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要求
1.项目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智慧执行管理系统
2.服务期:
(1)运维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期限。
(2)执行实体化运行、执行智能辅助管理系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长期服务。
(3)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3.服务地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首付款50%。
(2)验收后付款剩余合同款50%。
二、技术要求
1.项目概况
雁塔区法院智慧执行项目建设,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人民法院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2022-2026年)》为总路线,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和雁塔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通过不断完善全区法院执行系统建设,逐步提高全区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执行工作、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
雁塔区法院智慧执行项目建设,包括执行实体化系统、执行智能辅助管理系统和现场1年运维服务等内容,将丰富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手段,提高雁塔区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和执行质效,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工作目标。
2.服务内容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执行实体化运行 |
1 |
套 |
2 |
执行智能辅助管理系统 |
1 |
套 |
3.建设范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4.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需遵循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最高法院指定的审判执行业务相关规范,包括信息资源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系统建设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
技术部分要求
1.总体技术要求
1.1设计思路
为确保本项目软件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整体先进性、稳定性及可扩展性的要求,在进行系统设计时,需吸取国内外和其它法院的成功经验,采用成熟而先进的技术路线,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J2EE的技术架构
(2)采用“SOA”面向服务的设计架构
1.2系统整合要求
产品需实现与现有执行系统融合及数据的对接和共享,满足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流程整合、统一登录的要求,综合解决各类系统之间数据重复录入、信息来源不一、不集中、不能互用互访的问题,具备集成接口及标准定义规范,实现对采购单位各项业务信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利用。
1.3性能要求
要求采用通用性好、安全可靠的操作系统以及大型数据库系统,保证系统良好的性能,满足系统数据的存储、访问等需要。
2.产品功能参数
2.1执行实体化运行
2.1.1立案信息核对及初次接待
(1)立案信息核对
实体化平台支持执行指挥中心对从立案庭移交来的执行案件信息进行修改或退回的功能,可修改的信息主要包括执行主体信息、执行标的种类、执行标的金额、执行依据文号等。
(2)初次接待
系统需支持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进行初次接待,接待完成后将谈话笔录保存至电子卷宗。
(3)分案
实体化平台支持单个分案和批量分案功能,立案庭立案完成后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至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平台,再由实体化运行平台去对案件进行分案操作,分案完成后再流转事务。
(4)任务流转
当立案信息核对完成,初次接待信息完成且分好承办人后,可将事务流转至下一个节点。
2.1.2★执行通知
系统需支持初次接待后,可将案件批量流转至执行通知节点。
(1)节点文书批量生成
系统需支持自定义执行通知节点需要生成文书的功能,系统需提供批量生成功能,可根据预先设置的文书模版,自动生成文书。同时自动完成执行通知节点。
(2)批量电子签章及打印
若本地执行系统已经集成了电子签章,且电子签章系统提供直接签章功能(不需要审批,通过调用接口可直接盖章),系统需支持自动生成文书的同时自动加印电子签章。
系统需支持自动生成的文书,可提供批量打印功能。
2.1.3网络查控
对于有金钱执行内容的执行实施案件,系统需支持集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的功能。具体功能包括有:
(1)查询财产提醒
系统需提供有查询财产提醒功能,对于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到的财产信息,系统需提醒相应的承办法官以下内容:本次应反馈协执单位数量、已反馈协执单位数量、已反馈有财产案件数。
系统需提供反查功能。
(2)集中查控
