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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医疗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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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1250001582609 文档页数:37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医疗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属性:服务类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1、本项目为2025-2027年度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直属看守所医疗服务项目,包含三个看守所(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看守所基本情况及特点:

(1)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迁建于1989年12月,1990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

(2)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第二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1998年正式投入使用。

(3)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前身为玄武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8号,2004年08月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项目建设遵循标准

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规范和标准。

三、项目清单

序号

分项名称

数量

单位

产品类型

所属行业

属性

备注

1

南京市看守所医疗服务

1

主要产品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服务

 

2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医疗服务

1

主要产品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服务

 

3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医疗服务

1

主要产品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服务

 

四、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1 南京市看守所医疗服务

序号

名称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1

★实质性要求

不低于以下要求:

1、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其所属医院本部住院、门诊或急诊区域内设置独立监管病房一间(符合医院病房标准并保证足够看押空间)。

2、监管病房应满足常规医疗收治条件、病房内的日常保洁及基础设施修缮由供应商负责并由采购人在病房内增设必要的看押防护设施及监控设备;

3、合同履约期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使用需求,中标供应商2小时内必须将病房交付采购人使用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4、具体工作内容:

供应商须在南京市看守所设置门诊部,通过“所院合作”的模式,实行全天候24小时医疗保障。主要开展以下项目:

(1)健康检查: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完成被监管人员入、出所及所内健康检查工作。

(2)所内医疗:主要负责日常巡诊(每日上、下午巡诊两次)、门(急)诊、药品管理、半年体检、全所防疫消杀、院感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每周安排B超医生和其他科室医生到所检查会诊;定期派遣院内专家对所内医疗质量及各项专业制度落实进行考核。

(3)“绿色通道”:对在押人员的门、急诊及住院实行先看病后缴费、协调医院相关业务科室,开辟各种辅助检查的优先检查通道,给予优先检查、优先诊疗、优先救治、优先住院等快速有效的出所就医保障工作。

(4)建立远程医疗平台: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5)建立医疗专家库:协助成立各专科专家组成的监管医疗专家库,主要负责危重病人的会诊、门诊、疑难病例治疗、健康教育等医疗支持工作。

(6)药品管理:在监所内开设门诊药房,提供市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特殊药品采购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解决)并保证药品质量及进货渠道、运输途径的合法合规性,药品价格不高于中标供应商本部药房药品销售价。

(7)继续教育:中标供应商负责为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及常态化的做好医疗业务培训和相关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为监管医务民警的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便利。

(8)遇有疫情特殊时期,围绕收押、监所管理、物品交接、应急处置等方面,按照上级要求指导并协助监所各岗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必须 1 名派驻所内的医务人员陪同前往与医院对接。

(10)监所防疫消杀工作由驻所医务人员负责,配备消毒专员,防疫消杀责任单位为驻所医疗单位。

(11)出所健康检查由驻所医务人员负责。

5、科室配备

按照公安部和卫健委联合下发的监所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结合南京市看守所实际情况,要求门诊部设置内科、外科、妇科、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及B超、影像、检验、心电图等相关职能科室。

6、人员配备

(1)根据上述配置标准,至少需配备14名医务人员,签订合同时须提供人员名单,其中医生9人(其中1人为管理人员,执业类别为全科或内科主治以上职称,其他医生执业类别包含但不仅限于妇科,内科,外科),护士5人,根据医疗发展及采购人发展的需要增减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定相关协议。

(2)具体种类要求(人员名单不能重复):

1)医生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至少1名(内科或外科), 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至少3名,其余医生至少为住院医师;

2)护士要求:护师及以上职称护理人员至少1名,其余为护士;

7、中标供应商医务人员履行合同前需经过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且上岗医务人员不得在监管支队其他直属监所就职,上岗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所有人员更换需提前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8、不同勤务模式下的医疗人员配备需求:

监所实行正常勤务模式:

(1)工作日:①医生白天4名,夜间2名;②护士白天2名,夜间1名,负责监区内护理工作;

(2)非工作日:①医生白天3名,夜间2名;②护士白天、夜间均为1 名,负责监区内护理工作。

9、疫情期间监所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模式

每组参与封闭管理的医生不少于3人,护士不少于2人。

 

2、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医疗服务

序号

名称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1

★实质性要求

不低于以下要求:

