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与规范
一、开封市智慧城管综合运行中心系统概述
开封市智慧城管综合运行中心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计算机电信集成技术、空间信息技术、单元网格区划编码技术、城市部件管理技术等多种数字城市技术,实现城市部件与事件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空间可视化;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通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管理由被动管理型向主动服务型转变,由粗放定性型向集约定量型转变,由单一封闭管理向多元开放互动管理转变,实现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应用的有机结合,专业监督与综合监督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的有机结合,精细规范管理与全面覆盖管理的有机结合,高效管理与长效管理的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对城市的"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管理。
二、信息采集项目概述
开封市智慧城管综合运行中心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信息采集项目是一项通过信息采集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专业公司委派专职人员按区域进行城市事、部件问题日常信息的采集和核查、12319热线核实,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城市街面管理中的问题,保证信息采集的质与量的项目。
其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部件
指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他设施类及扩展部件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简称部件。
2、事件
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管理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主要包括市容环境类、宣传广告类、施工管理类、街面秩序类、突发事件类、扩展事件类。
三、项目内容
本着信息采集“群专结合”和“政府花钱买服务”、“管事不养人”的原则,将一定范围内的城市事、部件委托社会具有信息采集、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按照城市事、部件管理标准、巡查监管要求,指派信息采集员通过巡查发现到事、部件问题,并采取快速处置,或者利用信息采集器(城管通)采集现场信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与监督指挥中心的通信,以达到问题信息及时上传,便于监督中心立案、结案,以达到指挥中心派遣专业部门(指部件和事件问题处理和协调的主管部门以及部件的权属单位、养护单位和清扫保洁单位)处置的目的。
事、部件问题信息采集处理职责:
1、快速处置:
主要是针对城市乱张贴乱挂晒和信息采集员能直接处置的一些事、部件问题(例如井盖错位、垃圾箱翻倒等简易的事件、部件等举手之劳的问题),信息采集员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便随即直接清除与解决。
2、采集信息并上传:
主要是针对根据信息采集员职责不能直接得到处置的上述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这些问题一旦经信息采集员发现,信息采集员随即利用信息采集器(城管通)采集现场信息,并上传到市监督指挥中心立案,以便由事、部件的专业部门(权属单位)来处置。
3、核查信息并上传:
主要是针对原发现并已经得到专业部门(权属单位)处置的以及公众反馈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信息采集员在得到市监督指挥中心指令后,前往原事、部件现场核实,将现场核实情况随即利用信息采集器(城管通)采集现场信息,并上传到市监督指挥中心结案。
4、变更信息的限时采集:
主要针对辖区内出现的部件变更信息,应给予限时采集,并且要求有对少量部件移位、增删等问题快速普查地理位置的资质和能力,提供城市管理部、事件,地理编码信息的动态采集服务。
四、项目实施范围
1)项目实施范围为开封市智慧城管综合运行中心城市网格全部覆盖范围:东至祥符区经二路以西,西至郑开大道十二大街以东(含郑开大道十二大街至郑开交界线道路范围),南至310国道、郑杞公路以北(含金明大道郑民高速出入口段),北至连霍高速以南(含金明大道连霍高速至稻一路、开柳路至连霍高速出入口向北100米),面积约172.63平方公里。
2)服务期限为一年。
3)服务期满后,采购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下一年度的投标人。
五、信息采集员要求
1、信息采集员条件:
信息采集员基本条件:①热爱城管工作,责任心强;②高中(中专)文化以上,能熟练使用信息采集服务器(城管通);③年龄大于18周岁,身体健康;④开封市户籍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⑤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⑥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从事兼做其他工作(职业)。
2、信息采集员配备控制人数:
