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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2026年机动车新能源号牌二次加工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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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4160001305516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2026年机动车新能源号牌二次加工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类型:服务类

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与提交投标电子标书内容一致且每页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投标文件3套及电子文件1套。

二、项目内容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新能源机动车的推广速度,提高机动车入户登记效率,机动车新能源号牌成品实行各地市本地集中生产、仓储、包装、发放一体化管理。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286万元/24个月(预算安排:2024年59.58万元,2025年143万元,2026年83.42万元)。项目履行期限:2024年8月1日-2026年7月31日。

四、服务总要求

(一)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供的选号信息进行新能源号牌制作,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

(二)中标人须提供号牌冲压设备、号牌烫印设备、号牌防伪模具以及号牌制作所需设备及耗材,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制作服务。

(三)中标人需按时将制作情况反馈广州市交警支队。

五、服务内容

(一)机动车新能源号牌加工制作点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设置号牌制作点场地要求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根据我市新能源机动车号牌年上牌量,为我市提供新能源号牌半成品的二次加工制作服务。中标人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等必备硬软件设施要求。

(二)仓储管理

中标人需有完整的仓储管理系统以及管理规章制度,能对号牌的发放、结存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有完整的号牌半成品、号牌成品取送规章制度,且相对运送安全、保密,做好系统监控、现场监控、场地内部保密措施。

(三)人员管理

中标人需配备不少于12名号牌制作、质检、封装及管理等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信息、工作岗位及职责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报备(《服务管理人员名单》样式详见附件1);一经确定,未经采购人同意的,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

(四)配套设备设施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为确保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生产能力,结合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要求,我市机动车号牌制作点配置以下生产设备:

1、智能号牌冲压设备不少于2台。

2、防伪专用模具不少于3套(含:A-Z字符、0-9字符、模架、间隔符等防伪模具)。

3、号牌烫印设备不少于2台。

4、智能拍照粉碎机不少于1台。

5、智能号牌成型液压机不少于2台。

6、互联网电脑不少于5台。

7、号牌制作点生产区和保管区安装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实现24小时无死角监控,并确保采购人数据安全),以及有指纹识别系统安全设备不少于2套。

8、按照环保要求安装过滤、通风等设施。

9、其他新能源机动车号牌二次加工制作所需配套设备、物资等。

10、负责生产数据专网租赁费用。

六、付款方式

(一)在合同总价范围内,按月结算服务费,如中标人完全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每月服务费为合同总价/24,即人民币:   元(¥元)。

(二)中标人需于每月的头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上个月的号牌生产情况报告,由采购人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月服务费的费用支付手续。

(三)中标人须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之前3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正式发票给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及时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因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费用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四)中标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每逾期1日,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数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本金。所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须为在国内注册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服务合同有效期满之日。中标人因违约需赔偿采购人损失,中标人拒不赔偿的,采购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期内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银行履约保函将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因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不涉及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通知中标人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如采购人未及时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将履约保函原件退回中标人的,由此造成中标人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逾期当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五)采购人支付中标人每月服务费将与当月项目月度考核评分挂钩(详见附件2)。

七、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一)为推动中标人展开项目工作,采购人需提供以下数据及资料给中标人:

1、提供号牌生产作业的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2、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

(二)采购人负责保证其向中标人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三)采购人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与中标人进行制作服务费的结算。

(四)采购人有权监督中标人整个生产流程,指派人员对制作过程进行抽查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采购人有权对制作点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定期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号牌质量抽查,定期统计号牌制作情况,核对号牌发放、收回和销毁信息,分析异常数据,收集号牌样本,监督销毁收回的号牌等。

八、中标人权利与义务

(一)中标人的制作工作应符合《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

(二)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监管,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对采购人的检查、抽查工作必须全力配合。

(三)中标人负责采购人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

(四)中标人应建立完整的仓储管理系统以及管理规章制度,对号牌、证件的发放、结存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在生产、仓储、发放等各环节按采购人规定执行,全程接受采购人监管。

(五)中标人号牌制作点须设置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六)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号牌制作中心建设,并通过采购人备案验收。验收标准为《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中标人发出验收邀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于3天内整改并由采购人再次组织验收,如验收再次不合格的,由采购人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采购。

(七)中标人收到号牌生产数据之日起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总体号牌生产量须达50000副/月以上。中标人每月生产量达标与否与当月项目月度考核评分挂钩(详见附件2)。

(八)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生产需求配备号牌制作工作人员,并按照合理的生产规划进行作业安排、人员管理及人员培训。中标人按照采购人生产需求制定的人员培训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成果的评估与反馈机制,制定的人员管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员工行为规范、根据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建立完善考勤制度,制定在岗人员持证台账,并能根据项目性质和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

(九)中标人负责统计机动车号牌制作情况、发放情况等信息反馈回采购人。

(十)中标人应当负责做好内部安全监控措施及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同时包括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及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保障采购人资料及相关数据不会发生遗失、被盗或中标人内部人员向第三方泄露等可能影响采购人资料安全性和保密性的事件。

(十一)中标人应严格保证采购人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中标人工作人员务必签署保密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保留或自行使用采购人资料、数据,也不得将采购人资料、数据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他人,或从事本项目以外的业务。

(十二)中标人应为本协议业务建立专门的应急机制,当中标人无法或不能提供约定的服务时,中标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在2小时内进行弥补。

(十三)中标人应每月组织至少2次对本合作项下的业务进行内部检视,并向采购人提供检视报告。

(十四)中标人应当为本业务成立项目工作组,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接采购人,处理本项目所有工作事项;本合同有效期内,更换负责人的,须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

(十五)中标人提供三包服务,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人上门服务,即由中标人派员收回和送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货物出现问题2小时内响应。采购人在响应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解决问题的时限提出要求,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的处理时限内对问题货物实施包退包换。

(十六)中标人提供制作点视频实时监控,定期检查号牌质量,定期统计号牌制作情况,核对号牌发放、收回和销毁信息,分析异常数据,每月向采购人提供上述数据信息报告。对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牌使用专用销毁设备销毁后,每3个月将销毁后的废牌交回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十七)国家法定节假日,中标人无须提供服务。采购人在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确需中标人提供服务的,应提前1日通知中标人,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十八)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购买社保、缴存公积金等,以及在服务期间发生劳资纠纷、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时由中标人承担责任,而采购人免责。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中标人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应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2026年机动车新能源号牌二次加工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4年8月1日-2026年7月31日。

标的提供的地点

广州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验收要求

1期: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2026年机动车新能源号牌二次加工服务项目

1.00

2,860,000.00

2,86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2026年机动车新能源号牌二次加工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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