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作为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并向法院提交本项目案件的法律文书;参加本项目案件的谈话、庭审及辩论、陈述,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接受所有法律文书送达,出具书面备忘录、意见、建议、法律风险分析;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会议等)
二、服务内容
案件基本信息如下: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因太皇山美水花苑C区限价商品房与延安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恒公司”)发生纠纷。
2011年3月2日,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延发改投[2011]101号《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泉县美水花苑小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复同意甘泉县新建美水花苑小区项目。批复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址。拟建项目位于甘泉县太皇山村。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 147598平方米,其中:住宅124908平方米/1735户(限价商品房56203 平方米/459户,经济适用住房27560平方米/424户,公租房26145 平方米/552户,廉租住房15000平方米/300户);商业设施6790平方米;公用及配套附属设施900平方米;地下车库 15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住宅、商业、地下车库及公用附属设施建设,室外硬化、官网、绿化等工程。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投资41000万元,其中廉租住房225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省补助和自筹解决,其他工程38750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解决。”2011年3月15日甘泉县经济发展局甘经发[2011]20号《甘泉县经济发展局关于甘泉县美水花苑小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甘泉县房管所进行新建美水花苑小区项目。2011年7月22日,甘泉县经发局对甘泉县房管所报送的甘泉县美水花苑保障性住房扩初图纸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及内容。共建保障性住房8幢楼;1-4号楼18层公租房,5-6号楼18层经济适用房;7号楼A段18层,B段23层,8号楼18层为限价商品房,南北向布局,总建筑面积143284平方米。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3.89亿元,具体投资以财政评审价为准,其中:建安费2.62亿元,绿化硬化及附属工程 5800万元,征地费2776.5万元,工程预备费1718.6万元,其他费用2277.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省补助和自筹解决。三、该工程建设要与太皇山整体设计衔接一致,并且要综合考虑内外高度及院落与道路的高程衔接。四、设计需增加停车位并增加小区医疗服务设施……。七、将室外工程设计一并考虑进去,使项目设计可以一次到位,便于控制投资额……。”2011年7月4日,2011年12月28日,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分别向美水花苑保障性住房项目三种类别住房的建设主体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的建设主体均为甘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案涉7、8号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均为开恒公司。2012年6月20日,甘泉县国土资源局与开恒公司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恒公司以 1590 万元的价格取得编号2012-07号宗地(229943平方米)70年使用权,宗地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12年11月15日,开恒公司与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建设项目由瑞涛公司承包。
开恒公司竣工后就地下车库公共部分和地上附属设施造价一直找甘泉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相关部门最终未就主楼以外地下车位以及室外附属工程是否由政府单另核算形成会议纪要。
后开恒公司以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案件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延安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延安市(2021)陕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甘泉县太皇山美水花苑C区限价房主楼以外的地下车库、室外附属工程费用22104746.93元,并支付欠付施工费用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保统筹费用732865.17元及逾期给付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太皇山美水花苑C区限价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二审代理服务。
(一)案情分析
向采购人提交案情分析,包括法律分析、证据准备情况、主要法律点分析、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处理思路、案件处理目标及需要采购人提供的配合事项等。
(二)起草和准备诉讼文书
起草和准备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民事答辩状、书面代理意见、证据目录及说明、相关申请书等。
(三)查阅和调查材料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材料,就本案事实调查取证。
(四)出庭参加庭审
出庭参加庭审,并就程序和实体问题向法院提出主张。
(五)法律文书签署和传递
依授权范围签署、送交、接收及转送各种法律文书。
(六)提交书面材料
根据代理工作的进程,向采购人提交案情分析、案件代理词及案件总结等书面材料。
(七)其他服务
根据采购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服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聘请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团队,作为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团队。
(一)律师团队
受聘律所须组织5名以上专职律师,所有团队成员均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提供固定律师团队组成的服务,该律师团队成员须具备丰富的行政法、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1、负责人律师
律师团队确定1名负责人律师,该负责人律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由该负责人律师统筹团队成员为采购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对其他律师的法律服务承担管理、指导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2、办案律师
律师团队须确定2名律师提供案件代理服务,办案律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且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能够独立办理案件,文字功底扎实,协调能力强。
(二)潜在服务商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方案应该针对性强、合理性、可行度高,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处理采购人法律事务的思路。
四、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二审程序终结为止。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由服务商提出申请并出具合同全额发票,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支付合同款项的50%;进入诉讼阶段支付合同款项的30%,案件审理完结后支付剩余20%合同款项。
2.支付方式:采购人自行支付。
3.结算方式:案件结束后,服务商持成交通知书、服务合同、正式发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与采购人结算。
(三)履约验收方案
1.案件审结完毕视为验收通过。
2.验收依据
(1)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澄清表(函);
(2)本合同及附件文本;
(3)合同签订时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服务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采购人日后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