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总体情况
为 54 所义务教育学校 2340 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
合同包 1(24 所义务教育学校):
序号 |
实施学校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生数(人) |
1 |
西安市第六十七中学 |
49 |
2 |
西安市第三十一中学 |
54 |
3 |
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小学 |
33 |
4 |
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小学 |
30 |
5 |
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小学 |
28 |
6 |
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小学 |
72 |
7 |
西安市莲湖区西铁小学 |
44 |
8 |
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路小学 |
29 |
9 |
西安市莲湖区二府庄小学 |
78 |
10 |
西安市莲湖区邓家村小学 |
33 |
11 |
西安市莲湖第二学校 |
20 |
12 |
西安市莲湖区远东实验小学 |
6 |
13 |
西安市第十中学 |
32 |
14 |
西安市盲哑学校 |
129 |
15 |
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小学 |
68 |
16 |
西安市莲湖区枣园小学 |
42 |
17 |
西安市远东第一中学 |
21 |
18 |
西安市莲湖区远东第二小学 |
58 |
19 |
西安市莲湖第一中学 |
7 |
20 |
西安市远东第二中学 |
44 |
21 |
西安市庆安初级中学 |
11 |
22 |
西安市莲湖第一学校 |
82 |
23 |
西安市第四十二中学 |
27 |
24 |
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小学 |
50 |
合计 |
1047 |
合同包 2(30 所义务教育学校):
序号 |
实施学校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生数(人) |
1 |
西安市第二十三中学 |
42 |
2 |
西安市第四十四中学 |
65 |
3 |
西安市第七十中学 |
33 |
4 |
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 |
50 |
5 |
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小学 |
28 |
6 |
西安市莲湖区八一街小学 |
35 |
7 |
西安市莲湖区第二实验小学 |
16 |
8 |
西安市莲湖区报恩寺街小学 |
37 |
9 |
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小学 |
55 |
10 |
西安市莲湖区前卫路小学 |
32 |
11 |
陕西省西安小学 |
9 |
12 |
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小学 |
51 |
13 |
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小学 |
32 |
14 |
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小学 |
132 |
15 |
西安市莲湖区二府街小学 |
75 |
16 |
西安市莲湖区贡院门小学 |
65 |
17 |
西安市第二十五中学 |
25 |
18 |
西安市回民中学 |
15 |
19 |
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小学 |
74 |
20 |
西安市莲湖区希望小学 |
100 |
21 |
西安市大兴新区初级中学 |
42 |
22 |
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小学 |
8 |
23 |
西安市西电中学 |
29 |
24 |
西安市莲湖区大兴实验小学 |
15 |
25 |
西安市莲湖区机场小学 |
25 |
26 |
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小学 |
44 |
27 |
西安市莲湖区行知小学 |
30 |
28 |
西安市莲湖区西电实验小学 |
10 |
29 |
西安市莲湖区金光门小学 |
44 |
30 |
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小学 |
75 |
合计 |
1293 |
二、采购内容
按照《西安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转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教发〔2023〕129 号)文件精神,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商务要求
1.结算方式:结算时以各中标单位响应的合计单价为依据,结合人数天数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营养餐以及运营费用分项按月支付,具体配送数量以实际学生数据实时结算。
3、服务期限:2024-2025学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学年。
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配送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次配送产品必须在出厂后2小时内须送到辖区实施营养计划营养早餐的每所学校(具体时间以莲湖区教育局通知为准),每天一次,禁止超量配送。每次每校配送量应包含留样2份以及因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耗(例如包装严重变形、破损,食品污损、变异等),发现的破损、变异食品必须无条件更换。
6、保质期:
纯牛奶:≥200ml盒装,保质期≤180天。
100%果(蔬)汁:≥250ml盒装带吸管,保质期≤12个月。新鲜蛋糕/面包:≥50克,独立包装,保质期≤7天。
四、产品要求
纯牛奶:≥200ml盒装,保质期≤180天,必须为学生专用奶,包装带有中国学生饮用奶学字标识。
100%果(蔬)汁:≥250ml盒装带吸管,保质期≤12个月,优先考虑国内学生营养餐专用,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不添加色素、防腐剂(标注于产品包装上)。新鲜蛋糕/面包:≥50克,独立包装,保质期≤7天。
包子:90±5克,荤素搭配。
粥:≥260克,品种不少于3种。水果:≥150克,时令水果。
鸡蛋:≥50克。
五、质量要求
1、采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早餐中预包装食品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熟食产品为符合国家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新鲜产品,每学生每天1份。
2、纯牛奶(主要配料生牛乳),须出具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出具的视为不合格产品。
3、100%果(蔬)汁,须出具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出具的视为不合格产品。
4、所投产品的原材料(大米、面粉、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量要求:
大米:一级粳米,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354-2018要求。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面粉:一级精制小麦粉,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355-2021要求。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用油:国标二级及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非转基因食用油,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食品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1、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任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C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2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信息等。
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5、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七、供餐配送要求
1、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2、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保温和冷藏设备,确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C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2)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按有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将食品的
中心温度降至8°C并冷藏保存,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且加
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C以上。
(3)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应有封装标识,并在表面注明加工单位、加工制作时间和使用时限,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使用方法和营养标识等信息。
八、包装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包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保材料。
2、牛奶、果(蔬)汁、糕点类必须为独立包装,且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完好的生产厂家、规格、出厂日期、质保期等有效信息。
3、粥类必须为无菌、环保、塑封包装。
4、蔬菜、水果必须经过消毒清洗,出具投标单位随检报告,确保食品安全。
九、服务要求
1、采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早餐必须是正规食品或餐饮生产企业,营养餐生产及配送不分包。
2、中标供应商应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提供产品的抽样检查,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按照相关标准为每名享受学生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承诺,并在中标后切实履行该承诺。
4、质量要求:餐食在生产、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5、采购方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中标供应商限期整改。
十、其他要求
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产品生产产地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甲方将在乙方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达不到国家的质量及企业标准或与投标时封存样品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在服务期间,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所有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4、质量验收标准或规范:
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及《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