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购买服务内容为社会救助服务中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等。根据省州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设社会救助经办员,村(居)委会设社会救助协理员。
(一)人员条件
1.社会救助经办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至40周岁,身体健康,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优先。
2.社会救助协理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至50周岁,身体健康,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除本人及家庭从事的生产劳动之外,应专职从事社会救助协理工作,不得再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3.社会救助经办员原则上由承接主体进行公开招录;社会救助协理员由各乡镇(街道)进行推荐,原则上在本村(社区)内部产生。
(二)人员工作职责
1.市民政局的社会救助经办员职责:主要协助完成实施社会救助所需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2.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经办员职责:主要协助完成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系统数据录入、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协助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协理员职责:一是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社区)居民各项救助政策的咨询;二是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三是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及资金或物资发放工作;四是协助村(社区)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五是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