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项目为增殖放流所需的鱼苗、虾苗等采购,共分为三个采购包进行采购。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采购标的要求
采购包 |
品目号 |
品种 |
数量(万尾/只) |
规格要求(cm) |
单价 |
预算金额(万元)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1-1 |
长毛对虾 |
7000 |
1.0cm以上 |
50元/万尾 |
35 |
2024年8—9月 |
厦门行政区域内需方指定的放流地点。 |
1-2 |
日本对虾 |
8000 |
0.9cm以上 |
40元/万尾 |
32 |
2024年7-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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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刀额新对虾 |
8000 |
0.7cm以上 |
45元/万尾 |
36 |
2024年8-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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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大黄鱼 |
200 |
5.0 cm以上 |
0.25元/尾 |
50 |
2024年7-8月 |
厦门行政区域内需方指定放流地点;运输方式:活水船运达放流地点 |
3 |
3-1 |
黄鳍鲷 |
100 |
5.0 cm以上 |
0.5元/尾 |
50 |
2024年7-8月 |
厦门行政区域内需方指定放流地点。 |
3-2 |
黑鲷 |
35 |
5.0 cm以上 |
0.5元/尾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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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赤点石斑鱼 |
8 |
5.0 cm以上 |
6元/尾 |
48 |
2、交货要求
2.1 运输方式:大黄鱼:必须采用活水船运达采购人指定的放流地点;其余必须采用冷链运输方式运达采购人指定的放流地点。
2.2 因本项目是政府出资的公益性项目,项目工作中包含对社会宣传活动内容,投标人须承诺无条件配合活动的相关要求,且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2.3投标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接到采购人放流通知后10天内)提供符合规定放流种苗的,每逾期1天扣罚合同总额2%的罚款,逾期达到3天的,需向采购人支付所投合同包采购预算总额20%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应向采购人支付所投合同包采购预算总额20%违约金。投标人需提供书面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生产能力要求
本要求设定项目工作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3号)》。
(1)基本要求。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亲本数量与质量。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
(3)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其中,鱼类、甲壳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m²以上。
(4)技术保障。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建有生产和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疫等记录;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5)资质和信誉。已开展三年以上相应放流物种的苗种繁育生产,且近三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问题。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投标人所提供的苗种应为自己生产的苗种。
4、种苗质量要求
4.1投标人所提供的苗种均要符合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所有采购苗种,中标人均要出具具备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健康无病害(虾类检测:对虾白斑病毒、Tanra综合症病毒;鱼类检测: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病毒性脑病和视网膜病、虹彩病毒)和无禁用药物残留(检测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的合格检测证明,否则将视为不合格。
4.2中标人所出售的苗种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苗种物种相一致,规格要求整齐,活力良好;如果发现有其他物种掺杂其中,都视为不合格苗种,采购人有权拒收。
4.3黄鳍鲷、黑鲷、大黄鱼、赤点石斑苗种死亡界定是苗种已不能正常游动的部分,死亡率伤残率之和范围超过5%,采购人认定该批次不合格,不子接收。。
4.4苗种计数方法:按照农业部渔业管理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编制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汇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的计数方法,虾苗采用抽样数量法,鱼苗采用抽样重量法进行数量计算,规格测定和计数在同一桶(袋、池)进行取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4.5苗种规格要求:除刀额新对虾最小规格不得小于规格要求的30%外(不得小于0.49cm),其他苗种长毛对虾、日本对虾放最小规格不得小于0.8cm,鱼苗不小于5cm,增殖放流前随机取样,测量规格,计算规格合格率,规格合格率需不小于85%,死亡率伤残率之和小于5%,否则采购人不予计价,采购人有权拒收。
4.6为了确保放流工作的质量同时兼顾工作效率,特规定每批次放流限量;虾苗放流每批次放流数量范围为5000—10000万尾,超出10000万尾的按10000万尾计价,且同一物种同一地点每批次放流时间间隔不能少于7天;黄鳍鲷、黑鲷、大黄鱼鱼苗种放流每批次至少在10万尾以上,赤点石斑鱼不超过2次,如果每批次少于规定的数量,需赔偿采购人8000元人民币的工作经费损失。
4.7上述招标苗种的中标价是中标人将苗种运到招标人所指定放流地点的成交价,它包含有中标人苗种的运费,以及完成放流工作的劳务费、专家交通费、专家误餐费等相关费用。
4.8以上采购苗种均需提供税务发票结算。
5、技术响应要求
5.1投标人应根据采购货物内容,提供其生产基地的介绍、现场图片、养殖流程介绍、养殖人员配置等内容。
5.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送货要求,提供具体的送货承诺、运输工具、运输人员情况介绍。
5.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种苗质量要求,提供具体的投标种苗质量承诺,承诺将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5.4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进行分包,若发现的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5.5投标人应明确投标内容对招标要求的响应情况。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商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并列于《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投标人若未对采购要求进行逐条响应,评审委员会将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5.6投标人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招标要求之外的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5.7投标人须提供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格式如下:
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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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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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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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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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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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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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繁育基地地址: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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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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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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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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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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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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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 养殖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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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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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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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事业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类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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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质 |
□国家级 ∕ □省 级 ∕ □市 级 水产原种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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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 级 ∕ □市 级 水产良种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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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渔业资源增殖站 □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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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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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苗种来源 |
□自有亲本繁育 □其他苗种场提供 □天然资源捕捞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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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能力 |
苗种种类 |
苗种规格(cm) |
苗种成本价格(元) |
苗种年生产能力(万尾) |
苗种年供应能力(万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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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设施 |
育苗方式 |
□工厂化 □室外池塘 □网箱 □海洋滩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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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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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体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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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设施设备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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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本养殖水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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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育苗水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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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鱼种培育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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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热配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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饵料水体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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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保障 |