系统需支持集中对案件发起查控、冻结、扣划功能。
2.1.4繁简分流
系统需支持根据财产查控结果、案件类型等因素,对案件繁简程度进行初步研判,并提供将案件二次分案的功能。
2.1.5执行辅助事项
系统需提供案件承办人将辅助性事务提交指挥中心进行处理的功能。如纳入失信、提交限制高消费、提交事项委托等事务。
(1)事项发起
系统需提供承办法官案件个案功能中,发起辅助事项申请的功能。
(2)事项分派
系统需支持未确定办理人的辅助性事务,由指挥中心负责人分派的功能,可批量分派事项办理人。
(3)我的待办事项
系统需提供显示本人待处理的所有执行事项功能,可进行事项办理。
(4)事项处理跟踪
系统需支持事务发起人跟踪本人已发起事务办理情况的功能,对于超期未处理事务,支持发起催办流程。
系统需支持需要终止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直接将事务终止的功能。
系统需支持对于办理完毕申请反馈的事务,可以反馈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信息直接进入电子卷宗和相应的个案业务节点中的功能。
(5)数据统计
系统需支持发起人及处理人办理的相关事务数据进行统计的功能。
2.1.6与执行系统对接
需与执行流程节点系统对接,可获取案件列表信息以及案件详细信息。
实体化系统对案件的处理信息,需回填到执行系统对应案件的业务节点中。
2.1.7与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接
系统需支持调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应的个案查控页面。
系统需支持调用总对总查询数据反馈接口,下行查询结果信息。
2.2执行智能辅助管理系统
2.2.1总对总查询
2.2.1.1案件接收查询
系统支持自动将案件标记为需要总对总查询的案件,可通过定时任务对该案件发起总对总自动查询。
2.2.1.2待执案件查询
执行案件进入待执案件列表后,需提供一键查询功能供执行法官对需要总对总查询的案件发起自动查询。
2.2.1.3实体化查询
执行案件移送进入实体化系统后,需提供批量网查功能供网络查控专员对批量案件发起总对总一键查询。
2.2.2总对总控制
2.2.2.1★待执案件控制
执行案件进入待执案件列表后,需提供一键控制功能供执行法官对需要总对总查询的案件发起自动控制。
2.2.2.2实体化控制
执行案件移送进入实体化后,需提供批量控制功能,供网络查控专员对批量案件进行一键发起总对总控制。
2.2.3总对总续控
执行案件进入待执案件列表后,需提供一键续控功能供执行法官对需要总对总续控的案件发起自动续控。
2.2.4应用效能统计
需提供应用效能统计功能,供执行法官查看执行流程智能辅助的运行情况,包括运行的案件数、运行成功数、运行失败数、节省人工成本等。
2.2.5总对总审批
系统需按照自动设置好的流程,每天自动对总对总查控待办中的待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2.6总对总签章
系统需按照自动设置好的流程,每天自动对总对总查控待办中的待签章流程进行自动签章。
2.2.7总对总财产确认
系统需按照自动设置好的流程,每天定时对需要确认的有效财产进行财产确认,将财产数据保存至执行系统。
2.2.8总对总解冻
系统需按照预先设定好的规则,自动对需要解控的财产进行解控处理。
2.2.9与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接
系统需支持调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应的个案查控页面,进行查询、控制、续控等操作。
1.项目管理
(1)按照ISO9001:2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开发规范建立规范、完整的开发文档。主要包括管理员手册、使用手册等。
(2)涉及软件系统为供应商自行独立开发,不得对第三方造成任何侵权。
2.交付时间
为保证本项目按时保质达到预期效果,各模块需要保证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完工的标志为验收通过。要求本项目自合同正式签署生效起1个月内完成。
3.执行系统驻场运维
供应商需为本次项目提供1名专职软件技术人员常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现场,并完成法院现有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总对总查控系统等执行系统的运维工作。
4.质保期
供应商应确保本次采购所有项目的安全稳定的运行,并承诺提供不低于1年免费质保服务(自验收报告签字确认日起,开始进入免费质保期。)
5.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内,本合同项目所有技术和服务发生任何非人为故障,由供应商负责系统恢复。
疑难问题(不危及运行)在24小时内答复用户。
重大问题(危及运行)在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或通过网络远程处理。
特大问题(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在2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并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
(2)供应商需提供定期回访服务,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优化建议应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3)所有的服务方式均为供应商上门保修,即由供应商派员到系统使用现场进行故障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6.培训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操作培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方式、培训课时及培训目标成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