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要求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按照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主动融入国家和云南发展大局,在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等领域争当排头兵和生力军,在青年中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关于印发〈2024—2025 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24〕2 号)文件要求,为每名西部计划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 志愿者理赔。为切实做好云南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为西部计划)商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制定 2024-2025 年度云南省西部计划志愿者商业保险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西部计划地方项目计划总人数达 5000 人,全国项目人数 1616 人,合计人数为 6616 人。其中云南省地方项目 5000 人属于地方财政资金即本次采购预算 1750000.00 元/年,全国项目 1616人为中央财政资金(此人数不纳入本项目采购预算),但参照本次采购预算 350 元/人标准执行,预算金额为 565600.00 元/年。
(一)团体意外伤害、疾病保险
保障项目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每人 800,000.00 元。 |
800,000 元/人 |
意外残疾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 害之日起 180 日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其约 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每人 800,000.00元。 |
800,000 元/人 |
疾病身故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每人 800,000.00 元。 |
800,000 元/人 |
住院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普通疾病、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合理费用(包含当地社保规 定的自费和部分自付费用)按 100%给付比例赔付,每人保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200,000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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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 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年累计起付线(起付线 0 元) 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已承担费用后(因受 云南省医保参保政策影响,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参缴社会医疗保 险,在发生事故时,则不适用于医保预先扣除的规定),保险公司按 照 100%的比例赔付,每人保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使用狂犬疫苗在报销责任范围内。 |
10,000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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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 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
100 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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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伤害而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 按被保险人自疾病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疾病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
100 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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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国内公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因 意外或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 即 100,000.00 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对本项目提供的重大疾病病种适用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包括以下: |
100,000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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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恶性肿瘤 |
14 |
急性心肌梗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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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脑中风后遗症 |
15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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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16 |
终末期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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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多个肢体缺失 |
17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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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良性脑肿瘤 |
18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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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19 |
深度昏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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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双耳失聪 |
20 |
双目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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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瘫痪 |
21 |
心脏瓣膜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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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22 |
严重脑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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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严重帕金森病 |
23 |
严重Ⅲ度烧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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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24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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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语言能力丧失 |
25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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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主动脉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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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处理 |
被保险人无论因何种原因身故,都可以凭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家属往 返路程及住宿、餐费及遗体火化费等与善后处理相关的费用,每人保 额 10,000.00 元。 |
10,000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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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送返 服务、紧急救援服务 |
被保险人因受严重伤害,须紧急送返相近的医院进行救治服务(含亲 属探望的相关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因受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助,保 险公司对救护车费用和途中施救费用进行垫付,每人保额 10,000.00 元。 |
10,000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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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公共保额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需住 院治疗的,且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经采购人同意, 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使 用公共保险金额以 50,000.00 元/年为限。 |
50,000 元/年 |
(二)志愿者服务责任保险
志愿者服务 组织责任 |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志愿者在云南省各级共青团委组织及相关单位的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因云南省各级共青团委或相关单位或其志愿者的疏忽或过失导致被服务的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云南省各级共青团委或相关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100, 000 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 000 元; 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 2,000 元; |
补充说明:
1) 扩展“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释义:1.高原反应(急性高原病):指近期进抵高海拔地区,因严重低气压性缺氧,发生以呼吸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急性疾病,包括急性高原反应、高原肺水肿和高原脑水肿。
2. 中暑:是指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 统和/或心血管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3. 猝死:指突然发生急性症状,并在该症状发生后的6小时内死亡。 )
2) 本项目所有保险责任不设置等待期。
3) 发生保险事故就近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在保险范围内。
4) 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暂时不能界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而需要垫付施救费用的,在接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省委员会申请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垫付到位,每个被保险人累计垫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施救结束后,如果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则在应赔付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内扣除已垫付金额进行赔付;如果该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省委员会负有进行追偿赔偿的义务。
5) 发生保险事故后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身故保险金直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
6) 保险公司在处理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赔付时,只要是被保险人出具当地具备相关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执业证的合法诊所及医院的诊断报告及发票都必须认可。
7) 西部计划志愿者在保险期限内出险,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险公司同意接受被保险人返回 户籍所在地进行医治,医治完成后被保险人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至保险公司即可进行理赔。
8) 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的要求,中标人需承担每名志愿者到服务省集中报道期(即2024年7月26日-7月31日)与服务期满离岗期(即2025年8月1-8月3日)的保险责任。
9) 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内,由服务所在州市团委组织为志愿者购买医保,但因云南省内的 参保政策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将导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时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的志愿者无法参加医保,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属于本项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产生的就诊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10)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将被视为已完全知晓本项目的风险状况,投保人已如实告知所有保险标的状况。
11) 在保单条款与补充说明事项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补充说明事项。
12) 本保险方案不设置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