技术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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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学历、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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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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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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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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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繁育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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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检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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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质量检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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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创新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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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水平 |
开展相关记录情况 |
□引种保种记录 □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 □销售记录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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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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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质量标准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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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承担增殖放流任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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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域 |
放流时间 |
放流品种 |
放流数量(万尾) |
放流规格(厘米) |
放流单价 (元/万尾) |
增殖放流活动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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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放流种苗质量监督和验收要求
6.1采购人根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制定的《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要求,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用于生产的亲体质量和数量,实地了解放流苗种生产管理过程,对生产产地设施条件、亲体质量和管理技术进行客观的评价和技术指导;通过随时掌握放流苗种生产情况,以准确掌握放流质量、时间以及每批次估计数量(预验收)。苗种生产企业要提前7-10天提出放流申请,获准后在规定时间将苗种运送到达协议交货的地点进行现场验收。供应商要无条件配合专家和公证人员现场工作安排,没有专家或公证人员在场的现场验收是无效的。
6.2放流苗种的监管
(1)采购苗种的生产监管。为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工作组适时跟踪中标供货商苗种生产情况,组织专家和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苗种繁育亲体质量和生产管理技术。
(2)苗种的检疫、检验。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文件精神(农办渔〔2009〕52号),开展放流苗种检验工作,同时开展部分病毒的检测工作。样品采用监督采样、送检的方式进行。苗种放流前,工作组负责现场核查供货商提供的苗种和苗种检疫检验报告。具体要求:苗种均要符合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商均要出具具备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健康无病害报告书(对虾类检测①对虾白斑病毒②Taura综合症病毒;鱼类检测①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②病毒性脑病和视网膜病③虹彩病毒;和无禁用药物残留的合格检测报告书(检测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
6.3苗种的验收
(1)预验收:由工作组牵头,预验收一是对供应商生产能力和亲本来源进行实地核查,对苗种数量、质量进行预验收。二是对拟放流的种苗进行采样送检。预验收组由3名专家、2名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2名以上工作组人员(含采样技术人员)组成。
(2)结果验收:结果验收,验收现场由监督组、专家组、公证处组成,至少1名监督组工作人员、3名专家、2名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2名公证处公证员组成,分别承担现场监督、技术验收和放流物种数量的过程及结果证据保全工作。出具厦门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现场验收报告、验收凭证和放流物种现场验收表。结果验收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6.4计数方法: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的计数方法,虾苗采用抽样数量法,鱼苗采用抽样重量法进行数量计算,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相关附件。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 |
2 |
|
其他 |
序号1交货时间更改为:交货时间:接到采购人放流通知后10天内,提供符合规定放流种苗。具体以采购标的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如与此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3 |
|
交货条件 |
在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
4 |
|
交货地点 |
厦门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的放流地点。 |
5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品种、质量由专家组认定合格。数量由公证处认定。 |
6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7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分批次支付,每批次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8 |
|
其他 |
序号7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合同支付方式:分批次支付,每批次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支付。付款时中标人需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如与此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9 |
|
履约保证金 |
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1)收取时间: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2)收取比例:合同金额的5%。 (3)收取方式: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4)退还时间: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退清。 (5)不予退还的情形:①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②中标人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
采购包2: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 |
2 |
|
其他 |
序号1交货时间更改为:交货时间:接到采购人放流通知后10天内,提供符合规定放流种苗。具体以采购标的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如与此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3 |
|
交货条件 |
在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
4 |
|
交货地点 |
厦门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的放流地点。 |
5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品种、质量由专家组认定合格。数量由公证处认定。 |
6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7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分批次支付,每批次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8 |
|
其他 |
序号7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合同支付方式:分批次支付,每批次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支付。付款时中标人需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如与此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9 |
|
履约保证金 |
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1)收取时间: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2)收取比例:合同金额的5%。 (3)收取方式: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4)退还时间: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退清。 (5)不予退还的情形:①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②中标人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
采购包3: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 |
2 |
|
其他 |
序号1交货时间更改为:交货时间:接到采购人放流通知后10天内,提供符合规定放流种苗。具体以采购标的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如与此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3 |
|
交货条件 |
在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
4 |
|
交货地点 |
厦门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的放流地点。 |
5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品种、质量由专家组认定合格。数量由公证处认定。 |
6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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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分批次支付,每批次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8 |
|
其他 |
序号7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合同支付方式:分批次支付,每批次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支付。付款时中标人需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如与此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9 |
|
履约保证金 |
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1)收取时间: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2)收取比例:合同金额的5%。 (3)收取方式: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4)退还时间: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退清。 (5)不予退还的情形:①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②中标人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