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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清远市清城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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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150001472181 文档页数:48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4年清远市清城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耕地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总书记指出,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就要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732号)、《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农农函〔2022〕134号)等文件要求,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十三五”期间,清城区积极推进、落实耕地分类管理工作,全面完成了耕地分类管理总体任务,超额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重点任务面积,截至2023年清城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已达98%。

2024年为进一步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类以及粮食安全目标,清城区将对历年来水稻超标区域进行进一步治理,以确保2024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到位率100%,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项目区水稻重金属含量达标率达到85%。

采购包1(2024年清远市清城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评估验收工作。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2期:支付比例40%,完成现场实施工作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3期:支付比例30%,本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1)验收要求:由采购人负责组织,中标供应商协助落实,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前,中标供应商要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形成项目总结报告。(2)验收方式:采用专家会议结合现场查看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3)验收标准:通过专家组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1、报价要求,1.1 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报价。报价应包括标的服务及其他附属服务的服务费用、相关人员工资、机械费、税费、保险费、仓储费、验收、资料等投标(响应)和履约过程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其他要求,2.1 投标人可自行实地勘察,以获取编制方案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2 投标人须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同时须有详细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主持项目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2.3 合同期内如发生人身安全及其他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2.4 中标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进度内完成本采购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服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技术力量不足等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问题,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关系,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农业服务

2024年清远市清城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1.00

2,920,000.00

2,920,000.00

农、林、牧、渔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2024年清远市清城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

《关于印发〈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的通知》(农办科〔2019〕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农农〔2019〕440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耕地分类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942 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52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号73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7〕42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农农函〔2022〕号134号)。

2、标准规范依据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 398-2000);

《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59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2

二、工作内容

1、水分管理措施实施

针对清城区2014年省下发二、三类地图斑最新图斑及图斑内水稻种植情况,对二、三类地水稻种植区域已超标或存在超标风险区域,参考《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 田间水分管理技术规程(HNZ 143-2017)》,全生育期保持田间有水层,直到收割前7天左右自然落干,尤其是在抽穗前20天至抽穗后20天内必须保证田间有3cm水层,杜绝土壤干湿交替。拟开展约5000亩水分管理工作。

2、土壤钝化剂措施实施

针对清城区2014年省下发二、三类地图斑最新图斑及图斑内水稻种植情况,并结合往年数据,对二、三类地水稻种植区域已超标或存在较大超标风险区域,参考《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土壤钝化剂质量要求及应用技术规程(HNZ 144-2017)》,一般在水稻犁耙田时一次性施入,施加剂量依据土壤理化性质和污染程度而定。拟开展约700亩土壤钝化剂措施实施工作,确保水稻超标风险。

3、叶面阻控剂措施实施

根据清城区往年核勘数据,核实或核勘中、晚稻时期受污染耕地范围内耕地种植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并结合2024年清城区二、三类地核勘情况,预计2024年清城区二、三类地水稻种植面积约16400亩左右,针对水稻种植区,在水稻的一个生长季节内,喷施 2-3 次叶面阻隔剂;分别在分蘖盛期、孕穗期喷施;实现二、三类地中水稻种植区叶面阻隔剂喷施全覆盖。

4、项目整体验收评估

采购人组织完成各项任务及项目整体验收,包括邀请专家、审查资料、组织评审会议、编制验收报告等,以确保2024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到位率100%,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93%以上,项目区水稻重金属含量达标率达到85%。

 

3

三、工作方法

针对如何有效实现项目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问题,遵循“资料收集与分析-类别划分-技术比选-工程技术服务-效果评估-组织验收”的层次推进总体思路。

1、资料收集:收集县域土壤及农产品核勘数据、调查数据和辅助资料,系统分析目标区域的污染特征及农业种植结构等。

2、区域划分:选定项目实施区域,根据超标风险划定联合调控区域(二类超标水稻区)共计约16861.76亩。

3、技术比选:结合项目实施区域污染现状以及清城区已开展的受污染耕地小试、中试情况,借鉴已有成功案例经验,联合调控区域中单一镉污染耕地推荐水分管理+土壤调理剂+叶面阻隔剂组合技术措施,镉砷复合污染耕地采用土壤调理剂+叶面阻隔剂组合措施。

4、工程技术服务:由采购人组织技术单位落实工程技术措施。

5、项目验收,采购人组织完成各项任务及项目整体验收,包括邀请专家、审查资料、组织评审会议、编制验收报告等,实现上述总体目标。

 

4

四、保密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保密局《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十五条和省农业厅的意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确定为保密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耕地土壤及农产品监测数据及其分析成果属工作秘密,中标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知悉范围,为做好项目保密工作的同时顺利组织实施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制定好相关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做好项目保密工作,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提供《投标人保密承诺书》。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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