1、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其所属医院本部住院、门诊或急诊区域内设置独立监管病房一间(符合医院病房标准并保证足够看押空间)。

2、监管病房应满足常规医疗收治条件、病房内的日常保洁及基础设施修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并由采购人在病房内增设必要的看押防护设施及监控设备;

3、合同履约期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使用需求,中标供应商2小时内必须将病房交付采购人使用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4、具体工作内容:

供应商须在南京市看守所设置门诊部,通过“所院合作”的模式,实行全天候24小时医疗保障。主要开展以下项目:

(1)健康检查: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完成被监管人员入、出所及所内健康检查工作。

(2)所内医疗:主要负责日常巡诊(每日上、下午巡诊两次)、门(急)诊、药品管理、半年体检、全所防疫消杀、院感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每周安排B超医生和其他科室医生到所检查会诊;定期派遣院内专家对所内医疗质量及各项专业制度落实进行考核。

(3)“绿色通道”:对在押人员的门、急诊及住院实行先看病后缴费、协调医院相关业务科室,开辟各种辅助检查的优先检查通道,给予优先检查、优先诊疗、优先救治、优先住院等快速有效的出所就医保障工作。

(4)建立远程医疗平台: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5)建立医疗专家库:协助成立各专科专家组成的监管医疗专家库,主要负责危重病人的会诊、门诊、疑难病例治疗、健康教育等医疗支持工作。

(6)药品管理:在监所内开设门诊药房,提供市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特殊药品采购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解决)并保证药品质量及进货渠道、运输途径的合法合规性,药品价格不高于中标供应商本部药房药品销售价。

(7)继续教育:供应商负责为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及常态化的做好医疗业务培训和相关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为监管医务民警的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便利。

(8)遇有疫情特殊时期,围绕收押、监所管理、物品交接、应急处置等方面,按照上级要求指导并协助监所各岗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必须 1 名派驻所内的医务人员陪同前往与医院对接。

(10)监所防疫消杀工作由驻所医务人员负责,配备消毒专员,防疫消杀责任单位为驻所医疗单位。

(11)出所健康检查由驻所医务人员负责。

5、科室配备

按照公安部和卫健委联合下发的监所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结合南京市看守所实际情况,要求门诊部设置内科、外科、妇科、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及B超、影像、检验、心电图等相关职能科室。

6、人员配备

(1)根据上述配置标准,至少需配备15名医务人员,签订合同时须提供人员名单,其中医生9人(其中1人为管理人员,执业类别为全科或内科主治以上职称,其他医生执业类别包含但不仅限于妇科,内科,外科),护士5人,影像1人(负责全市直属监所影像检查,供采购人统一调配),根据医疗发展及采购人发展的需要增减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定相关协议。

(2)具体种类要求(人员名单不能重复):

1)医生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至少1名(内科或外科), 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至少3名,其余医生至少为住院医师;

2)护士要求:护师及以上职称护理人员至少1名,其余为护士;

3)影像医生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7、中标供应商医务人员履行合同前需经过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且上岗医务人员不得在监管支队其他直属监所就职,上岗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所有人员更换需提前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8、不同勤务模式下的医疗人员配备需求:

监所实行正常勤务模式:

(1)工作日:①医生白天4名,夜间2名;②护士白天2名,夜间1名,负责监区内护理工作;

(2)非工作日:①医生白天3名,夜间2名;②护士白天、夜间均为1 名,负责监区内护理工作。

9、疫情期间监所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模式

每组参与封闭管理的医生不少于3人,护士不少于2人。

 

3、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医疗服务

序号

名称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1

★实质性要求

不低于以下要求:

1、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其所属医院本部住院、门诊或急诊区域内设置独立监管病房一间(符合医院病房标准并保证足够看押空间)。

2、监管病房应满足常规医疗收治条件、病房内的日常保洁及基础设施修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并由采购人在病房内增设必要的看押防护设施及监控设备;

3、合同履约期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使用需求,中标供应商2小时内必须将病房交付采购人使用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4、具体工作内容:

中标供应商须在南京市看守所设置门诊部,通过“所院合作”的模式,实行全天候24小时医疗保障。主要开展以下项目:

(1)健康检查: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完成被监管人员入、出所及所内健康检查工作。

