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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2025年度庭审记录事务社会化外包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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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0110001570767 发布时间:2024-10-11 文档页数:42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2025年度庭审记录事务社会化外包工作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品目类别:其他服务C99000000

服务期限:壹年,本项目合同生效起算之日起一年内。

二、外包价格

总价限价(不超过)200万元,每小时服务单价不超过40.8元/小时。合同价包含合同期内的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服务范围。服务期内,按中标价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工作人员工资、加班费、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保险费用、培训及管理费用,资料费、材料费、记录设备购置费、服装费、一切税费(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全部费用。

三、付款方式

支付首批项目启动资金后,从项目启动金和项目剩余资金按顺序抵扣支付月服务费用,具体按如下其中: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中标人的项目启动金。

2. 按月支付项目服务费,采购人于每月15日前结算上个月的服务费用(每月支付的费用=40.8*当月实际提供工时)

3.项目服务费的支付顺序,按照首先从项目启动金扣除、其次从项目剩余资金支付的顺序进行支付:当剩余项目启动金中足够抵扣当月服务费用时,采购人不再支付当月的服务费用;当剩余项目启动金抵扣完项目服务费后剩余为0后,不足的项目服务费用由剩余项目资金按月支付。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工时少于约定的420小时,根据实际服务工时计算速录外包服务费。

四、项目内容

(一)服务内容。2024-2025年庭审记录事务社会化外包项目,包含庭审记录和其它信息录入事务。

(二)庭审记录事务社会化外包项目服务内容。

(1)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的调试、联线、开启庭审直播系统等工作;立案的案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下载、录入、上传等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4)核对庭审笔录,交案件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送主审法官检查、签字确认;

(5)庭审结束后,将庭审笔录送交跟案书记员登记、归档;

(6)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

(7)信息录入事务工作要求,全面、准确、快速地将案件流转各阶段数据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或其它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检索、筛选、资料上传、打印等。

(8)完成案件执行中的信息录入、信息核对、信息校对等工作;

(9)完成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工作模式。中标人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96小时的速录服务。具体工作由法院审管办统一协调管理。

(四)保密协议。中标人应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约束工作人员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保密信息。如经发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上报监管单位,并依法单方解除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泄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着装要求。中标人工作人员着装统一、端庄、大方、素雅,须保持干净、整洁的整体形象。

(六)工作交接及异议处理流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中标人出具一份工作清单,标明工作内容。中标人工作人员认为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在工作交接时当面提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收到中标人异议后,应与中标人管理人员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接收工作任务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工作安排。

(七)服务要求

1.中标人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凡请假者除经中标人批准外,需告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理人员。中标人批准请假的,应及时调配人员补上。

2.中标人工作人员应听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按要求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3.中标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带离开工作场所。如经发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连续60日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工时的90%的,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上报监管单位,并依法单方解除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

5.中标人应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供工作人员名单,及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健康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等。中标人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中标人可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建议。

6.中标人工作人员可以合理使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工作设备、器具和其他工作所需物品,服务结束后交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损失的,按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责任。

7.中标人工作人员庭审速录听打速度不得低于140字/分钟,且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含90%,下同)。

8.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随时有权上报监管单位,并依法单方解除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或要求中标人更换工作人员,中标人应在提出更换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人员的工作,更换人员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违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理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工作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服务质量要求

1.按照《法院速录事务外包运营服务考核-速录外包工作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试行》执行。(考核办法及内部文件,不建议作公开下载,可作为合同附件等形式公开给单位)

2.考核办法由双方协商制定。

(九)工作成果交付和验收

中标人工作人员应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交付工作成果。

1、 服务需求响应方案的作用是为了中标人能更好的理解和完成越秀区人民法院向社会购买外包服务的目的和内容,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响应正确、完整的服务需求,以确保社会化外包采购服务的顺利响应和正常运行。

中标人应正确、全面响应服务需求,方案同时包括沟通交流机制、人力资源配置机制、人员派遣服务保障机制。

2、 项目管理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包括合理安排项目进度、控制成本、加强团队合作、降低风险、提高成功率和控制项目范围等方面。项目管理方案可以帮助项目团队更好地组织和管理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的目标。

  中标人应提供完善、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同时包括组织机构架构、管理规划内容,项目管理方案完整,组织机构架构完善且分工明确,管理规划内容详细。

3、质量保证是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保证活动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周期,阶段性的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可以及时的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推动着项目质量的持续改进。同时,通过质量保证活动可以很好的解决项目质量的可视化问题,增强采购人对项目质量的信任和信心。

差错率控制计划是用于项目质量管理中控制差错的技术方案。可以提高整个项目质量管理的正确性和有效性,降低差错发生率,控制差错率,从而提高项目整体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

中标人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方案及差错率控制计划,方案同时包括项目完成质量管理目标、派遣人员工作质量控制过程所使用的方法、派遣人员工作质量管理的纠偏措施、派遣人员工作中风险预防和应对措施。

