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2.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600,000,092.05元
3.采购数量:5个包组
二、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和目标: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项目属性:服务类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采购项目包组情况
序号 |
服务范围 |
采购预算(单位:元) |
服务期限 |
包组1 |
东源县、龙川县、 江东新区 |
286860044.01 |
服务期三年,自2024年至2026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
包组2 |
紫金县 |
14220002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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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3 |
和平县 |
89460013.72 |
|
包组4 |
连平县 |
78180011.99 |
|
包组5 |
源城区 |
3300000.51 |
说明:(1)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3年测算总金额,非一年预算金额;最终结算的保费金额以项目服务周期内实际产生保费收入为准。
三、报价要求
本项目以《关于转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河财金〔2024〕19号)的价格标准为固定单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系统录入要求,投标人报价要求:以本项目总预算金额填报。
采购包1(东源县、龙川县、江东新区)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三年,自2024年至2026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东源县、龙川县、江东新区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中央和省级补贴型险种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 3.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中标人按季度向服务区域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汇报保险业务开展的情况、保险承保情况、各种保单资料、理赔资料、以及按采购人或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等。各县(区)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其他商务要求 ★1 |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执行上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
2 |
其他商务要求2-8 |
2.加强与各级农业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3.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并不得将农户信息用于承保工作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泄露农户信息;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査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4.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6.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7.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办法,每年由市县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 8.必须同时遵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以及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定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
项 |
1.00 |
286,860,044.01 |
286,860,044.01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实施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2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岭南水果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养殖(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 2)保险责任: ①家禽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水产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4h)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高温、低温寒害(标准)、冻灾、疾病、疫病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保险水产所地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预警,由县级(含)以上气象预警发布机构提供气象预警报告;二是若气象部门未发布预警,而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的气象监测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出现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气象灾害时,鼓励采用气象指数进行保险赔付。各县(区)应因地制宜,可根据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水产品养殖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水产养殖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家禽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县(区)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地财政或参保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包括鼓励开办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创新险种;鼓励开发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风险较高的保险品种。对首创性特色险种,首次开办可探索采用指定方式,由首创的保险机构独家经营。 4.其他涉农险种。 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综合保险、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防返贫综合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农产品收入价格和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试点,鼓励推广“保险+信贷”、“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模式,各县区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实施范围内从事以上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三)保险金额 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省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市级补贴和县级补贴比例为1: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各县(区)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农户真实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强化预算约束,有序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五)协保体系 承保机构可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一名或多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办机构、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协办机构、协保员支付相关费用,协保经费可按不超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其协办行为负责。 (六)“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各县(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 (七)信息化建设 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数据对接,逐步实现全省农业生产和风险信息查询、承保理赔、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等线上服务,强化承保理赔全流程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监督考核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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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紫金县)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三年,自2024年至2026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紫金县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中央和省级补贴型险种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 3.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中标人按季度向服务区域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汇报保险业务开展的情况、保险承保情况、各种保单资料、理赔资料、以及按采购人或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等。各县(区)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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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其他商务要求 ★1 |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执行上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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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商务要求2-8 |
2.加强与各级农业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3.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并不得将农户信息用于承保工作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泄露农户信息;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査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4.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6.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7.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办法,每年由市县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 8.必须同时遵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以及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定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
项 |
1.00 |
142,200,021.82 |
142,200,021.82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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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实施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2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岭南水果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养殖(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 2)保险责任: ①家禽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水产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4h)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高温、低温寒害(标准)、冻灾、疾病、疫病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保险水产所地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预警,由县级(含)以上气象预警发布机构提供气象预警报告;二是若气象部门未发布预警,而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的气象监测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出现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气象灾害时,鼓励采用气象指数进行保险赔付。各县(区)应因地制宜,可根据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水产品养殖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水产养殖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家禽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县(区)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地财政或参保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包括鼓励开办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创新险种;鼓励开发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风险较高的保险品种。对首创性特色险种,首次开办可探索采用指定方式,由首创的保险机构独家经营。 4.其他涉农险种。 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综合保险、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防返贫综合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农产品收入价格和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试点,鼓励推广“保险+信贷”、“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模式,各县区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实施范围内从事以上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三)保险金额 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省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市级补贴和县级补贴比例为1: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各县(区)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农户真实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强化预算约束,有序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五)协保体系 承保机构可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一名或多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办机构、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协办机构、协保员支付相关费用,协保经费可按不超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其协办行为负责。 (六)“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各县(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 (七)信息化建设 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数据对接,逐步实现全省农业生产和风险信息查询、承保理赔、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等线上服务,强化承保理赔全流程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监督考核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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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3(和平县)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三年,自2024年至2026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和平县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中央和省级补贴型险种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 3.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中标人按季度向服务区域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汇报保险业务开展的情况、保险承保情况、各种保单资料、理赔资料、以及按采购人或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等。各县(区)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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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其他商务要求 ★1 |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执行上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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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商务要求2-8 |
2.加强与各级农业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3.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并不得将农户信息用于承保工作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泄露农户信息;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査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4.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6.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7.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办法,每年由市县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 8.必须同时遵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以及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定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
项 |
1.00 |
89,460,013.72 |
