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基于现状调查及实际需求,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选划镇海湾海域作为连片集中开放式养殖用海区,拟对该海域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便于精细化管理,为养殖用海确权办证、登记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有效解决养殖单位、个人申请用海需提交单个具体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3〕11号)等规定,对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开放式养殖用海进行摸底调查,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的认定问题,进一步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开放式养殖用海的科学管理。
采购包1(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历史养殖用海处置前期工作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江门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以合同为准)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签订生效及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期:支付比例20%,供应商完成《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区(镇海湾区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初稿)并提交给采购人,及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0% 3期:支付比例30%,《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区(镇海湾区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并形成报批稿提交给采购人,及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的30% 4期:支付比例20%,供应商形成《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报批稿),并将报批稿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及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0%。 注:供应商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后,提供符合要求资料申请支付阶段性资金,采购人在收齐资料后按上述时间付款。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把供应商的相关付款资料报送至政府财政部门将视为完成付款手续,不构成违约。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1.验收标准:以国家、省和市现行相关规范、磋商文件需求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等。 2.验收形式:《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区(镇海湾区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并形成报批稿;《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形成报批稿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本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换人员的,必须征得采购人同意。3.供应商如获得相关资质、管理体系认证和获奖证明等文件,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供应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能按时完成所有工作内容。5.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所需费用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实地调查、基础资料收集、报告编制、文件编制印刷、技术评审、专家咨询、设备进场、人员培训、交通运输及验收等)。6.供应商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7.在成交后的整个作业期间,供应商若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所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负责。8.供应商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后,提供符合要求资料申请支付阶段性资金,采购人在收齐资料后按上述时间付款。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把供应商的相关付款资料报送至政府财政部门将视为完成付款手续,不构成违约。9.本次政府采购的服务对象为台山市行政事业单位,供应商在价格上应予以充分的优惠,提供优质的服务。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海洋服务 |
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历史养殖用海处置前期工作项目 |
项 |
1.00 |
1,370,000.00 |
1,37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历史养殖用海处置前期工作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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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内容 (一)《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区(镇海湾区域)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论证背景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养殖活动。养殖用海区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2、论证内容 依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42361-2023)等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通过现场踏勘和实地调研,摸清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的现状及论证范围内其他海洋开发活动的情况,结合选划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区海域使用的性质、规模和特点,了解本项目附近区域的自然环境条件,查清用海区附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界定利益相关者,进行量算用海面积等工作。 3、论证成果 评估成果为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告应数据翔实、结论明确,报告编写大纲应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42361-2023)的要求。 (二)《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 1、编制背景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3〕11号),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通知》中明确的10类允许有限人为活动。 2、编制内容 包含项目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法合规性分析、项目涉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情况、项目涉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项目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和补偿措施等。 3、工作成果 形成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提纲应参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编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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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度要求: (1)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供应商完成《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区(镇海湾区域)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初稿); (2)供应商按专家评审意见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并形成《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区(镇海湾区域)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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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果提交要求: (1)《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区(镇海湾区域)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2)《台山市开放式养殖用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专题论证报告》; 各纸质编制文件不少于20份,电子光盘文件1份(报告资料份数必须满足实际需要份数);上述成果文件需同时提供所有原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表格、文字、照片(PDF、SHP、WORD及其他可编辑格式)等的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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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成果的归属 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引用、发表或向第三者提供,如需要,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
★ |
5 |
报价要求: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370000.00元,供应商应对本项目的服务进行整体报价,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报价都被视为无效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无效。投标报价已包含项目招标内容要求的专题报告编制所有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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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成本、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数量及其工作时间,项目人员的工资支出,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利用成本预测及其他有关资料,分析清单细目中各项成本水平与构成的变动情况,研究影响成本升降的各种因素及其变动原因,列出降低各项清单细目成本的途径;②对计划指标、实际指标、用量、单耗、单价、利润等进行分析,对比计算出节约的金额及百分比,并分析其原因;③提供企业消耗量测算分析资料,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等证明资料;④提供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其投标报价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等;⑤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提供上述说明时需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根据该相关材料进行判断,以书面形式确定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且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现象。如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且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或供应商未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企业成本分析说明,评审委员会均将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