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采购包1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南安鲤城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人次达18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二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南安鲤城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二社会考场,将交警支队考场无法完成考试任务的溢出部分安排给社会考场(预测溢出数量为全市9万人次,具体数量以片区实际为准),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二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2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洛江泉港惠安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人次达18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二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洛江泉港惠安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二社会考场,将交警支队考场无法完成考试任务的溢出部分安排给社会考场(预测溢出数量为全市9万人次,具体数量以片区实际为准),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二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3: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石狮丰泽台商开发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人次达18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二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石狮丰泽台商开发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二社会考场,将交警支队考场无法完成考试任务的溢出部分安排给社会考场(预测溢出数量为全市9万人次,具体数量以片区实际为准),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二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4: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安溪永春德化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人次达18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二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安溪永春德化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二社会考场,将交警支队考场无法完成考试任务的溢出部分安排给社会考场(预测溢出数量为全市9万人次,具体数量以片区实际为准),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二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5: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泉州南翼国家高新区晋江区域)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人次达18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二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泉州南翼国家高新区晋江区域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二社会考场,将交警支队考场无法完成考试任务的溢出部分安排给社会考场(预测溢出数量为全市9万人次,具体数量以片区实际为准),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二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6: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南安鲤城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人次达17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三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南安鲤城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三社会考场,将全市部分考试任务有序安排给社会考场,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7: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洛江泉港惠安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人次达17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三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洛江泉港惠安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三社会考场,将全市部分考试任务有序安排给社会考场,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8: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石狮丰泽台商开发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人次达17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三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石狮丰泽台商开发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三社会考场,将全市部分考试任务有序安排给社会考场,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9: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安溪永春德化片):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人次达17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三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安溪永春德化片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三社会考场,将全市部分考试任务有序安排给社会考场,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采购包10: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泉州南翼国家高新区晋江区域):
据预测,未来一年我市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人次达17万人次左右,但交警支队位于南安市大霞美镇的科目三考场无法满足全市考试需求。为深入贯彻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泉州南翼国家高新区晋江区域选定一个小型汽车科目三社会考场,将全市部分考试任务有序安排给社会考场,由考生就近预约考试。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注: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标的名称参照《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采购标的”,投标人在编制《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按照以上要求填写,否则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南安鲤城片):
(一)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场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要求:
序号 |
基本技术参数 |
备注 |
1 |
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考试场地平面彩色图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书。 |
2 |
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
提供检测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的复印件(报告的有效期终止日期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60天后)、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声明文件。 |
3 |
场地交通工程设施应有效维护,无明显损坏或缺失。考试项目区域及项目间道路的路基、路面应无明显损坏。考试项目区域标志标线应清晰。考试项目区域应无参考标记或标准要求以外的标志、标线等设施。考试场地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库位数量各不少于4个。 |
提供考试场地的实景照片。 |
4 |
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C1车型不低于10辆,C2车型不低于3辆(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考试车备案信息清单等证明材料;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5 |
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
提供差分基准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考试车外观等的实景图片。 |
6 |
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考试项目设施监控、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驾驶室音视频、场地项目视频及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
提供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截图。 |
7 |
候考室有容纳100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
提供现场实景照片。 |
8 |
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
提供拟派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9 |
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
|
10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考试专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发生网络信息相关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
