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缓解社会保障压力,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开展红山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一、参保条件:被保险人为具有赤峰市红山区户籍,1964年6月30日之前出生(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94121人。在保险期间内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也在保险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协议)的约定内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三、保险金额:总保额26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1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意外医疗门诊,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比例70%,单次给付520元。
四、保险费:15元/人/年,总额1411815元。
五、投保方式:实行政府出资无清单大保单统保。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保险人,并与保险人签署合作协议。合同签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六、项目其他内容
1、对成交供应商的保险产品、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及考核。
2、切实加强宣传工作,成交供应商成交后,要拓宽宣传途径和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
合同包1(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赤峰市红山区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80%,合同签订后支付 2期:支付比例20%,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依法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验收报告》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服务响应:接到报险电话后1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2.技术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面向对象情况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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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
为红山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项 |
1.0000 |
1,411,815.00 |
1,411,815.00 |
否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为红山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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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对象: 具有赤峰市红山区户籍: 1、1964年6月30日之前出生(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94121人。 2、合同履行期间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也在保险范围内。 |
★ |
2 |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协议)的约定内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 注: 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
★ |
3 |
服务标准保险额度: 总保额26000元/人,其中: 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1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 意外医疗门诊,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比例70%,单次给付520元。 |
★ |
4 |
保险方案
赔付标准: (1) 意外伤残身故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程度,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上限为21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按照21000元上限赔付。 (2) 意外医疗门诊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予以给付意外医疗门诊部分保险金,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比例70%,单次给付限额520元,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保障金额时,本保险期间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医疗住院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其他保险机构报销后不为零的剩余合理费用(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医保目录),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采用下述分级累进制进行给付:医疗费用2000元以下的,给付比例为50%;医疗费用2000元(含)-3000元的,给付比例为55%;医疗费用3000元(含)-4000元的,给付比例为60%;医疗费用4000元(含)-5000元的,给付比例为70%;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的,给付比例为80%;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保障金额时,本保险期间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 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详见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5)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6) 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内在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猝死、伤残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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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宣传要求: 供应商成交后,须向红山区每个镇、街道指派工作人员,并在合同期限内,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牌、公共交通工具、LED广告屏、灯箱、黑板报等宣传工具,进行持续宣传,内容包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理赔、办理手续,三个月内宣传到全区89个行政村(居),提高群众知晓率,宣传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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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险条款:供应商提供的在保监会备案的专用条款(包含意外类保障)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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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团队:满足项目服务要求,至少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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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理赔期间:自2024年7月1日零时至2025年6月30日24时期间全部保单 保险期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