(2)所内医疗:主要负责日常巡诊(每日上、下午巡诊两次)、门(急)诊、药品管理、半年体检、全所防疫消杀、院感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每周安排B超医生和其他科室医生到所检查会诊;定期派遣院内专家对所内医疗质量及各项专业制度落实进行考核。

(3)“绿色通道”:对在押人员的门、急诊及住院实行先看病后缴费、协调医院相关业务科室,开辟各种辅助检查的优先检查通道,给予优先检查、优先诊疗、优先救治、优先住院等快速有效的出所就医保障工作。

(4)建立远程医疗平台: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5)建立医疗专家库:协助成立各专科专家组成的监管医疗专家库,主要负责危重病人的会诊、门诊、疑难病例治疗、健康教育等医疗支持工作。

(6)药品管理:在监所内开设门诊药房,提供市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特殊药品采购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解决)并保证药品质量及进货渠道、运输途径的合法合规性,药品价格不高于中标供应商本部药房药品销售价。

(7)继续教育:中标供应商负责为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及常态化的做好医疗业务培训和相关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为监管医务民警的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便利。

(8)遇有疫情特殊时期,围绕收押、监所管理、物品交接、应急处置等方面,按照上级要求指导并协助监所各岗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必须 1 名派驻所内的医务人员陪同前往与医院对接。

(10)监所防疫消杀工作由驻所医务人员负责,配备消毒专员,防疫消杀责任单位为驻所医疗单位。

(11)出所健康检查由驻所医务人员负责。

5、科室配备

按照公安部和卫健委联合下发的监所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结合南京市看守所实际情况,要求门诊部设置内科、外科、妇科、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及B超、影像、检验、心电图等相关职能科室。

6、人员配备

(1)根据上述配置标准,至少需配备14名医务人员,签订合同时须提供人员名单,其中医生9人(其中1人为管理人员,执业类别为全科或内科主治以上职称,其他医生执业类别包含但不仅限于妇科,内科,外科),护士5人,根据医疗发展及采购人发展的需要增减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定相关协议。

(2)具体种类要求(人员名单不能重复):

1)医生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至少1名(内科或外科), 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至少3名,其余医生至少为住院医师;

2)护士要求:护师及以上职称护理人员至少1名,其余为护士;

7、中标供应商医务人员履行合同前需经过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且上岗医务人员不得在监管支队其他直属监所就职,上岗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所有人员更换需提前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8、不同勤务模式下的医疗人员配备需求:

监所实行正常勤务模式:

(1)工作日:①医生白天4名,夜间2名;②护士白天2名,夜间1名,负责监区内护理工作;

(2)非工作日:①医生白天3名,夜间2名;②护士白天、夜间均为1 名,负责监区内护理工作。

9、疫情期间监所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模式

每组参与封闭管理的医生不少于3人,护士不少于2人。

 

 

★(二)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

(1)报价应包含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安装、调试、验收、配套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

(3)供应商报价除包含招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采购单位理解为准。

2.实施要求

(1)总体要求

供应商作为采购人的医疗服务合作单位,由供应商派遣相关医疗人员为采购人羁押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医技等方面服务。

(2)考核要求

1)医务人员的人数、资质、职称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医务人员的岗位安排需按合同规定执行。

3)医务人员需按照监所医疗要求进行医疗行为。

4)调换所内医务人员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并提前一个月告知,做好调换人员的工作交接。

5)对于采购人提出的不能胜任的医务人员需及时调整,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

6)确保医务人员的报酬发放到位(符合医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人员要求

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派驻人员为中标供应商在编或者聘用人员,年龄应在65岁(含)以下(高资历人员且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监所工作强度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近亲属在所服务的监所羁押(如在岗期间出现该情形的,中标供应商应立即更换人员),能熟练使用电脑,综合能力较强。

2)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并把所服务的监所作为其执业地点之一。

3)有独立开展临床工作及相关操作的能力;适应并按照采购人医疗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展工作。

4)全职DR 技师1名,负责直属监所的DR检查工作(常驻第二看守所)。全职药剂师1人,负责直属监所的药品管理工作(常驻采购人指定地点)。

5)兼职来所工作辅助科室1人(B超,为本院在职医师),B超至少保证每半月一次,一次半天,有紧急情况随叫随到且能确保半年体检时需要。

3.付款条件

以“第三章合同文本”为准。

4.服务时间及地点

以“第三章合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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