4、文件管理体系为文件的组织、存储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中标人有效地管理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中标人应及时更新及实时维护文件管理体系,体系内容完善完整,包括外包单位管理、单位协议管理、外包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外包员工增减管理、薪酬管理内容。

5、 应急预案在预防、应对和恢复突发事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效果。应急预案通过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预警,能够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同时,明确了职责和任务,规定了指挥调度的方式和方法,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协调各方人员,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并且加强宣传和培训,有利于各方了解可能面临的重大事故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中标人对应急预案应加强宣传和培训,以备不时之需,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情的处理方案,需各项内容详细,人员和设备安排明确。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应对中标人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

(十)服务验收标准

中标人工作人员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规定的方法从事记录等辅助性工作,所完成的业务质量需达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

如遇对业务整体流程调整,则提前一个月向中标人提供最新验收标准,中标人应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

五、服务外包工作人员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无违法犯罪记录;

2. 岗位庭审速录员岗根据庭室需要具体安排;

3.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

4.熟悉办公软件word、Excel等的操作;

5.具备很强的政策法规意识和工作保密意识。

6.具体总服务时间:服务要求保每个工作196小时。

7. 庭审速录员年龄35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法律知识背景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8.项目管理人员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负责庭审速录员的招聘、劳动关系管理、绩效管理等人力资源工作的有效开展;

9.项目管理人员须包括法律专业人才,负责定期对各速录岗位开展法律专业培训,对各速录员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定期评估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前预警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10.项目管理人员须包括会计专业人才一名,对项目资金认真审核,专门对接速录员在法院的各项财务支出、单据报销,负责每月与法院核对速录员的绩效计算工作,编制记账凭证,及时向法院开具并派送发票。

11.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高管且具有人力资源总监任职经历。人力资源总监需根据社会突发事件,工作具体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细化改进工作方案。配合法院工作计划及目标,筹划办理各项法律教育及实操培训。设计、推行、改进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合理优化速录人员的考核、奖惩、升降事宜。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及耗材,并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

2.提供工作清单和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公布工作验收标准。

3.配合中标人开展服务培训、业务培训、员工管理等事项。按约定时间向中标人支付服务管理费用。

4.对中标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中标人服务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中标人提出整改意见。

5.在合作过程中,有权要求中标人对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6.监督中标人按合同约定落实员工享有的劳动法权利。

7.若中标人在服务某阶段时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次或其它违反合同目的情形,使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中标人在一定期限解决,逾期未解决的,造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给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济补偿。

8.中标人违反合同条款以及中标人投标技术响应文件,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而未有正当理由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扣罚当月支付给中标人的服务费,如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上报监管单位,并依法单方解除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

9.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以后10天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运作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二)中标人权利义务

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供合格的服务。

2.中标人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的人员素质满足履行本合同的要求。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要经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速录听打测试。服务期内中标人有义务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标准按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以达到服务的优化。

3.应尽可能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通过人员顶替解决方案,抽调合格工作人员顶替由于怀孕、病假、紧急请假等临时脱岗人员,杜绝出现空岗、脱岗现象。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上报监管单位,并依法单方解除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

4.中标人有义务做好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通过对服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专业技能的培训,达到相关工作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每年组织开展不低于2次的业务培训,并派员参加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5.除服务项目实施地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办公设备外,其他管理费用及工作设备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6.中标人应接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7.中标人的用工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标人必须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公积金等费用。中标人与工作人员发生任何的经济、法律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由中标人自行解决。中标人应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负责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管理,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入职手续、人事档案管理、劳动纠纷处理、户籍管理、绩效考核、年终考评、职称评定、计划生育、离职手续、工作人员体检、各项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投保、出险处理等日常管理事项。负责承担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工作人员职务过错等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8.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需出具承诺函。

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中标人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建议制定和完善各服务项目人员的考核办法。中标人要保证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给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如中标人发生未准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须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根据情况有权暂停支付相关管理服务费,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由中标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需出具承诺函。

9.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返还相关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数据、档案材料,不得复制存留,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除外),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完整无缺。

10.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现未按要求及时支付管理费等违约事项时,中标人有权追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违约责任,但对工作成果不得进行留置。

11.中标人负责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所提供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常用办公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中标人工作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所有办公设备,如因中标人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的,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因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3.中标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及驻点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关规章制度。对中标人工作人员及驻点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非因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14.中标人工作人员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

15.因中标人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责令中标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6.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本院工作人员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中标人应与从事本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17.中标人工作人员的食宿由中标人负责解决。

 

 

采购包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2025年度庭审记录事务社会化外包工作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壹年,本项目合同生效起算之日起一年内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详见采购需求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详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2024-2025年度庭审记录事务社会化外包工作

1.00

2,000,000.00

2,0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2024-2025年度庭审记录事务社会化外包工作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详见采购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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