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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基础工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样品移交与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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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11070000862283 文档页数:66页 所需下载券:10
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基础工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样品移交与流转)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1、服务需求及目标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的有关要求,在省农业农村厅土壤普查办的总体安排下,结合《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通过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掌握陆丰市各地区土壤状况,了解陆丰市土壤质量、属性和当地土地利用状况,为本地土壤科学分类、合理利用、土壤改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提供最新科学数据,为我市生态建设提供准确而科学的决策依据,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按照“统一领导、部分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开展陆丰市境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普查。

2、项目任务

本采购项目按照全国土壤三普工作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开展调查样点校核、外业调查采样、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分析化验、质量控制等工作任务。 

 

采购包1(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基础工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样品移交与流转))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3-2024年全面开展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测试化验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外业采样工作,2024年8月底外业调查采样工作全部完成。内业测试化验任务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第1期:支付比例30%,项目启动款:支付比例30%,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向财政局申请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

 

2期:支付比例50%,第2期:支付比例50%,进度款: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检测分析完成后,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由甲方确认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80%;

 

3期:支付比例20%,第3期:支付比例20%,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全面完成(项目验收后),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由甲方确认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验收要求

 1期:2023-2024年全面开展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测试化验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外业采样工作,2024年8月底外业调查采样工作全部完成。内业测试化验任务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其他

项目名称        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基础工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样品移交与流转) 数量        具体内容详见“二、采购需求” 服务期限        2023-2024年全面开展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测试化验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外业采样工作,2024年8月底外业调查采样工作全部完成。内业测试化验任务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第1期:支付比例30%,项目启动款:支付比例30%,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向财政局申请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 第2期:支付比例50%,进度款: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检测分析完成后,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由甲方确认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80%; 第3期:支付比例20%,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全面完成(项目验收后),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由甲方确认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履约保证金        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基础工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样品移交与流转)

1.00

7,140,000.00

7,14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基础工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样品移交与流转)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二、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服务需求及目标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的有关要求,在省农业农村厅土壤普查办的总体安排下,结合《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通过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掌握陆丰市各地区土壤状况,了解陆丰市土壤质量、属性和当地土地利用状况,为本地土壤科学分类、合理利用、土壤改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提供最新科学数据,为我市生态建设提供准确而科学的决策依据,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按照“统一领导、部分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开展陆丰市境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普查。

2、项目任务

本采购项目按照全国土壤三普工作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开展调查样点校核、外业调查采样、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分析化验、质量控制等工作任务。

3、项目实施内容

3.1编制全市三普实施方案并开展指导培训

现场实地踏查,收集二普资料及三普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水利、交通、气象、地质等部门资料,结合上级下发资料编制陆丰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全市三普工作的开展;分时段组织县级工作人员、镇街农技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外业采样调查、内业测试化验、成果汇总编制等多个工作内容进行培训指导,确保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能够顺利高效的开展。

3.2实施外业调查采样

陆丰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预设样点数量877个,其中耕地475个、园地333个、林草地69个,最终样点数量以国家和省级最终下发为准。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检测技术单位,并由中标单位组织外业采样队伍。

3.2.1调查采样工作计划

在确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单位后,与陆丰市土壤普查办进行密切配合与工作对接,在明确各支队伍外业调查的任务、内容、工作量、时间节点基础上,制定外业调查工作执行进度方案,确定具体的工作环节、流程以及人员任务分工、时间进度、经费安排等。

3.2.2调查采样准备工作

收集数据图件资料,主要包括省土壤普查办下发的预布设采样点分布图、土壤图、地形图、地质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交通图、行政区划图外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收集气候区划图、植被类型图或归一化植被指数图、农用地整理复垦规划或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等,同时注重自然成土环境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开展现场踏勘,外业调查采样队伍在外业工作开展前,收集资料或可实地考察,对工作区的成土环境、土壤类型、人为影响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内业学习与准备,保障外业采样与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3.2.3调查采样技术要求

3.2.3.1样点定位

通过国家专用外业手持终端APP,选择陆丰市样点,选择样点后导航逼近预设样点位置,样点定位及采样区域选择尽量选择靠近电子围栏核心区域,以免信号飘移导致后台记录的定位信息超出电子围栏范围。

3.2.3.2样点代表性核查及调整

样点局地代表性核查:进入预设样点电子围栏范围内,外业调查采样人员现场确定预设样点是否符合目标景观和土壤类型的要求。以预设样点为中心,100 m半径的电子围栏内,无明显修建沟渠、道路、机井、房屋等人为影响,土地利用方式(包括耕作模式、作物类型)具有代表性。

预设样点的现场调整:如明确在电子围栏范围内,无符合条件的采样点,则应该调整预设样点的位置。如果预设样点未通过局地代表性核查,需按如下要求进行现场样点调整,并现场将调整理由以图片、文字等形式上报省级土壤普查办审核。

(1)对于表层样点,若其所在图斑未被建设占用,且可到达,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若一定要调整,必须给出明确理由和现场佐证材料。

(2)必须在二普县级土壤图同一图斑范围内调整。除该图斑已被建设占用外,只要满足道路可达性,即使土壤类型已发生变化,或二普土壤图图斑存在边界偏差、土壤类型错误,预设样点的调整仍然限定在该图斑范围内。

(3)在平原、盆地地区:土壤类型、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方式分异较小,最大调整距离一般在300 m以内(以预设样点为起点)。