提供承诺书、考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三)服务要求:
1、根据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方便群众参加考试,采购人将下一年预测的考试总量的50%给交警支队考试场,10%分配给中标人。计算公式如下:
A中标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18万人次×10%÷12个月)
注:
(1)下一年预测考试总量为18万人次,以实际考试数量为准。
(2)每月考试服务限额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计算。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各考场考试服务限额当日有效,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考试日期的,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后,可将当日剩余名额叠加至调整后的日期。
4、各考场每日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5、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3)考场(包括支队考试场)具有下列情形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或者考场因其他任何原因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的,采购人有权在其下一月的考试服务限额中予以扣减。
①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
②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③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外泄、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
④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视频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开始扣减相应名额;
⑤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
⑥擅自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或更新软件程序,未提前向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如实报备或报备事项有遗漏的;
⑦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
⑧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
⑨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
⑩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它整改意见的。
扣减方法如下:
被支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50人;被总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100人;被公安部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200人。
扣减的考试份额平均分配给其他未被扣减的考场(包括支队考场和社会化考场)。
采购包2: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洛江泉港惠安片):
(一)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场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要求:
序号 |
基本技术参数 |
备注 |
1 |
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考试场地平面彩色图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书。 |
2 |
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
提供检测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的复印件(报告的有效期终止日期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60天后)、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声明文件。 |
3 |
场地交通工程设施应有效维护,无明显损坏或缺失。考试项目区域及项目间道路的路基、路面应无明显损坏。考试项目区域标志标线应清晰。考试项目区域应无参考标记或标准要求以外的标志、标线等设施。考试场地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库位数量各不少于4个。 |
提供考试场地的实景照片。 |
4 |
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C1车型不低于10辆,C2车型不低于3辆(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考试车备案信息清单等证明材料;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5 |
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
提供差分基准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考试车外观等的实景图片。 |
6 |
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考试项目设施监控、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驾驶室音视频、场地项目视频及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
提供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截图。 |
7 |
候考室有容纳100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
提供现场实景照片。 |
8 |
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
提供拟派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9 |
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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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考试专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发生网络信息相关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
提供承诺书、考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三)服务要求:
1、根据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方便群众参加考试,采购人将下一年预测的考试总量的50%给交警支队考试场,10%分配给中标人。计算公式如下:
A中标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18万人次×10%÷12个月)
注:
(1)下一年预测考试总量为18万人次,以实际考试数量为准。
(2)每月考试服务限额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计算。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各考场考试服务限额当日有效,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考试日期的,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后,可将当日剩余名额叠加至调整后的日期。
4、各考场每日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5、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3)考场(包括支队考试场)具有下列情形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或者考场因其他任何原因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的,采购人有权在其下一月的考试服务限额中予以扣减。
①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
②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③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外泄、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
④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视频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开始扣减相应名额;
⑤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
⑥擅自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或更新软件程序,未提前向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如实报备或报备事项有遗漏的;
⑦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
⑧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
⑨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
⑩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它整改意见的。
扣减方法如下:
被支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50人;被总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100人;被公安部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200人。
扣减的考试份额平均分配给其他未被扣减的考场(包括支队考场和社会化考场)。
采购包3: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石狮丰泽台商开发片):
(一)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场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要求:
序号 |
基本技术参数 |
备注 |
1 |
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考试场地平面彩色图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书。 |
2 |
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
提供检测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的复印件(报告的有效期终止日期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60天后)、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声明文件。 |
3 |
场地交通工程设施应有效维护,无明显损坏或缺失。考试项目区域及项目间道路的路基、路面应无明显损坏。考试项目区域标志标线应清晰。考试项目区域应无参考标记或标准要求以外的标志、标线等设施。考试场地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库位数量各不少于4个。 |