89,460,013.72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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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实施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2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岭南水果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养殖(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 2)保险责任: ①家禽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水产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4h)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高温、低温寒害(标准)、冻灾、疾病、疫病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保险水产所地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预警,由县级(含)以上气象预警发布机构提供气象预警报告;二是若气象部门未发布预警,而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的气象监测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出现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气象灾害时,鼓励采用气象指数进行保险赔付。各县(区)应因地制宜,可根据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水产品养殖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水产养殖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家禽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县(区)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地财政或参保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包括鼓励开办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创新险种;鼓励开发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风险较高的保险品种。对首创性特色险种,首次开办可探索采用指定方式,由首创的保险机构独家经营。 4.其他涉农险种。 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综合保险、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防返贫综合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农产品收入价格和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试点,鼓励推广“保险+信贷”、“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模式,各县区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实施范围内从事以上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三)保险金额 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省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市级补贴和县级补贴比例为1: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各县(区)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农户真实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强化预算约束,有序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五)协保体系 承保机构可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一名或多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办机构、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协办机构、协保员支付相关费用,协保经费可按不超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其协办行为负责。 (六)“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各县(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 (七)信息化建设 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数据对接,逐步实现全省农业生产和风险信息查询、承保理赔、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等线上服务,强化承保理赔全流程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监督考核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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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4(连平县)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三年,自2024年至2026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连平县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中央和省级补贴型险种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 3.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中标人按季度向服务区域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汇报保险业务开展的情况、保险承保情况、各种保单资料、理赔资料、以及按采购人或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等。各县(区)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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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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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商务要求 ★1 |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执行上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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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商务要求2-8 |
2.加强与各级农业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3.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并不得将农户信息用于承保工作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泄露农户信息;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査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4.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6.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7.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办法,每年由市县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 8.必须同时遵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以及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定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
项 |
1.00 |
78,180,011.99 |
78,180,011.99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实施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2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岭南水果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养殖(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 2)保险责任: ①家禽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水产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4h)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高温、低温寒害(标准)、冻灾、疾病、疫病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保险水产所地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预警,由县级(含)以上气象预警发布机构提供气象预警报告;二是若气象部门未发布预警,而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的气象监测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出现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气象灾害时,鼓励采用气象指数进行保险赔付。各县(区)应因地制宜,可根据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水产品养殖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水产养殖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家禽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县(区)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地财政或参保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包括鼓励开办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创新险种;鼓励开发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风险较高的保险品种。对首创性特色险种,首次开办可探索采用指定方式,由首创的保险机构独家经营。 4.其他涉农险种。 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综合保险、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防返贫综合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农产品收入价格和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试点,鼓励推广“保险+信贷”、“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模式,各县区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实施范围内从事以上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三)保险金额 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省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市级补贴和县级补贴比例为1: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各县(区)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农户真实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强化预算约束,有序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五)协保体系 承保机构可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一名或多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办机构、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协办机构、协保员支付相关费用,协保经费可按不超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其协办行为负责。 (六)“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各县(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 (七)信息化建设 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数据对接,逐步实现全省农业生产和风险信息查询、承保理赔、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等线上服务,强化承保理赔全流程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监督考核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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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5(源城区)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三年,自2024年至2026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源城区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中央和省级补贴型险种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 3.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中标人按季度向服务区域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汇报保险业务开展的情况、保险承保情况、各种保单资料、理赔资料、以及按采购人或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等。各县(区)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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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其他商务要求 ★1 |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执行上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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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商务要求2-8 |
2.加强与各级农业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3.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并不得将农户信息用于承保工作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泄露农户信息;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査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4.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6.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7.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办法,每年由市县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 8.必须同时遵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以及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定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
项 |
1.00 |
3,300,000.51 |
3,300,000.51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2026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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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实施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2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岭南水果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养殖(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 2)保险责任: ①家禽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水产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4h)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高温、低温寒害(标准)、冻灾、疾病、疫病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保险水产所地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预警,由县级(含)以上气象预警发布机构提供气象预警报告;二是若气象部门未发布预警,而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保险水产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或区域自动气象站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灾害的气象监测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出现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气象灾害时,鼓励采用气象指数进行保险赔付。各县(区)应因地制宜,可根据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水产品养殖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水产养殖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家禽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县(区)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地财政或参保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包括鼓励开办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创新险种;鼓励开发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风险较高的保险品种。对首创性特色险种,首次开办可探索采用指定方式,由首创的保险机构独家经营。 4.其他涉农险种。 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综合保险、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防返贫综合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农产品收入价格和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试点,鼓励推广“保险+信贷”、“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模式,各县区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实施范围内从事以上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三)保险金额 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省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市级补贴和县级补贴比例为1: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市、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各县(区)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农户真实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强化预算约束,有序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五)协保体系 承保机构可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一名或多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办机构、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协办机构、协保员支付相关费用,协保经费可按不超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其协办行为负责。 (六)“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各县(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 (七)信息化建设 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数据对接,逐步实现全省农业生产和风险信息查询、承保理赔、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等线上服务,强化承保理赔全流程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监督考核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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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