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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民政综合辅助和业务服务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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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1050001577575 发布时间:2024-11-05 文档页数:47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4-2025年民政综合辅助和业务服务工作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4-2025年民政综合辅助和业务服务工作项目

2、项目性质:服务类

3、项目内容:协助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业务、殡葬改革业务、社工服务站运营辅助业务、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婚姻颁证服务等工作内容。

采购包1(2024-2025年民政综合辅助和业务服务工作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20%,自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出具的正式等额有效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

2期:支付比例50%,合同履行第6个月,供应商提交中期总结报告且出具正式等额有效发票,经验收合格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

3期:支付比例30%,合同期届满、供应商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且出具正式等额有效发票,经验收合格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如因不可抗力或采购实际需求减少,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及服务验收情况支付服务费余款。 2、服务费按进度结算,本项目分3期进行支付服务费用。付款前,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付款材料,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请款材料,采购人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1)合同;(2)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3)总结报告;(4)采购人请款必须的其它材料。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述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因财政部门等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原因造成采购人不能如期支付服务费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供应商不得追究采购人任何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1、验收时间:第二期、第三期服务费结算前。 2、供应商在合同履行第6个月及在合同期满后,根据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向采购人提交自评材料,由采购人组织实施服务评估和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关结果;项目验收或评估等级不合格的,由采购人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3、验收内容: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工作报告等完成服务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 4、验收标准按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未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双方另行协商一致解决。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社会服务

2024-2025年民政综合辅助和业务服务工作项目

1.00

1,340,000.00

1,340,000.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2024-2025年民政综合辅助和业务服务工作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采购内容

1、居家社区养老辅助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指导区、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运营服务工作;做好居家社区养老对象和助餐配餐资格审核;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回访工作;开展镇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巡查等内容。

2、殡葬改革辅助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做好清明、重阳拜祭期间殡葬管理保障工作;协助对遗体火化情况和骨灰安放台账进行核查;协助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结算工作;协助做好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协助做好公益性骨灰楼格位补贴的清算和拨付工作;协助开展日常殡葬巡查工作;协助开展清明、重阳期间专项殡葬巡查工作;协助完成广州玉德堂陵园年检工作等内容。

3、社工服务站运营辅助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指导社工服务站运营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社工服务站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社工服务站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社工服务站沟通联系工作;跟进社工服务站采购、合同签订、经费拨付等工作内容。

4、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管理辅助性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健全社会工作发展机制体系;协助深入实施“社工+”战略;协助做好社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工作管理日常事务等内容。

5、婚姻颁证服务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展常态化婚姻颁证服务;制定主题婚姻颁证服务工作方案和计划;协助组织开展主题婚姻颁证活动;开展特邀颁证服务;做好婚姻颁证服务推广宣传工作;设施设备及用品管理维护等内容。

 

2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严格按照《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44号)、广州市民政局等17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民〔2019〕153号)、《中共广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加强殡葬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民党〔2020〕75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社局 广州市妇联 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民〔2021〕209号)、《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穗府办〔2021〕7号)、《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0〕86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穗民〔2022〕58号)和《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南沙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民政领域改革创新示范样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民〔2022〕86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服务。

2、供应商应定期针对相关业务的开展进行检查,保障相关业务服务的有序开展。

3、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完成率达到100%。

4、供应商应接受中央、省、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中央、省、市、区民政部门监督、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两次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视情节严重予以扣除一定比例经费作为违约金。如供应商逾期整改或两次整改后仍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三、人员要求

★1、供应商需承诺在服务期内按项目工作需求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0名全职工作人员且配备的工作人员具备承担对应民政工作的能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需求的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期间如有人事变动问题,须提前向采购人报备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保证能及时更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居家社区养老辅助工作配备不少于3名全职工作人员。

(2)殡葬改革辅助工作配备不少于1名全职工作人员。

(3)社工服务站运营辅助工作配备不少于1名全职工作人员。

(4)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管理辅助性工作配备不少于3名全职工作人员。

(5)婚姻颁证服务工作配备不少于2名全职工作人员。【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供应商按本项目采购要求配备所需服务人员,采购人与上述服务人员无劳动关系。供应商按照项目要求负责服务人员的聘用、培训、人事、管理并监督服务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工责任。

3、供应商为本项目设置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及与采购人的协调,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人事、管理、监督体系,确保本项目各服务岗位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4、供应商负责督促拟派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及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供应商自行负责与拟派人员的劳动合同,供应商可按项目要求提供本地化便利服务,在接到采购人电话通知后,供应商管理人员能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工作。

 

4

四、保密要求

1、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涉及业务服务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供应商在工作中形成的服务信息及相关资料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用于任何非本项目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若出现批量泄露信息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采购人可单方解除项目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3、供应商需建立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保密教育。

 

5

五、报价及结算要求

1、本项目采用总价的报价方式,凡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的报价为全包价,费用已涵盖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标准开展本项目服务工作必须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采购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6

六、其他要求

1、项目开展期间若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对应业务内容相关政策文件或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政策文件标准执行,具体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另行约定。

2、项目运营期间供应商因业务等需要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的,需经采购人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3、供应商按照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约定提供服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供应商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4、严格按照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采购人的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供应商应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6、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内部服务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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