全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5

2.4不得转租、分租和转包、分包科室给他人经营;

 

26

2.5不得向外借款、担保和挪用服务经费于他人;

 

27

2.6自行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28

2.7中标人与“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工资和福利;独立处理所有人员的劳动人事纠纷,所有人员的劳动人事纠纷均由中标人自行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2.8中标人需加强对“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医德医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劳动用工、财务核算等的内部质控检查;

 

30

3、社区效果明显

 

31

3.1 在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居民满意度评估中,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满意率不低于85%;

 

32

3.2 在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居民满意度评估中,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知晓率不低于85%;

 

33

4、项目服务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购买服务的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接受采购人监督;

 

34

5、纠纷与债务: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债务等所有连带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35

三、采购人责任与权利

 

36

1、依法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7

2、依法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38

3、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以及《荔湾区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每年度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督导、考核;

 

39

3.1 基本公卫考核结果分为五个档次:﹥95分为一档,94~90分为二档,89~85分为三档,84~75分为四档,<75分为五档;

 

40

3.2 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包括年度基本医疗门诊诊疗人次增幅和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增幅,考核结果均分为五个档次:年度基本医疗门诊诊疗人次的增幅高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水平20%及以上为一档,10%-20%为二挡,持平(上下波动10%以内)为三挡,低于平均水平10%-20%为四挡,20%及以上为五档;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增幅低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及以上为一档,10%-20%为二挡,持平(上下波动10%以内)为三挡,高于平均水平10%-20%为四挡,20%及以上为五档;

 

41

4、项目服务经费

 

42

4.1 项目服务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两部分组成。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奖励不得超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担部分的标准。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可用于人员培训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实施基本药物等经费;

 

43

4.2 项目服务经费的80%,采购人按季度向中标人拨付;

 

44

4.3 项目服务经费的20%,根据基本公卫绩效考评结果及基本医疗服务考核成绩予以清算并拨付;

 

45

4.4 基本公卫绩效考评≥75分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指标(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中医药健康管理率;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任务完成率和规范管理率;孕产妇早孕建册率、产后访视率;新生儿访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标或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拨付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50%。绩效考评﹤75分,扣减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1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工作指标有1-2项不达标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扣减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5%,增多1项指标不达标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再扣减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5%,直至扣完。绩效考评<70分或5项及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指标不达标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不予结算剩余经费;

 

46

4.5 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年度基本医疗门诊诊疗人次增幅考核三挡及以上的,拨付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25%,四挡扣除项目服务经费5%,五档扣除项目服务经费10%;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增幅考核三挡以上的,拨付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25%,四挡扣除项目服务经费5%,五档扣除项目服务经费10%;

 

47

4.6 由于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按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的规定直接支付。本项目的支付方式为直接将服务费拨付至各机构相应账号,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最终支付时间以国库支付中心为准;

 

48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49

1、本合同服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中标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本合同解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擅自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结算项目服务经费余额,并要求中标人承担年度项目服务经费总额30%的违约责任;

 

50

2、中标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人限期整改,并不予结算当年服务经费余额;整改合格的,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整改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51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中标人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本合同终止,采购人不予结算服务经费余额;

 

52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中标人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合同终止,采购人不予结算服务经费余额;

 

53

5、本合同服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中标人接管本项目之前,采购人已临时委托代管单位,中标价中已包含上述空档期服务费,由中标人代为支付给代管单位。为保障居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采购人若有要求,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要求继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服务费用;

 

54

6、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中标人应将全部本底资料按规定要求,收集整理齐全,移交送达采购人,才能正式停业,中标人停业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变更手续,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55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守约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6

五、其他要求

57

1、本次项目的经营场地由投标人提供,装修、设计、污水处理、通过环评检测、消防验收、医疗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及办理均由中标人全权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经营场地装修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不环保的装修材料,场所装修完毕后必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甲醛的检测报告,如未合格,采购人将有权拒绝核发“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标人须及时整改,并确保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保证社区服务中心顺利开展业务,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8

2、服务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人短期内不能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中标人应按期垫付医护人员及员工工资。若因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引起的医护人员及员工不稳定而发生的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表二:承办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项目内容概述:“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采购人通过购买中标人社会服务的方式,由中标人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中标人领导任“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以“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唯一名称,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标识规范,承办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由中标人采取租赁的方式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建配套场地,承办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由中标人自行提供独立场所(场所必须位于对应的街道辖区内),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二、项目服务要求

 

3

1、中标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

1.1 管理体制

 

5

1.1.1 中标人需在服务期开始之日30日前以“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成功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

 

6

1.1.2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综医改[2023]5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常住服务人口至少配备全科医师3名、公卫医师1名、护士9名(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5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中医类别医师或执业不低于15年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2名,中药饮片调剂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配备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7

1.2 基础设施

 

8

1.2.1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5号)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场地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

 

9

1.2.2 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设置业务用房和配备基本设备,房屋、设备有关证照齐全。设备配置不能低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的要求;

 

10

1.3 科室设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2013)设置功能科室,科室设置规范,流程布局合理;

 

11

1.4 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函〔2023〕1445号)要求为辖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包括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等;

