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第一标段: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采购需求
一、服务范围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1)确定自治区级均质区域与价格
结合自治区农用地资源资产实际情况,在国家均质区域基础上细化形成自治区级均质区域,抽取30%的样点县采集农用地样点,采用收益还原法等价格测算方法确定自治区级均质区域平均价格。
(2)确定县级平均价格
以自治区级均质区域价格为基准,综合选取经济水平、人均农用地、县域单位面积产值、区位条件等修正因素指标,建立县级修正体系,将自治区级均质区域平均价格修正至各县(市、区)的平均价格,为开展县级单元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提供依据。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1)县级价格体系建设
基于县级行政区基准地价成果,对基本内涵、期日,用途等进行修正,推算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清查价格,建立基于基准日的、基本内涵统一的、全域覆盖的全民所有建设用地清查价格体系。
(2)自治区级价格体系成果汇总
汇总县级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立覆盖自治区全部行政单元的全民所有建设用地价格体系。其中,空间数据要求需符合拓扑一致性及空间上图规范性,包括矢量图层图斑不能相互重叠、不能有自相交、图斑不能超出本行政区外、不能有组合图斑等。
3.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1)划定自治区级矿山生产集中区与价格
依据《西藏自治区“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西藏自治区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五年实施》《中国矿产地质志·西藏卷》《西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将国家级矿山生产集中区进一步细化为自治区级矿山生产集中区,采用净现值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地区调整系数法等方法测算不同矿种价格,形成自治区级矿产资源价格体系。
(2)建立地市级矿产资源资产价格调整系数
根据矿种分布情况和区位特征,运用系数调整法或清查价格反算法,建立地市级地区调整系数,测算地市级主要矿种价格。
4.其他事项
第一标段供应商负责我区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成果自治区级统筹、成果质量把控、项目进度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工作范畴内的相关技术培训、交流、调研。
二、预期成果
1.表格成果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成果表;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成果表;
(3)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成果表。
2.数据库成果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数据库成果;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数据库成果;
(3)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数据库成果。
3.报告成果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报告》;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报告》;
3.《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报告》。
三、项目服务要求
2024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级价格体系建设,可支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8月底前完成县级价格修正体系制定等工作,10月底提交相应成果资料并通过验收。具体按照采购方要求执行。
四、服务标准
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五、保密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成交供应商负有对成果资料保密的责任。
六、知识产权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完全同意,该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完全属于采购人,采购人完全享有自由处置该成果的权利。
2.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3.采购人引用中标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4.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采购人均有权利用中标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且采购人引用中标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其他商务要求
1.验收要求:项目须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验收标准,并落实《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相关验收程序。
2.付款方式:按合同签订要求执行。
第二标段: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森林、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采购需求
一、服务范围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1)更新自治区森林资源均质区域平均价格
在森林资源分省域国家级均质区域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以西藏自治区森林资源均质区域为单位,抽取各均质区域30%样点县开展林地和林木价格信号采集和更新,评估确定基于基准时点的自治区各均质区域林地和林木平均价格。
(2)确定县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调整系数与均价
补充采集样点县范围外的区、县森林资源林地和林木交易样点,设置自治区级价格调整系数。根据基准时点自治区级均质区域林地平均价,用林地自治区级调整系数,修正到均质区域内各县(市、区)林地平均价;根据均质区域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能源林林木单位面积平均价,用林木自治区级调整系数,修正到均质区域内各县(市、区)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能源林的主要树种林木平均价。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依据草原资源分省域国家级均质区域划分成果表,确定西藏自治区草原资源均质区域。以自治区均质区域为单位,抽取30%的样点采集县(市、区),收集基于基准时点的样点采集县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数据及草地流转交易案例,测算、更新均质区域草地平均价格。计算自治区级草地价格调整系数,采用调整系数对均质区域草地平均价格进行修正,测算县级区域草地平均价格。对邻近均质区域平均价格进行统筹平衡。
3.其他事项
第二标段供应商负责本标段的成果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相关工作,全力配合第一标段供应商完成我区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成果汇总等统筹工作。
二、预期成果
1.表格成果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成果表;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成果表;
2.数据库成果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数据库成果;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数据库成果。
3.报告成果
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报告》;
2.《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报告》。
三、项目服务要求
2024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级价格体系建设,可支撑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8月底前完成县级价格修正体系制定
等工作,10月底提交相应成果资料并通过验收。具体按照采购方要求执行。
四、服务标准
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五、保密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成交供应商负有对成果资料保密的责任。
六、知识产权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完全同意,该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完全属于采购人,采购人完全享有自由处置该成果的权利。
2.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3.采购人引用中标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4.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采购人均有权利用中标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且采购人引用中标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其他商务要求
1.验收要求:项目须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验收标准,并落实《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相关验收程序。
2.付款方式:按合同签订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