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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经费—2024年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三维扫描和测绘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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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4030001274651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经费—2024年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三维扫描和测绘建档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包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经费—2024年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三维扫描和测绘建档)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本项目工作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前完成。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50%,本项目签订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2期:支付比例30%,中标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的60%, 形成中期成果提交采购人,并通过由采购人组织的中期成果专家审查会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期:支付比例20%,中标人于2025年03月15日前,完成全部最终成果提交采购人,并通过由采购人组织的专题业务会审议结题后,中标人凭验收结题函和该项目完整归档资料向采购人申请支付本项目的尾款,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即合同总金额的20%。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每期支付,采购人均需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政府财政直接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不确定,故具体到账时间采购人不作保证。)因财政预算资金的指标未及时下达、财政审核时间过长、集中支付延误等致中标人收款延迟到账,不属于采购人违约情形,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验收要求

1期:中标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向采购人提供项目验收所需材料,且完成本项目全部最终成果,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出具结题函并完成成果归档。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1.本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3,840,000.00元; 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测绘服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经费—2024年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三维扫描和测绘建档

1.00

3,840,000.00

3,84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经费—2024年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三维扫描和测绘建档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州有2200多年悠久建城历史,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保护对象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城市记忆”的重要载体,是广州建设世界文化名城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广州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依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五年行动计划(2022-2026年)》的工作计划,需对广州市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保护对象进行测绘建档,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名城数字化保护体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推动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与复兴。

第二条 本项目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支付项目工作费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技术协调工作。

第三条 中标人被视为承认本任务书所有条款,并按本任务书规定的条款完成项目工作,报送项目成果,接受项目审查。

第二章总则

第四条 项目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

(四)《关于请报送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三年行动计划和规范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要求的函》(建科保函[2019]202号))

(五)《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

(六)《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

(七)《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八)《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委办、市府办,2022)

(九)《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五年行动计划(2022-2026年)》(2022)

第五条 在前期已开展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数字化测绘实践经验基础上,完成广州市历史建筑、16片历史风貌区的测绘建档工作;完成不少于5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全景影像采集和展示;开展广州历史建筑HBIM制作试点工作,总结模型制作工作特点,提升广州历史建筑HBIM的建设效率,为全面实施HBIM建设提供数据基础和示范标准;总结历年相关实践经验,开展国内先进名城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归纳不同层级保护对象的三维测绘建档工作标准,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六条 对广州市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档工作。数量预估为15处,预估面积为12000平方米,具体以公布名录为准。工作内容具体包含现状照片拍摄、三维激光扫描及数据处理、图纸绘制、档案建设等工作,为后续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利用提供数据支撑。测绘建档的深度不低于典型测绘。

第七条 完成广州市16处历史风貌区测绘建档工作,包含倾斜摄影建模、三维扫描和测绘制图等工作。其中倾斜摄影建模的范围不少于53公顷;重点建筑单体(室内外)三维扫描和测绘制图的面积不少于13000平方米;重点街巷或建筑群立面的三维扫描的立面面积不少于140000平方米,测绘制图的立面面积不少于70000平方米。

第八条 完成不少于5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全景影像采集和展示,采集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成果可应用于名城数字化管理工作及相关宣传活动,有助于挖掘相关文化遗产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宣传保护成效,展现岭南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第九条 广州历史建筑HBIM分类试点制作和专题研究:选择广州市4-5种不同典型类别的历史建筑,结合已有的测绘建档成果,根据其结构、构造、空间、装饰细节及价值要素分布特点,完成HBIM模型制作。基于保护管理和工程应用的需求,结合试点实践,编制研究报告,明确HBIM应用的技术路径及规范化的工作指南。

第十条 对广州名城测绘建档工作扩展和提升进行专题研究,包括系统梳理、总结广州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实践和理论建设,对比国内名城的典型城市做法,总结工作成效,归纳不同层级保护对象的测绘建档工作标准,提出广州名城测绘建档工作提升和发展的新方法、新思路。

第四章成果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深度不低于典型测绘,成果应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且需满足《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汇交指南》的归档要求。成果包含一套电子文档和两套测绘图集纸质文本。其中,电子文档应包含倾斜摄影模型、照片、三维点云数据、测绘图等测绘信息成果以及基础信息成果。

第十二条 历史风貌区的三维信息采集成果包含三维点云模型、测绘图、倾斜摄影模型。建筑单体测绘深度为典型测绘,成果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的规定。立面测绘深度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中典型测绘要求。成果包含一套电子文档和两套测绘图集纸质文本。

第十三条 完成不少于5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全景影像采集和展示,全景影像的像素不低于3000万,格式为jpg等通用的图片格式,影像采集的覆盖面积不少于5350平方米,成果满足线上实时浏览。成果包含一套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HBIM模型应包含4-5种不同典型类别的历史建筑,模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的要求,建模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编制研究报告,归纳HBIM制作、应用的技术路径,提出深化推广建议。成果包含一套模型及研究报告的电子文档,以及两套研究报告纸质文本。

第十五条 广州名城测绘建档工作扩展和提升的专题研究需形成研究成果,总结历年相关实践经验,开展国内先进名城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归纳不同层级保护对象的三维测绘建档工作标准。

第五章工作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本项目工作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前完成。技术服务进度: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初期成果;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中期成果;2025年3月15日前,提交终期成果。

第六章团队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因三维扫描和测绘制图建筑物数量庞大,时间紧迫,必须保证有足够技术人员投入,并且有同类项目经验,须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中标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主动、积极接受采购人的定期检查。

第七章数据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团队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中标人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项目团队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项目成果的署名权归采购人和中标人所有,版权归采购人所有。对采购人提供的工作资料和过程成果,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复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成果、宣传和奖项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在本项目结束前需派驻不少1名技术人员驻场办公,确保项目落实,驻场人员办公设备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实际承担本合同项目的组成人员名单,应与投标时提供的项目组成人员名单一致。未经书面申请并获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任务书解释权归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有。

第九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理解相关工作基础、项目重点难点和目的,制定本项目工作思路、进度计划和质量保障措施,宜具有同类项目经验,从事过历史建筑三维扫描、测绘等类似工作;主编/参编过历史建筑数字化/修缮/评价(保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类似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类/测绘类专业工程师职称,具有担任同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参与本次项目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配备充足,需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工作经验,具有建筑类、测绘类等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服务能力,收到采购人通知(电话或书面)后能及时响应。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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