 

12

1.5 基本医疗服务

 

13

1.5.1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

 

14

1.5.2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3号)文件要求,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如省、市物价部门印发新医疗价格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5

1.5.3 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以及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16

1.5.4 中标人已属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以“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处理的情况;

 

17

1.6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荔湾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荔湾区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医改办〔2017〕1号)、《荔湾区卫生健康局、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荔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考核分配方案的通知》(荔卫〔2021〕17号)及国家、省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整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开展有偿、差异化签约,为签约居民提供综合、连续、个体化的健康管理。在稳定签约服务率的基础上,做实做好签约履约工作

 

18

1.7 人员培训

 

19

1.7.1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府〔2012〕38号)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卫技人员培训;

 

20

1.7.2 卫生技术人员要在每一年度内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人员要达到10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涵盖初、中、高级职称)每年专业课20学分达标,公需课18学时达标;

 

21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2

2.1 有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23

2.2 与帮扶的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24

2.3 有健全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5

2.4 不得转租、分租和转包、分包科室给他人经营;

 

26

2.5 不得向外借款、担保和挪用服务经费于他人;

 

27

2.6 自行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28

2.7 中标人与“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工资和福利;独立处理所有人员的劳动人事纠纷,所有人员的劳动人事纠纷均由中标人自行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2.8 中标人需加强对“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医德医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劳动用工、财务核算等的内部质控检查;

 

30

3、社区效果明显

 

31

3.1 在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居民满意度评估中,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满意率不低于85%;

 

32

3.2 在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居民满意度评估中,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知晓率不低于85%;

 

33

4、项目服务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购买服务的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接受采购人监督;

 

34

5、纠纷与债务: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债务等所有连带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35

三、采购人责任与权利

 

36

1、依法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7

2、依法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38

3、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以及《荔湾区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每年度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督导、考核;

 

39

3.1 基本公卫考核结果分为五个档次:﹥95分为一档,94~90分为二档,89~85分为三档,84~75分为四档,﹤75分为五档;

 

40

3.2 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包括年度基本医疗门诊诊疗人次增幅和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增幅,考核结果均分为五个档次:年度基本医疗门诊诊疗人次的增幅高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水平20%及以上为一档,10%-20%为二挡,持平(上下波动10%以内)为三挡,低于平均水平10%-20%为四挡,20%及以上为五档;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增幅低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及以上为一档,10%-20%为二挡,持平(上下波动10%以内)为三挡,高于平均水平10%-20%为四挡,20%及以上为五档;

 

41

4、项目服务经费

 

42

4.1 项目服务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两部分组成。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奖励不得超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担部分的标准。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可用于人员培训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实施基本药物等经费;

 

43

4.2 项目服务经费的80%,采购人按季度向中标人拨付;

 

44

4.3 项目服务经费的20%,根据基本公卫绩效考评结果及基本医疗服务考核成绩予以清算并拨付;

 

45

4.4 基本公卫绩效考评≥75分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指标(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中医药健康管理率;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任务完成率和规范管理率;孕产妇早孕建册率、产后访视率;新生儿访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标或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拨付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50%。绩效考评﹤75分,扣减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1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工作指标有1-2项不达标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扣减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5%,增多1项指标不达标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再扣减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5%,直至扣完。绩效考评<70分或5项及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指标不达标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不予结算剩余经费;

 

46

4.5 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年度基本医疗门诊诊疗人次增幅考核三挡及以上的,拨付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25%,四挡扣除项目服务经费5%,五档扣除项目服务经费10%;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增幅考核三挡以上的,拨付余下项目服务经费的25%,四挡扣除项目服务经费5%,五档扣除项目服务经费10%;

 

47

4.6 由于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按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的规定直接支付。本项目的支付方式为直接将服务费拨付至各机构相应账号,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最终支付时间以国库支付中心为准;

 

48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49

1、本合同服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中标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本合同解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擅自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结算项目服务经费余额,并要求中标人承担年度项目服务经费总额30%的违约责任;

 

50

2、中标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人限期整改,并不予结算当年服务经费余额;整改合格的,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整改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51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中标人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本合同终止,采购人不予结算服务经费余额;

 

52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中标人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合同终止,采购人不予结算服务经费余额;

 

53

5、本合同服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中标人接管本项目之前,采购人已临时委托代管单位,中标价中已包含上述空档期服务费,由中标人代为支付给代管单位。为保障居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采购人若有要求,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要求继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服务费用;

 

54

6、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中标人应将全部本底资料按规定要求,收集整理齐全,移交送达采购人,才能正式停业,中标人停业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变更手续,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55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守约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6

五、其他要求

57

1、本次项目的经营场地由投标人提供,装修、设计、污水处理、通过环评检测、消防验收、医疗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及办理均由中标人全权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经营场地装修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不环保的装修材料,场所装修完毕后必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甲醛的检测报告,如未合格,采购人将有权拒绝核发“荔湾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标人须及时整改,并确保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保证社区服务中心顺利开展业务,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8

2、服务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人短期内不能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中标人应按期垫付医护人员及员工工资。若因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引起的医护人员及员工不稳定而发生的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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