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1.服务期限
合同履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3.本项目仅限中标人自主完成,中标人必须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从事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条件,不得联合完成、分包、转包。按照采购内容报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采购人通知,随时做好具备进场正常开展工作的条件。
5.合同期内若中标单位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或出现重大事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中标单位承担因此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全部经济损失。
6.支付方式
第一次付款比例:60 %,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乙方按付款比例向甲方交付发票后,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次付款比例:20 %,于政府采购合同订生效 6 个月后 、乙方按付款比例向甲方交付发票后,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次支付比例:20 %,于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乙方按付款比例向甲方交付发票后,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 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投资项目(由公安厅(政府)投资建设、 公安厅(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公安厅(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公安厅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公安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以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安全技术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含信息化机房建设改造)和应用系统建设、升级、维护等项目,及使用纳入公安厅机关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除科技信息化项目以外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开展预算审计、采购文件审核、待签合同审核和结算审计的工作。
2、标的详细参数:
一、概述
2024 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非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规定,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活动从开始立项至竣工验收结(决)算为止,重点对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待签合同、竣工结(决)算等环节的全过程、全流程的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项目预算
按照 2024 年度厅机关拟开展投资项目统计情况,计划采购审计服务预算金额 140 万元,审计全年总送审金额不少于 1.2 亿元的投资项目。
三、采购需求
(一)审核内容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投资项目[由公安厅(政府)投资建设、公安厅(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公安厅(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公安厅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公安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以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安全技术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含信息化机房建设改造)和应用系统建设、升级、维护等项目,及使用纳入公安厅机关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除科技信息化项目以外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开展预算审计、采购文件审核、待签合同审核和结算审计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项目预算审计,项目招标采购前,对项目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审计;
2、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前,对采购需求等内容进行审核;
3、待签合同审核, 采购结束后,对待签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4、结算审计,项目验收通过后,对项目履约情况及合同价款进行审计。
(二)具体要求
1、审计程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展审计工作前,中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2、开展审计过程中,应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2.1中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采购人汇报审计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项目审核风险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
2.2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做好审计资料的交接和签收工作,对于送审资料必须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要求补充完整,不能多次要求补充资料,不能以送审资料不完整为由耽误审计时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审计资料取还必须一致,中标人不得留存。
2.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需要沟通、核对的事项,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沟通、核对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中标人与建设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或由采购人到场监督,电话沟通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授权后方可进行;未经采购人同意而进行的沟通,无论何种形式其结果无效, 相关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建设内容漏项、填项或未履行审批手续即变更建设内容的,以及其他影响项目投资和违反政策法规等重大事项的,中标人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按采购人的要求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和文件依据等,必要情况下应进行退件处理并书面说明情况。
2.5中标人应建立审计台账,对项目的审计过程进行完整记录, 并将审计结果、审计问题、审计证据、审计依据等内容完整录入工作底稿。
2.6审计严格执行三级复核机制,由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对项目进行逐级复核,方可拟制审计报告。
2.7审计报告必须加盖中标人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审计报告中附件应该为审计资料原件或经中标人核对与原件一致的 复印件,关键附件应全部使用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2.8项目需要和采购人提出要求时,中标人应撰写并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建议书,对项目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预判,避免因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等不合理而出现所审计项目采购失败的情况。
2.9审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按照要求完成时限执行。
3、审计过程及所产生的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3.1中标人必须按时独立完成委托审计任务。
3.2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专业、合法、高效的审计服务,并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提交的审计成果形式上应符合审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3.3采购人根据工作流程有权对中标人提交的审计工作成果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整改。如中标人拒不改正或三次以上整改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项目时间要求:
4.1中标人拟派的审计人员应在接到采购人审计服务需求指令后1 个工作日内到达指定的审计现场。
4.2自收到具备审核条件的送审资料之日起,预算编制审核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及合同签订审核分别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项目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投标人应和采购人协商确定合理的完成时限。项目建设部门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间。
4.3审计服务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5、项目验收要求:
5.1中标人按照最终承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事项;
5.2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委托节点审核,要求审核结果项目,直至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采购人为止。
★6、项目人员要求: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本项目的审计人员名单,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必须为与投标人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投标人单 位正式员工,投标人需提交拟派审计人员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职务、文化程度、专业、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等内容)。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基本要求:项目负责人 1 名,至少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主要负责与采购人对接,统筹项目实施, 及时将采购人的各项要求传达落实到位,确保项目整体有序推进。 技术负责人 1 名,负责项目组技术方面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协调工作。
项目团队人员中每类项目至少派 2 名审核人员。主要审核项目类型有信息化类、货物采购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等。
提供 1 人驻场审核服务,要求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保密意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项目审计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服从采购人的工作管理要求及时间进度安排;如遇重大紧急项目或其它特殊情况,能够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 7*24 小时全天驻场审核服务。同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驻场审核服务人员。
7、业务培训:
中标人提供投资项目审计服务培训,主要为信息化类项目审计培训和非信息化类项目审计培训,培训应包含预算审计、采购文件审核、待签合同审核和结算审计四个环节具体内容。服务期内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次数不少于 1 次的业务培训。
8、其他相关要求:
8.1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独立完成审计任务,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任务再委托其他机构。
8.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要求。
8.3中标人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对采购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投标方对其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