(4)在岗地、丘陵或山地区:土壤类型空间分异随地形起伏变化较平原地区大,最大调整距离一般在200 m以内(以预设样点为起点),并寻找相似的地形部位。

(5)如果该预设样点所在图斑完全或绝大部分被建设占用,图斑内已无合适位置调整,或整个图斑范围内均不可达,须在相同土壤类型的其他图斑里,布设替代样点,沿用原样点编号,此种情况还需上报全国土壤普查办审定。

样点通过代表性核查、或必要位置调整后,在电子围栏内选择合适采样位置作为梅花法等混样方法的中心点,并读取坐标、高程等基本信息,进行成土环境、土壤利用调查与土壤样品采集工作。耕地采样中心点一般定在电子围栏内较大田块的中央。

3.2.3.3成土环境与土壤利用调查

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规范》记录调查样点的行政区划、地理坐标、海拔高度、采样日期、天气情况、调查人及其所属单位。按APP调查内容准确记录土壤利用信息。记录土地利用情况,若与APP已赋值类型不同时,填报实际土地利用类型;记录农业生产状况,包含种植制度、轮作制度、熟制类型、作物类型、产量水平、施肥管理、土壤培肥措施、农田基本建设(高标农田、灌溉条件、排水条件、田间道路、田面平整度);园地生产情况,记录园地作物类型、园地林龄、施肥管理、土壤培肥措施、产量水平;林草生产情况,记录植被类型现状、植被覆盖度。以采样区域为核心,分别朝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拍摄景观照片,能反映采样点周边自然景观信息。

3.2.3.4表层样品采集

采样点严格按照以下3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布设,可根据地形特征进行选择:地形起伏小、土壤理化特征均匀的地块,选择梅花形;地势平坦、地形开阔、土壤理化特征变异大的样地,选择棋盘形;地势不很平坦、土壤不够均匀的田块,选择蛇形。按照上述方法,取5-15个混样点,所有混样点须位于同一田块,避开施肥点。园地按梅花形、棋盘形或棋盘形确定取样点树体位置(5棵),每棵树根据树型选择2个混样点,共计10个混样点。

① 表层样品采集。要保证在采样工作面上取下来的土壤体积底上同宽,在保证全层土量一致的前提下不需要取出完整的土砖。同时,要保证各混样点取出的土壤体积大致相当。所有混样点采集的土壤样品去除明显根系,充分混匀,然后采取“四分法”去除多余样品,留取3 kg;对设置为检测平行样的样点,留取5 kg。土壤中含较多砾石时,先确定采样区间的表层土壤体积,挑出较大的砾石,然后使用孔径大于2 mm的尼龙筛分离砾石,将这两部分砾石放一起,估测并记录砾石体积、采样区间表层土壤体积、以及砾石体积占表层土壤体积百分比(%),并记录砾石重量,并将过筛后的样品装入样品袋。

② 容重样品采集。利用不锈钢环刀采集表层土壤容重样品,采样点为临近的三个混样点,每个混样点分别采集一个容重平行样品,每个样点共采集三个容重平行样品。表层土壤中砾石体积不超过20%时,需采集土壤容重样品,并填报估测的砾石体积;当砾石体积超过20%时,可不采集土壤容重样品。

③ 水稳性大团聚体样品采集。采样点为临近的三个混样点,采样深度与表层土壤混合样品的采样深度相同。采样时土壤湿度不宜过干或过湿,应在土不粘锹、经接触不变形时采样。采样时避免使土块受挤压,以保持原始的结构状态。剥去土块外面直接与不锈钢锹接触而变形的土壤,均匀地取内部未变形的土壤2 kg,置于不易变形容器内。设置为检测平行样的样点,取样量为4 kg。

3.2.3.5样品制备与流转

开展土壤样品制备和流转,采样后样品交接前,应妥善暂存土壤样品。对于表层土壤混合样品,应使土壤处于通风状态,避免布袋发霉。及时将采集的表层土壤样品分批交接至样品流转中心或样品制备实验室,填写土壤样品交接表。完成表层样的交接工作。

3.3开展样品检测

外业调查采样后,及时开展内业检测化验工作,分析土壤容重、机械组成、矿物组成、水稳性大团聚体等物理性状,检测土壤质地、pH、有机质、可交换性酸、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水溶性盐、作物生长所必需的大量、中量及微量矿质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化学指标,以及典型区域土壤生物多样性。制备实验室收到样品后1个月内完成样品制备,检测实验室收到样品后3个月内完成样品检测。测试化验机构按照统一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开展样品检测化验。

内业测试化验服务具体地点由中标人提供检测实验室,但须满足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相关工作要求。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满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中要求的设备设施;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

所有从事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的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核心检测人员都必须参加国家或省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必须通过考核,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环境等样品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辅助检测人员必须通过内部培训熟悉检测原理、步骤、计算公式、关键点和易错点。

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规定的检测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检测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全部内业测试化验任务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投标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行业保密制度,坚决执行数据保密工作。

4、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2023年);

(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

(5)《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2022〕2号);

(6)《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23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3〕21号);

(7)《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农农函〔2022〕243号);

(8)《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粤农农函〔2022〕771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粤府〔2022〕26号);

(10)《土壤类型名称校准与完善工作指南(试行)》;

(11)《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12)《土壤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试行)》;

(13)《土壤普查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14)《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15)《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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