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招标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基本情况介绍 |
最高限价(元) |
1 |
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 |
1 |
项 |
2800000.00 |
按照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完成《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中应包含本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法制优化完善的专题研究。 |
2800000.00 |
二、服务内容和相关具体要求
(一)主要内容
《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分为三个层次。总体规划范围为杭州市域,研究范围覆盖历史上杭州所依托的地理文化区域,重点规划范围为重点实施片区。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1、杭州历史文化遗产价值体系
(1)全面系统认识杭州市历史文化资源
包括梳理市域内历史城区、名镇、名村、街区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系统认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构成,分类分专题进行历史文化资源普查;
(2)提炼杭州历史文化核心价值体系
分析大区域地理文化背景下的杭州城乡发展历史沿革、聚落变迁、山水城格局特征,从“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构建角度,提炼杭州历史文化核心价值,以及对应的价值特征。
(3)构建基于价值的杭州历史文化保护对象体系
明确核心价值的重点保护对象与支撑载体,分析评估载体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现状保存情况、展示阐释与利用情况、现有管理情况等。针对重点保护对象未纳入现有法定保护对象的,提出推荐保护名录。
(4)明确保护传承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基于杭州历史文化价值、地域特色,综合当下发展机遇和上位要求,从多空间层次研究确立杭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目标定位、规划原则、预期指标等。
2、杭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1)构建杭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格局
综合分析核心价值载体的空间分布特征,提出杭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总体空间格局,建立区域协同的保护传承展示利用结构,明确重要保护的片区。
(2)提出杭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策略与措施
提出杭州市历史文化传承利用的总体策略与路径,针对核心价值,从多角度提出分类提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行动与具体措施。
(3)明确重点片区的实施指引
针对杭州重点保护传承片区进行现状评估,分析其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分类分片提出重要文化传承片区展示利用的要求、措施和实施路径;
(4)制定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
落实国、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传导要求,衔接相关规划,统筹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方案,重点明确近期实施内容;完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与保障措施。
3、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的法制优化专题研究
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文物保护的一系列最新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结合当前新一轮《文物法》修改进程和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深入研究和梳理《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修正)的实践效果,以及面临的难点和问题,借鉴分析相关城市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完成文物保护相关的专题调研报告,对今后文物保护提出系统性的对策和建议。同时,配合《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的立法调研,完成专题研究报告(附建议草案)。
4、项目团队人员要求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要求配备具有城乡(城市)规划师、文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专业职称,并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根据本项目的服务内容,规划中应包含本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法制优化完善的专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可以按专业规划、专题研究等分工,分别拟派项目负责人,人员不少于1人。如有分别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需明确专业及项目负责人工作具体内容。
(三)成果要求
1、规划成果应包含文本、图集、附件,附件包括规划主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等;
2、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其中电子数据包括各类文字报告、图集及各类栅格和矢量数据。
(四)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进度要求
(1)本项目要求在2024年11月30日前提交初步成果内容,形成方案稿。
(2)在2025年4月30日前提交完整成果内容,形成送审稿;
(3)在2025年8月31日前提交报批稿。
2、保密要求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内容均有保密之义务,非经对方的书面允许,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根据其适用的法律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它用途。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业务、技术情报和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漏给第三方(根据其适用的法律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验收
采购人按照《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杭财采监[2019]10号)规定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中标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
(1)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
②2024年11月30前,中标供应商提交初步成果文件后,收到中标供应商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③2025年4月30前,完成进度要求后且收到中标供应商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④项目完成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中标供应商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①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发票后,以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服务费。中标供应商逾期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时间,且该行为不视为违约。
②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上述(1)第①项预付款的规定。
四、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合同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合同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2)项目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违约责任:
(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采购人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采购人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3)中标供应商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中标供应商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中标供应商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采购人解除合同的,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造成采购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中标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必须接受采购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供应商如不配合对采购人的技术交底、咨询、服务或不配合采购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咨询、服务、沟通工作,其主要责任规划人员不能如约到位时(如主要责任规划人因故不能到位,可另行指定委托代理人,并书面经采购人确认),每缺席一次,供应商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但采购人应该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供应商每次进行咨询、服务、沟通的具体地点和时间,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准备时间。
(6)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不能胜任本项目规划工作的人员,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采购人更换评估负责人员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评估负责人更换到位。否则,每延误一天,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直至人员更换到位。
5、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双方友好协调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序号 |
政策名称 |
内容 |
1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
不适用 |
2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不适用 |
3 |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不适用 |
4 |
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 |
不适用 |
5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