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投标要求
1.投标说明
1.1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允许。(分析测试外部质控允许分包,其他内容不得分包)
2.重要指标
“服务内容”中用“*”符号标注的属于重要指标,必须完全响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投标无效。
3.商务要求
3.1.服务期限:1、合同签订后40天内,提交成果1。
2、合同签订后210天内,提交成果2
3.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中“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完成青海省21个优先监管地块基础信息、空间信息调查,点位布设、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样流转、分析测试、分析测试外部质控和监测成果集成
一、信息调查
1、基础信息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污染识别,同步采集地块空间信息,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点位,编制采样布点方案。
资料收集:对照资料清单收集地块内及周边区域环境与污染信息,对已开展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采集的地块,需对照清单进行再次核对补充。
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并获取文件资料无法提供的信息,如现场污染痕迹、防护措施、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等。主要包括核对信息、识别关注区域、敏感目标、已有监测设备、地形地貌等。
人员访谈:主要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涉及的疑问,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场地是否有过污染事件的发生,地块周边环境及敏感受体状况等。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污染识别:结合基础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核实、分析所收集的地块信息,开展污染识别,说明地块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说明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并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整理汇总文件资料、图件资料、现场照片及记录、调查表、空间信息文件等,建立地块信息档案。
2、空间信息调查
采集地块影像底图和地块矢量数据两部分。调查要求、成果制作与整合等相关要求参照《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技术要点(建设用地地块空间信息调查类)》,并满足地块系统地块空间矢量数据上传要求。
3、点位布设
识别疑似污染区域是基于获取的基础信息,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疑似污染较重的功能区(如生产区、储存区、废水治理区、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区等),结合污染物类型、疑似污染程度和采样可操作性,每个地块筛选确定不少于2个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每个地块需编制布点采样方案,确定土壤及地下水布点位置、数量、深度等,并组织专家审核现场踏勘确认。
二、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样流转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完成青海省21个优先监管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和流转工作,共计118个土壤点位约438个样品,25个地下水点位约43个样品采集工作。(实际采集数量以布点方案确定后为准)
1、土壤样品采集
2.1土孔钻探
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中相关土孔钻探技术要求开展钻探工作,主要为钻机架设、开孔、钻进、取样、封孔、点位复测的流程进行。
2.2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
钻探过程中,每次进尺均需利用现场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并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辅助筛选送检土壤样品。根据地块污染情况,使用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对土壤VOCs进行快速检测,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仪(XRF)对土壤重金属进行快速检测。
2.3土壤样品采集要求
土壤样品的采集要求、送检样品筛选原则、样品编码规律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第六章土壤采样的相关要求,样品采集要注意以下事项:
起钻出样后优先采集挥发性有机物样品,使用一次性土壤非扰动采样器挖取岩心处5g左右土壤,快速装入实验室提供的已测量前重的样品瓶,并拧紧瓶盖置于4摄氏度以下的冷柜或保温箱冷藏。
(1)挥发性污染物样品采集为单独取样,现场采样集三种规格的样品:①低浓度采样5g土壤样品+搅拌子,2份;②高浓度采样5g土壤样品+甲醇,2份;③另采集一瓶样品测定土壤含水率,不少于100g。
(2)针对测试重金属、半挥发性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土壤采集,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样品瓶内并装满填实;为防止瓶口沾污,采样时可将干净硬纸板围成漏斗状衬在瓶口。采样过程剔除石块等杂质,保持瓶口清洁防止密封不严。
(3)采样过程填写土壤钻探采样记录单和拍照记录各重要环节。
2.2地下水样品采集
地下水采样井建设:地下水采样井建设过程包括钻孔、下管、填充滤料、密封止水、成井洗井、封井等步骤,采样井的设计和建设具体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第五章地下水采样井建设的相关规定。
地下水采样井深度: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潜水层厚度大于3 m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地下水采样前洗井:
(1)采样前洗井应至少在成井洗井48 h后开始。
(2)采样前洗井应避免对井内水体产生气提、气曝等扰动。若采用贝勒管进行洗井,贝勒管汲水位置为井管底部,应控制贝勒管缓慢下降和上升,原则上洗井水体积应达到3~5倍滞水体积。洗井前对pH计、溶解氧仪、电导率和氧化还原电位仪等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校正,校正结果填入“地下水采样井洗井记录单”。
