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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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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发布 71页 文档编号:202411130001579483 需下载券:10
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保障现有环卫作业车辆及机械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025年度环卫作业车辆的维修养护服务供应商,服务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项目清单一览表

分包号

分包名称

采购预算金额(元)

各包组最高限价

服务期

01

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1号包组

¥460000.00

¥460000.00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2

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2号包组

¥460000.00

¥460000.00

03

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3号包组

¥460000.00

¥460000.00

注:各包组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

说明:

1、工时单价是指维修和保养车辆单位工作时间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和保养的人工费用、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类维修企业报价不得高于90元/小时;二类维修企业报价不得高于67元/小时。

2、材料管理费率统一为16%;外加工管理费率统一为16%。

3、车辆年审费用:按实结算;材料费:下浮10%结算。(注:结算时所有材料费下浮10%后再计算费用。)。

4、投标人投标时可以只投其中一包,也可以投多包,兼投不兼中。

5、各包组维保费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工时单价为投标人投标时所报工时单价。

6、本项目分为三个包组,每个包组的预算为46万元。

  7、三个包组的车辆明细表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采购包1(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1号包组)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标的提供的地点

车辆维修服务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按月对车辆维保费进行结算,乙方须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甲方提供本月送修单等原始单据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对应维保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国库支付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维保费。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的约定和行业要求,对维修竣工的车辆进行和核对维修价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查、反修、核对或修改价格,如采购人未发现问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无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付款要求

1.中标人向采购人交付维修竣工车辆时提供电脑打印的“结算单”一式三份。 2.采购人检查维修竣工的车辆和维修价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查、反修、核对或修改价格,如采购人未发现问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3.在采购人支付上述款项前,因中标人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采购人退延支付上述款项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负违约责任和损赔偿责任。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

 

2

报价要求

1.项目报价应包括履行车辆维修服务所涉及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通信费、管理费、交通费、运输费、利润、税金等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不予另外支付。 2.各包组投标报价为工时单价报价,一类维修企业报工时单价最高限价为90元/小时,二类维修企业工时单价最高限价为67元/小时。报价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 3.工时单价是指维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之和,工时单价为元/工时。投标人在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3

中标后车辆维修费用计价构成

1.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十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2.工时单价即为中标工时单价。 3.材料管理费率%,材料管理费率是指材料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差价与材料实际购进价格之比,其中材料费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不得高于同期投标人的销售价。材料管理费率统一按16%计算。 4.外加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本厂外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含有外加工的维修项目,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统一按16.00%计算。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1号包组)

1.00

460,000.00

46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1号包组)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服务要求 1.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1000元以上维修费用应签定“汽车维修合同”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2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每次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同时须提供无偿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的服务。 1.3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1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无偿返修。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检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1.5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厂,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6保证维修材料质量。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特殊情况下,经送修人同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1.7必须设立车辆维修服务专柜,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 1.8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无偿拖车等服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车辆在珠海市行政范围内提供24小时无偿拖车服务以及无偿接送维修服务。 1.9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采购人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1.10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车辆检测及车辆年审服务。

 

2

2.价格优惠要求 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优惠的具体办法如下: 2.1工时单价,工时单价是指维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2.2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且不得高于中标人同期销售平均价。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通知采购人。 2.3材料管理费率指实际购进材料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价与材料实际购进价格之比。材料管理费率统一按16%收取。 2.4外加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本厂外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外加工管理费率统一按16%计算,不得另计工时定额,重复收费。 2.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2.6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十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3

3.结算管理要求 3.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都必须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特别是结算的管理。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3.2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先报价并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3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牌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3.4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返工;因维修企业违反合同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对违约维修企业处以相应的违约赔偿。

 

4

4.监控要求 4.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投标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5

5.车辆维修服务流程 5.1审批 严禁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特殊规定的除外),凡送修单位擅自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的,采购人不予报销费用。确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无法维修的,送修单位必须先经采购人同意,然后报采购人批准后方可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经采购人核实修理费并经采购人同意,报采购人批准后,给予报销。 5.2送修 车辆送修时,送修单位必须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购置时间、累计行驶里程,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车管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后方可送修。 5.3报价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承修车辆时,要核对送修单内容并向送修单位报价,但对于一次维修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送修单位则必须向三家以上的社会维修服务企业询价。 5.4结算 送修单位送修时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车辆牌照号,在库车辆维修服务企业核对车辆牌照号无误后方行结算,不得代替其他车辆牌照号结算。