提供考试场地的实景照片。 |
4 |
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C1车型不低于10辆,C2车型不低于3辆(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考试车备案信息清单等证明材料;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5 |
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
提供差分基准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考试车外观等的实景图片。 |
6 |
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考试项目设施监控、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驾驶室音视频、场地项目视频及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
提供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截图。 |
7 |
候考室有容纳100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
提供现场实景照片。 |
8 |
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
提供拟派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9 |
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
|
10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考试专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发生网络信息相关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
提供承诺书、考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三)服务要求:
1、根据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方便群众参加考试,采购人将下一年预测的考试总量的50%给交警支队考试场,10%分配给中标人。计算公式如下:
A中标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18万人次×10%÷12个月)
注:
(1)下一年预测考试总量为18万人次,以实际考试数量为准。
(2)每月考试服务限额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计算。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各考场考试服务限额当日有效,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考试日期的,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后,可将当日剩余名额叠加至调整后的日期。
4、各考场每日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5、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3)考场(包括支队考试场)具有下列情形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或者考场因其他任何原因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的,采购人有权在其下一月的考试服务限额中予以扣减。
①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
②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③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外泄、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
④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视频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开始扣减相应名额;
⑤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
⑥擅自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或更新软件程序,未提前向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如实报备或报备事项有遗漏的;
⑦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
⑧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
⑨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
⑩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它整改意见的。
扣减方法如下:
被支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50人;被总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100人;被公安部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200人。
扣减的考试份额平均分配给其他未被扣减的考场(包括支队考场和社会化考场)。
采购包4: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安溪永春德化片):
(一)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场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要求:
序号 |
基本技术参数 |
备注 |
1 |
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考试场地平面彩色图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书。 |
2 |
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
提供检测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的复印件(报告的有效期终止日期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60天后)、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声明文件。 |
3 |
场地交通工程设施应有效维护,无明显损坏或缺失。考试项目区域及项目间道路的路基、路面应无明显损坏。考试项目区域标志标线应清晰。考试项目区域应无参考标记或标准要求以外的标志、标线等设施。考试场地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库位数量各不少于4个。 |
提供考试场地的实景照片。 |
4 |
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C1车型不低于10辆,C2车型不低于3辆(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考试车备案信息清单等证明材料;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5 |
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
提供差分基准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考试车外观等的实景图片。 |
6 |
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考试项目设施监控、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驾驶室音视频、场地项目视频及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
提供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截图。 |
7 |
候考室有容纳100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
提供现场实景照片。 |
8 |
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
提供拟派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9 |
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
|
10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考试专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发生网络信息相关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
提供承诺书、考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三)服务要求:
1、根据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方便群众参加考试,采购人将下一年预测的考试总量的50%给交警支队考试场,10%分配给中标人。计算公式如下:
A中标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18万人次×10%÷12个月)
注:
(1)下一年预测考试总量为18万人次,以实际考试数量为准。
(2)每月考试服务限额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计算。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各考场考试服务限额当日有效,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考试日期的,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后,可将当日剩余名额叠加至调整后的日期。
4、各考场每日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5、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3)考场(包括支队考试场)具有下列情形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或者考场因其他任何原因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的,采购人有权在其下一月的考试服务限额中予以扣减。
①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
②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③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外泄、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
④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视频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开始扣减相应名额;
⑤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
⑥擅自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或更新软件程序,未提前向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如实报备或报备事项有遗漏的;
⑦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
⑧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
