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24年度罪犯生活物资采购合同即将到期,现需开展2025年度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工作,本标段采购预算170万元,资金来源为2025年度罪犯生活费。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所采购产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检验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标准及规范,并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供应的大米应符合GB135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粮食卫生标准》和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以国家强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要求,应急储备物资需为清真食品,由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无变质无腐烂。所有食品物资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所供物资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质有效期不得低于产品本身保质期的2/3。所有产品为非转基因食品。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项目名称 |
规格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最高单价限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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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米 |
1、达到国家标准,包装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 2、包装规格25公斤/袋 3、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 |
一批 |
公斤 |
4.66 |
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
此项需提供样品 |
2 |
方便面 |
1、规格:不低于85g/袋 2、保质期:六个月或以上 3、要求为清真食品 |
一批 |
袋 |
2.70 |
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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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鸡肉肠 |
1、规格:不低于50g/支 2、保质期:六个月或以上 3、要求为清真食品 |
一批 |
根 |
1.24 |
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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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泉水 |
1、规格:不低于550mL/瓶 2、保质期:一年或以上 |
一批 |
瓶 |
1.41 |
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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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压缩饼干 |
1、 规格:118g/袋 2、 保质期:六个月或以上 3、要求为清真食品 |
一批 |
袋 |
5.16 |
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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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或采购预算使用完毕。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严格按照采购方采购计划进行供货,并按时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
六、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相关验收手续按照最终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严禁出现以下情形:
(一)货物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货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货物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五)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对采购方提出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物品要求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七)超过保质期期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另大米需提供样品。
八、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采购人对本项目产品的质量规格需求。
1、大米
乙方供应的大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GB135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粮食卫生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包装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包装规格25公斤/袋,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和SC标识,有大米等级、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相关资格证书、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大米须新鲜、不得有陈年或变质大米参入,且为非转基因植物制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处罚。
2、方便面:
乙方所供应的方便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要求:包装使用无毒材料包装,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相关资格证书、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联系电话,方便面不得使用或掺入陈年面粉制作,且为非转基因食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要求为清真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处罚。
3、鸡肉肠:
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证明、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鸡肉肠均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为清真食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必须由正规厂家生产,不得供应假冒伪劣及“三无”(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无厂家)商品。
4、矿泉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招标文件要求,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证明、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
5、压缩饼干:
乙方所供应的方便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要求:包装使用无毒材料包装,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相关资格证书、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联系电话,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要求为清真食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处罚。
九、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整体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
2、投标人必须对所投项目内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3、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综合实力、类似供货经验自行填报出下浮率,报价是投标人综合考虑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的市场价格、人工费、配送车辆的使用费、运杂费、二次装卸费、堆放食材的仓库使用费、食品安全质量必备检测费、利润、税金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等一切费用后所做出的报价。
4、投标人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5、投标报价将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货物、人工费或者服务费用。由于投标人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价格调整
1、合同期内价格调整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中标后首次送货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价格不做调整,一律按中标价格执行。三个月后,若遇大米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达到15%时,可进行调价,双方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公布的云南省当月平均价格为依据(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系统所公布价格中没有相应商品时,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相应商品价格为准),在乙方中标价的基准数上,按季度协商调整供货价格并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市场商品销售价格。方便面、鸡肉肠、矿泉水、压缩饼干在供货期内,价格不作调整。
2、若遇商品厂家停产,乙方不能够供应中标同规格、同厂家的商品时,乙方需在供货前3天提出商品更换申请同时提供生产厂家相关停产或相关规格变更证明,提供中标价性价比类似的两种品牌、规格供采购人选择,同时按照中标价进行供货。
十一、配送与支付要求
1、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2、商品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无异味、无霉变现象,食品包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包装完好无破损;原则上用塑料包装,严禁选用玻璃、陶瓷、金属等容器包装的商品。
3、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照周计划,随需随送。中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送货服务包括提供车辆、装卸货等。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可能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经市场调查确认可以选择替换品种、规格或进行相应处罚,也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通知采购人的,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限内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人所需物资配送到指定地点,保证数量准确,所有送货数量以采购人签收数量为准;并对所送物资质量、卫生、安全负责。
4、供应要求的票证要求:货物清单、《检验检测报告》《检疫证》或《检验合格证》等随货同行。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如无质量和其它问题,按照每月供货量及中标单价结算货款,结算时双方凭核对相符的验收单据于次月结算付款,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标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结算支付货款时,乙方根据月供货结算价向甲方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乙方应确保发票真实、无误且合法有效,如发票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按实际供货量和发票金额向乙方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甲方向乙方的银行基本账户对公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在约定的结算期内,乙方须指定专人与甲方核对供货数量,并在结算单据上签名认可。
十二、货物验收
1.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供货周期,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产品的供货。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全部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外型、包装及资料、随付单证(如检疫证、产品合格证等)等清点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签署“验收单”。供货量以甲、乙双方现场过磅计量数据和清点数量为准,现场填写验收单,双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经清点后产品数量、包装、规格、质量、随附单证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视为交付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更换、补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货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1日内无条件退货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当月全部价款。
2.有质保期的货物,所供货物剩余质保期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3.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单”作为结算依据;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交货或要求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验收时如果发现损坏、数量不符、型号规格不符、生产厂家不明等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如乙方对货物存在的问题拒绝进行处理,导致货物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拒收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4.配送时必须妥善包装货物,确保卫生,防止由于包装不善造成食品污染。
5.若甲乙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且必须通过检测才能判断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1日内更换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设专门食品留样冰柜,食品留样冰柜保鲜48小时以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倒查。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确定为供货商货物问题,立即终止合同,列入食品供货商黑名单。
2、供货商从采购、运输、装卸、调换等各个环节,安排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在每一个环节都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一是禁止过期食品和临期食品进入,二是剔除包装破损的食品和出现异常的食物材料。
1、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经调查核实的,招标人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
1.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
1.2中标供应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1.3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中标供应项目能力的;
1.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供货的;
1.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6工作人员为服刑人员私传物品、信件、口信等违反招标人管理规定的;
1.7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
1.8所供应货物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
1.9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1.10供货商原因影响到我单位正常罪犯伙食需求,无法解决的;
1.11伙食材料被相关部门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
1.12食源性致病菌及毒素严重超标的。
2、严禁以下情形:
2.1货物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2货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3货物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2.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2.5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2.6对采购方提出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物品要求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
2.7超过保质期期限的;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有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
4、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中标人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各项出入监门和物品携带等各项规定。
5、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供货,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另行处理,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中标人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品种、质量等)供应,不得变更投标人品,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
7、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投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
8、中标人须按投标人品的销售额开具国家正式增值税发票。
9、食品溯源要求。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投标人应保存以下资料:
10.1投标人与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
10.2生产企业的送货单和销售发票;
10.3投标人与采购方的采购合同及送货单据、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