 

6

6.监督管理 6.1违规处理和替补制度 任何一家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在履行车辆维修合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后,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维修企业资质降低的; (3)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4)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5)通过给拥金或变相给拥金的方式招揽维修业务经查实的; (6)被维修车属单位有效投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

 

7

7.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1)中标人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2)如采购人或送修人车辆在中标人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采购人或送修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采购人或送修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偿维修至合格;如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又未征求送修单位或采购人同意,送修单位或采购人有权拒付维修费。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2(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2号包组)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标的提供的地点

车辆维修服务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按月对车辆维保费进行结算,乙方须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甲方提供本月送修单等原始单据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对应维保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国库支付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维保费。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的约定和行业要求,对维修竣工的车辆进行和核对维修价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查、反修、核对或修改价格,如采购人未发现问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无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付款要求

1.中标人向采购人交付维修竣工车辆时提供电脑打印的“结算单”一式三份。 2.采购人检查维修竣工的车辆和维修价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查、反修、核对或修改价格,如采购人未发现问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3.在采购人支付上述款项前,因中标人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采购人退延支付上述款项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负违约责任和损赔偿责任。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

 

2

报价要求

1.项目报价应包括履行车辆维修服务所涉及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通信费、管理费、交通费、运输费、利润、税金等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不予另外支付。 2.各包组投标报价为工时单价报价,一类维修企业报工时单价最高限价为90元/小时,二类维修企业工时单价最高限价为67元/小时。报价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 3.工时单价是指维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之和,工时单价为元/工时。投标人在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3

中标后车辆维修费用计价构成

1.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十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2.工时单价即为中标工时单价。 3.材料管理费率%,材料管理费率是指材料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差价与材料实际购进价格之比,其中材料费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不得高于同期投标人的销售价。材料管理费率统一按16%计算。 4.外加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本厂外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含有外加工的维修项目,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统一按16.00%计算。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2号包组)

1.00

460,000.00

46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2号包组)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服务要求 1.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1000元以上维修费用应签定“汽车维修合同”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2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每次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同时须提供无偿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的服务。 1.3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1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无偿返修。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检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1.5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厂,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6保证维修材料质量。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特殊情况下,经送修人同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1.7必须设立车辆维修服务专柜,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 1.8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无偿拖车等服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车辆在珠海市行政范围内提供24小时无偿拖车服务以及无偿接送维修服务。 1.9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采购人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1.10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车辆检测及车辆年审服务。

 

2

2.价格优惠要求 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优惠的具体办法如下: 2.1工时单价,工时单价是指维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2.2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且不得高于中标人同期销售平均价。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通知采购人。 2.3材料管理费率指实际购进材料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价与材料实际购进价格之比。材料管理费率统一按16%收取。 2.4外加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本厂外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外加工管理费率统一按16%计算,不得另计工时定额,重复收费。 2.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2.6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十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3

3.结算管理要求 3.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都必须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特别是结算的管理。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3.2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先报价并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3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牌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3.4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返工;因维修企业违反合同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对违约维修企业处以相应的违约赔偿。

 

4

4.监控要求 4.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投标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5

5.车辆维修服务流程 5.1审批 严禁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特殊规定的除外),凡送修单位擅自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的,采购人不予报销费用。确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无法维修的,送修单位必须先经采购人同意,然后报采购人批准后方可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经采购人核实修理费并经采购人同意,报采购人批准后,给予报销。 5.2送修 车辆送修时,送修单位必须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购置时间、累计行驶里程,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车管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后方可送修。 5.3报价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承修车辆时,要核对送修单内容并向送修单位报价,但对于一次维修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送修单位则必须向三家以上的社会维修服务企业询价。 5.4结算 送修单位送修时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车辆牌照号,在库车辆维修服务企业核对车辆牌照号无误后方行结算,不得代替其他车辆牌照号结算。

 

6

6.监督管理 6.1违规处理和替补制度 任何一家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在履行车辆维修合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后,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维修企业资质降低的; (3)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4)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5)通过给拥金或变相给拥金的方式招揽维修业务经查实的; (6)被维修车属单位有效投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