(3)开始洗井时,以小流量抽水,记录抽水开始时间,同时洗井过程中每隔5分钟读取并记录pH、温度(T)、电导率、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及浊度,连续三次采样达到以下要求结束洗井:
(a)pH变化范围为±0.1;(b)温度变化范围为±0.5℃;(c)电导率变化范围为±3%;(d)DO变化范围为±10%,当DO<2.0 mg/L时,其变化范围为±0.2 mg/L;(e)ORP变化范围±10 mV;(f)10 NTU<浊度<50 NTU时,其变化范围应在±10%以内;浊度<10NTU时,其变化范围为±1.0 NTU;若含水层处于粉土或粘土地层时,连续多次洗井后的浊度≥50 NTU时,要求连续三次测量浊度变化值小于5 NTU。
若现场测试参数无法满足(3)中的要求,或不具备现场测试仪器的,则洗井水体积达到3~5倍采样井内水体积后即可进行采样。采样前洗井过程填写地下水采样井洗井记录单。采样前洗井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统一收集处置。采样洗井达到要求后,测量并记录水位,若地下水水位变化小于10cm,则可以立即采样;若地下水水位变化超过10cm,应待地下水位再次稳定后采样,若地下水回补速度较慢,原则上应在洗井后2h内完成地下水采样。若洗井过程中发现水面有浮油类物质,需要在采样记录单里明确注明。
地下水样品采集应先采集用于检测VOCs的水样,然后再采集用于检测其他水质指标的水样。对于未添加保护剂的样品瓶,地下水采样前需用待采集水样润洗2~3次。
使用贝勒管进行地下水样品采集时,应缓慢沉降或提升贝勒管。取出后,通过调节贝勒管下端出水阀或低流量控制器,使水样沿瓶壁缓缓流入瓶中,直至在瓶口形成一向上弯月面,旋紧瓶盖,避免采样瓶中存在顶空和气泡。地下水装入样品瓶后,使用手持智能终端记录样品编码、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员等信息,打印后贴到样品瓶上。地下水采集完成后,样品瓶应用泡沫塑料袋包裹,并立即放入现场装有冷冻蓝冰的样品箱内保存。地下水平行样采集要求。
地下水平行样应不少于地块地下水总样品数的10%,每个地块至少采集1份。
使用非一次性的地下水采样设备,在采样前后需对采样设备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采用柴油发电机为地下水采集设备提供动力时,应将柴油机放置于采样井下风向较远的位置。
地下水样品采集拍照记录地下水样品采集过程应对洗井、装样、以及采样过程中现场快速监测等环节进行拍照记录,以备质量控制。
2.3样品保存和流转
样品保存和流转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三、完成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
完成青海省21个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样品制备、约118个土壤点位、25个地下水点位样品分析测试工作。(以实际采集制备样品数量为准)
3.1土壤样品制备
完成青海省21个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样品制备工作,包括提供合格的制样环境和技术人员保障,并按照要求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样品制备数量以实际样品采集数量为准(土壤样品约438个)。
土壤样品制备执行《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59号)》的要求,我中心将对样品制备进行质量控制。样品制备过程要尽可能使每一份样品都是均匀地来自该样品总量。
3.2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工作
完成青海省21个优先监管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分析测试工作,包括分析测试环境和技术人员保障,并按照要求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土壤样品约438个,地下水样品约43个,样品分析数量以实际样品采集数量为准。
土壤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45项指标,以及其他地块特征污染物(依据污染识别结果确定);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应包括地块特征污染物。
分析方法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原则上优先选择GB 3660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以下简称GB/T 14848)推荐的分析方法,对于GB 36600和GB/T 14848中未给出推荐方法的,可选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方法。(备注:所使用方法须通过CMA资质认定)
技术人员保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以及配备的专业人员等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要求,具备开展分析测试工作的能力。满足实验室方法确认、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条件。
四、分析测试外部质控
对检测实验室开展数据审核工作,数据审核比例为100%,并出具审核意见;开展不少于总样品数的10%的现场平行样(室间比对样)的分析测试,每个调查地块至少采集1份平行样。
五、成果集成
综合分析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开展变化趋势成因分析。对土壤或地下水监测超标的地块,综合分析其土地利用情况、超标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周边敏感受体情况等,每个地块重点监测报告逐一提出下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实施管控措施的建议,并最终形成一份全省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项目总结报告,对整个项目开展情况、技术方法、各地块监测结果进行总结,提出总体管理建议。
五、提交成果
1、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先监管模块”,上传完成青海苏青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等12个重点监测地块基础信息、空间信息、监测结果、检测报告等材料。
2、21个地块全部调查原始记录21套、布点方案21份;②全部合格样品(含样品实物及交接单、运输单等纸质件);全部样品的采样信息及原始采样记录表格21份;③全部制备后合格的样品(含样品实物及交接单、运输单等纸质件);④检测报告、外部质量控制报告各21份;⑤21个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报告;1份《青海省土壤污染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成果提交纸质件(含PDF扫描件或其他电子件)。
五、提交时间
1、合同签订后40天内,提交成果1。
2、合同签订后210天内,提交成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