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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02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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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6070001394881 发布时间:2024-06-07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4年-202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项目概况:

采购内容:为松山区13.89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采购项目

采购数量:1项

主要功能或目标:详见招标文件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

合同包1(2024年-202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4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25年6月29日二十四时止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由于云平台系统中录入付款方式时支付比例为必填项,故填写100%(可根据财政或三级匹配资金到账后支付)。

验收要求

1期:符合第三方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要求

序号

核心产品“△”

品目名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面向对象情况

所属行

技术要求

1

 

其他保险服务

2024年-202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1.00

2,081,775.00

2,081,775.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2024-202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老年人意外伤害险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为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4部委《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开展松山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2024年-2025年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2、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接意外伤害保险资质的服务机构1家。

3、服务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采购项目要求

在松山区本级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固定人员从事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的具体工作,设立固定工作场所的保险服务站(所、办公室),负责政策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

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治疗整理、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严格规范经营,认真履行职责。

三、实施方案

1、参保条件

被保险人为具有赤峰市松山区户籍,在保期内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

2、保险期限

自2024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25年6月29日二十四时止。

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内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4、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时松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为参保数据,总投保金额为2081775元。总保额为每人每年250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

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四、保险产品方案

1.条款名称:保险公司自拟

保险方案

保障责任 每人保险金额(元) 每人保费(元)意外身故/残疾 20000 15

意外医疗费用 5000

2、保险期间:1年。

3、给付标准特约:

(1)意外伤残身故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程度,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上限为20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按照20000元上限赔付。

(2)意外医疗门诊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予以给付意外医疗门诊部分保险金,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比例70%,单次给付限额500元,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保障金额时。本保险期间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住院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其他保险机构报销后不为零的剩余合理费用(符合自治区医保目录),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采用下述分级累进制进行给付:

医疗费用2000元以下的,给付比例为50%:

 

 

 

医疗费用2000元(含)-3000元的,给付比例为55%:

医疗费用3000元(含)-4000元的,给付比例为60%;医疗费用4000元(含)-5000元的,给付比例为70%;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的,给付比例为80%;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保障金额时,本保险期间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详见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5)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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