⑨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
⑩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它整改意见的。
扣减方法如下:
被支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50人;被总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100人;被公安部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200人。
扣减的考试份额平均分配给其他未被扣减的考场(包括支队考场和社会化考场)。
采购包5:科目二社会考场服务(泉州南翼国家高新区晋江区域):
(一)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场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要求:
序号 |
基本技术参数 |
备注 |
1 |
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考试场地平面彩色图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书。 |
2 |
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
提供检测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的复印件(报告的有效期终止日期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60天后)、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声明文件。 |
3 |
场地交通工程设施应有效维护,无明显损坏或缺失。考试项目区域及项目间道路的路基、路面应无明显损坏。考试项目区域标志标线应清晰。考试项目区域应无参考标记或标准要求以外的标志、标线等设施。考试场地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库位数量各不少于4个。 |
提供考试场地的实景照片。 |
4 |
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C1车型不低于10辆,C2车型不低于3辆(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考试车备案信息清单等证明材料;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5 |
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
提供差分基准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考试车外观等的实景图片。 |
6 |
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考试项目设施监控、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驾驶室音视频、场地项目视频及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
提供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截图。 |
7 |
候考室有容纳100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
提供现场实景照片。 |
8 |
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
提供拟派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9 |
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
|
10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考试专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发生网络信息相关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
提供承诺书、考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三)服务要求:
1、根据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方便群众参加考试,采购人将下一年预测的考试总量的50%给交警支队考试场,10%分配给中标人。计算公式如下:
A中标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18万人次×10%÷12个月)
注:
(1)下一年预测考试总量为18万人次,以实际考试数量为准。
(2)每月考试服务限额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计算。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各考场考试服务限额当日有效,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考试日期的,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后,可将当日剩余名额叠加至调整后的日期。
4、各考场每日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5、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3)考场(包括支队考试场)具有下列情形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或者考场因其他任何原因被支队、总队、公安部通报的,采购人有权在其下一月的考试服务限额中予以扣减。
①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
②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③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外泄、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
④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视频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开始扣减相应名额;
⑤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
⑥擅自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或更新软件程序,未提前向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如实报备或报备事项有遗漏的;
⑦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
⑧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
⑨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
⑩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它整改意见的。
扣减方法如下:
被支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50人;被总队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100人;被公安部通报的,每被通报一次该科目扣减200人。
扣减的考试份额平均分配给其他未被扣减的考场(包括支队考场和社会化考场)。
采购包6: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南安鲤城片):
(一)基本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场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要求:
序号 |
基本技术参数 |
备注 |
1 |
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考试场地平面彩色图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书。 |
2 |
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
提供检测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的复印件(报告的有效期终止日期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60天后)、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声明文件。 |
3 |
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C1车型不低于16辆,C2车型不低于3辆(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考试车备案信息清单等证明材料;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4 |
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
提供差分基准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考试车外观等的实景图片。 |
5 |
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正副驾驶室音视频、车辆运行前方视频、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
提供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截图。 |
6 |
候考室有容纳100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
提供现场实景照片。 |
7 |
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
提供拟派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上墙公示的照片。 |
8 |
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
|
9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考试专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发生网络信息相关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
提供承诺书、考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三)服务要求:
1、为落实公交管“放管服”改革精神,扎实推动全市驾驶人考试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拟对各中标社会化考场的考试计划实行量化管理,促进中标人为考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考试服务。采购人选定专职辅助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试能力等作为量化指标,通过算法得到的相关数值即为相关中标人每月考试计划。计算公式如下:
A中标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专职辅助考试员数量系数*(考试路线设置系数+考试车辆配置系数+考试能力系数)*(考核分值/100×100%)
注:
(1)专职辅助考试员系数(基础系数25):以25个考试员为基准,每少一个该项系数减1。
(2)考试路线设置系数(基础系数20):科目三考场可用考试路线数量以3条为基准,每少一条该项系数减5,中标人因施工、修补或增设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备,因中标人未及时报备导致考试服务质量下降、考生排队时长增加的,相关考试计划须服从支队调剂。考试路段设置通行社会车辆路段上且总长度不少于4km的,每有1条该项系数加5。