 

7

7.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1)中标人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2)如采购人或送修人车辆在中标人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采购人或送修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采购人或送修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偿维修至合格;如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又未征求送修单位或采购人同意,送修单位或采购人有权拒付维修费。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3(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采购项目3号包组)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标的提供的地点

车辆维修服务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按月对车辆维保费进行结算,乙方须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甲方提供本月送修单等原始单据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对应维保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国库支付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维保费。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的约定和行业要求,对维修竣工的车辆进行和核对维修价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查、反修、核对或修改价格,如采购人未发现问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无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付款要求

1.中标人向采购人交付维修竣工车辆时提供电脑打印的“结算单”一式三份。 2.采购人检查维修竣工的车辆和维修价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查、反修、核对或修改价格,如采购人未发现问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3.在采购人支付上述款项前,因中标人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采购人退延支付上述款项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负违约责任和损赔偿责任。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

 

2

报价要求

1.项目报价应包括履行车辆维修服务所涉及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通信费、管理费、交通费、运输费、利润、税金等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不予另外支付。 2.各包组投标报价为工时单价报价,一类维修企业报工时单价最高限价为90元/小时,二类维修企业工时单价最高限价为67元/小时。报价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 3.工时单价是指维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之和,工时单价为元/工时。投标人在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3

中标后车辆维修费用计价构成

1.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十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2.工时单价即为中标工时单价。 3.材料管理费率%,材料管理费率是指材料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差价与材料实际购进价格之比,其中材料费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不得高于同期投标人的销售价。材料管理费率统一按16%计算。 4.外加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本厂外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含有外加工的维修项目,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统一按16.00%计算。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3号包组)

1.00

460,000.00

46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2025年度车辆维修和养护服务(3号包组)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服务要求 1.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1000元以上维修费用应签定“汽车维修合同”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2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每次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同时须提供无偿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的服务。 1.3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1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无偿返修。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检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1.5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厂,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6保证维修材料质量。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特殊情况下,经送修人同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1.7必须设立车辆维修服务专柜,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 1.8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无偿拖车等服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车辆在珠海市行政范围内提供24小时无偿拖车服务以及无偿接送维修服务。 1.9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采购人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1.10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车辆检测及车辆年审服务。

 

2

2.价格优惠要求 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优惠的具体办法如下: 2.1工时单价,工时单价是指维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2.2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且不得高于中标人同期销售平均价。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通知采购人。 2.3材料管理费率指实际购进材料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价与材料实际购进价格之比。材料管理费率统一按16%收取。 2.4外加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本厂外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外加工管理费率统一按16%计算,不得另计工时定额,重复收费。 2.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2.6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十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3

3.结算管理要求 3.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都必须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特别是结算的管理。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3.2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先报价并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3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牌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3.4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返工;因维修企业违反合同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对违约维修企业处以相应的违约赔偿。

 

4

4.监控要求 4.1投标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投标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5

5.车辆维修服务流程 5.1审批 严禁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特殊规定的除外),凡送修单位擅自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的,采购人不予报销费用。确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无法维修的,送修单位必须先经采购人同意,然后报采购人批准后方可到非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经采购人核实修理费并经采购人同意,报采购人批准后,给予报销。 5.2送修 车辆送修时,送修单位必须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购置时间、累计行驶里程,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车管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后方可送修。 5.3报价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承修车辆时,要核对送修单内容并向送修单位报价,但对于一次维修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送修单位则必须向三家以上的社会维修服务企业询价。 5.4结算 送修单位送修时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车辆牌照号,在库车辆维修服务企业核对车辆牌照号无误后方行结算,不得代替其他车辆牌照号结算。

 

6

6.监督管理 6.1违规处理和替补制度 任何一家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在履行车辆维修合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后,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维修企业资质降低的; (3)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4)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5)通过给拥金或变相给拥金的方式招揽维修业务经查实的; (6)被维修车属单位有效投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

 

7

7.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1)中标人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2)如采购人或送修人车辆在中标人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采购人或送修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采购人或送修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偿维修至合格;如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又未征求送修单位或采购人同意,送修单位或采购人有权拒付维修费。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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