(3)考试车辆配置系数(基础系数20):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其中,C1考试车以16辆为基准,每少一辆该项系数减2;C2考试车以3辆为基准,每少一辆该项系数减3。考试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每有1辆系数减3,使用年限在6年以下的,每有1辆该项系数加2。
(4)考试能力系数(基础系数20):准驾车型为C1的以1.5人/车/小时为基准,准驾车型为C2的以2.1人/车/小时为基准,中标人考试能力每高于基准20%系数加1、增加不超过5,每低于基准20%系数减2。
B考核要求(分值100):考场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支队监管发现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经采购人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除对应分值。考核分值纳入次月考试服务限额量化管理,中标人所扣考试计划对应数量,由交警支队驾管大队于次月调剂至支队考场或其他中标人。
①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每有1次扣1分;
②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有1次扣5分;
③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泄露、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每有1次扣5分;
④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开始,每有1次扣1分;
⑤若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每有1次扣5分;
⑥擅自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或更新软件程序,未提前向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如实报备或报备事项有遗漏的,每有1次扣5分;
⑦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每有1次扣5分;
⑧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每有1次;
⑨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每有1次扣5分;
⑩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他整改意见的,由采购人视情节轻重扣1至20分。
考场具有以上情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公安部、总队通报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每被公安部通报1次,当月考核扣50分、当年考核扣20分;每被总队通报1次,当月考核扣30分、当季考核扣20分。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各考场考试服务限额当日有效,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考试日期的,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后,可将当日剩余名额叠加至调整后的日期。
4、各考场每日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5、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采购包7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洛江泉港惠安片):
(一)基本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场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要求:
序号 |
基本技术参数 |
备注 |
1 |
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考试场地平面彩色图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承诺书。 |
2 |
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
提供检测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的复印件(报告的有效期终止日期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60天后)、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声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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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C1车型不低于16辆,C2车型不低于3辆(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
提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文件;提供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考试车备案信息清单等证明材料;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4 |
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
提供差分基准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考试车外观等的实景图片。 |
5 |
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正副驾驶室音视频、车辆运行前方视频、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
提供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截图。 |
6 |
候考室有容纳100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
提供现场实景照片。 |
7 |
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
提供拟派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上墙公示的照片。 |
8 |
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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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考试专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发生网络信息相关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
提供承诺书、考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上墙公示的照片。 |
(三)服务要求:
1、为落实公交管“放管服”改革精神,扎实推动全市驾驶人考试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拟对各中标社会化考场的考试计划实行量化管理,促进中标人为考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考试服务。采购人选定专职辅助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试能力等作为量化指标,通过算法得到的相关数值即为相关中标人每月考试计划。计算公式如下:
A中标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专职辅助考试员数量系数*(考试路线设置系数+考试车辆配置系数+考试能力系数)*(考核分值/100×100%)
注:
(1)专职辅助考试员系数(基础系数25):以25个考试员为基准,每少一个该项系数减1。
(2)考试路线设置系数(基础系数20):科目三考场可用考试路线数量以3条为基准,每少一条该项系数减5,中标人因施工、修补或增设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备,因中标人未及时报备导致考试服务质量下降、考生排队时长增加的,相关考试计划须服从支队调剂。考试路段设置通行社会车辆路段上且总长度不少于4km的,每有1条该项系数加5。
(3)考试车辆配置系数(基础系数20):具有C1、C2两种考试车型,其中,C1考试车以16辆为基准,每少一辆该项系数减2;C2考试车以3辆为基准,每少一辆该项系数减3。考试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每有1辆系数减3,使用年限在6年以下的,每有1辆该项系数加2。
(4)考试能力系数(基础系数20):准驾车型为C1的以1.5人/车/小时为基准,准驾车型为C2的以2.1人/车/小时为基准,中标人考试能力每高于基准20%系数加1、增加不超过5,每低于基准20%系数减2。
B考核要求(分值100):考场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支队监管发现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经采购人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除对应分值。考核分值纳入次月考试服务限额量化管理,中标人所扣考试计划对应数量,由交警支队驾管大队于次月调剂至支队考场或其他中标人。
①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每有1次扣1分;
②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有1次扣5分;
③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泄露、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每有1次扣5分;
④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开始,每有1次扣1分;
⑤若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每有1次扣5分;
⑥擅自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或更新软件程序,未提前向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如实报备或报备事项有遗漏的,每有1次扣5分;
⑦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每有1次扣5分;
⑧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每有1次;
⑨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每有1次扣5分;
⑩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他整改意见的,由采购人视情节轻重扣1至20分。
考场具有以上情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公安部、总队通报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每被公安部通报1次,当月考核扣50分、当年考核扣20分;每被总队通报1次,当月考核扣30分、当季考核扣20分。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各考场考试服务限额当日有效,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考试日期的,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后,可将当日剩余名额叠加至调整后的日期。
4、各考场每日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5、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