服务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合适的人数,按照单元责任网格划分数量,人巡网格每个班次必须保证单元责任网格内人员在岗,车巡网格信息采集巡查车辆不得低于5辆,每辆车在岗人数不得少于2人。按照中心划分责任网格,做好全覆盖、全时段、无遗漏城市信息采集工作,每个网格每少一名信息采集员扣减预算基本工资加社保工资的两倍服务费,以此类推。
3、网格数量及划分:目前划分108个责任网格,其中人巡网格60个,车巡网格48个,采购人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人巡和车巡网格区域。
4、采购方对车辆配置情况进行抽查。如出现投标人实际配置车辆少于采购文本设定的配置数量,按少配置的车辆预算扣减两倍服务费。
5、要求:
①信息采集员工作时间:中标方应保证每个巡查网格内按照白昼兼顾、全年无休的要求,合理安排班次、调配人员,按照单元责任网格划分数量,人巡网格每个班次必须保证单元责任网格内人员在岗,车巡网格信息采集巡查车辆不得低于5辆,每辆车在岗人数不得少于2人。工作时间:7:30-20:00。节假日不休息,采取轮班、错时上班或其他排班方式进行信息采集。采购人可根据城市管理要求和季节特点适时调整工作时间。
②重大节日前,根据节假日特点及工作实际,制定信息采集专项保障方案,合理安排调整人员和采集重点事项,应急需要增派人员时投标人(服务商)必须无条件接受。
5、除信息采集器由采购方提供外,投标人必须为信息采集员免费提供采购方认为需要的设备等。
六、车辆巡查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升数字化城市运行效果,强化机械化智能巡查的频率,做好全覆盖、全时段、无遗漏城市信息采集工作,以人工巡查为主,同时加入车辆巡查为辅助,提高非核心城区、边缘区域、高速路口等区域的采集效率、达到采集全覆盖。
1、巡查区域:车巡区域主要包括非核心城区、未建成区、边缘区域等,目前共涉及48个责任网格,采集车依照不同区域、主次干道、重点部位、采集难点、重点等几方面安排巡查路线。采购人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车巡网格区域。
2、车巡信息采集员配置:(涵盖在配备人数内)
需配备4辆智能采集车和2辆巡查车,每辆采集车每天配备不少于2名车巡信息采集员(含司机)。对抓拍问题进行全程跟踪督导。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将问题派发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限时处理。
3、采集车辆管理:
(1)采集车辆每天在规定巡查区域内履行职责,采购人对采集车辆的巡查范围进行轨迹抽查或巡视路段现场检查。
(2)采集车辆损坏、发现故障或开车行为不当造成的违章及事故的由投标人承担。
(3)4台巡视采集车必须配备车载移动智能采集设施,满足甲方工作需求,以甲方验收通过为准。
4、车巡工作时间:北京时间8:00-19:00,节假日照常上班。
七、采集队伍的组建
1、投标人必须在工作区域(中标标段)范围内成立针对本项目的服务管理机构。
2、投标人在签订合同的二十日内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承诺,完成信息采集员的组建并购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并于十日内完成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员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信息采集员待遇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由投标人为信息采集员发放工资,购买社保等保险与其他福利,采购人概不负责。
4、日常工作中,投标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出的需反馈的意见及要求做出答复。
5、采购人还应将属投标人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无偿提供,投标人按月提出自查表,采购人每月出据考核结果。
6、信息采集员工资不得低于开封市最低工资标准,投标人(中标人)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用、相关福利(高温费、福利等),并按时为信息采集员缴纳社会保险。
7、管理人员(包含班组长)如需人员调整,应提前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八、巡查要求
1、对责任区域所有城市事件、部件应全面巡查。
2、对巡查到的所有部件、事件问题:
①对市容“十乱”问题及时进行劝阻;②对井盖移位.、垃圾箱翻倒、小广告等举手之劳的简易事件、部件问题给予及时纠正;③对信息采集员不能快速处置的问题应及时上报;④对市智慧城管服务中心的核查要求给予及时核查并反馈;⑤对变化(变更、减少或新增)的部件信息、地形信息上报,以便更新普查数据。
九、信息采集质量要求
1、质。信息采集员采集到的信息必须案件真实、位置准确、图片清晰、及时有效,不得存在虚假、伪造、重复上报的信息,主要为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事件和部件问题以及普查后变化且未登记的部件、地形信息,12319核实信息,包括案件处置后核查的信息。
2、量。服务商保证月平均每天上传有效信息量:采集上报有效信息上报量,每天上报案件量不得低于1000条,如有特殊情况当日案卷量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3、相关要求及考评计扣办法
(1)保证上传信息的有效性
①有效率=上传有效信息总量/上传信息总量*100%
a、上传信息包括巡查、核查信息;b、有效信息是指采集到除重复、虚假、非系统要求以外的城市管理真实有效信息,即立案、核查信息)
②月考评计扣办法:a、上报信息有效率(按月统计)不得低于95%(含)。有效率每降低1%扣减服务费10000元,以此类推;b、如上报产生差错的(主要包括大小类不符、地址与描述不符、有不采集文件执行不到位、达不到立案标准等),一经核实,每件扣减服务费50元。
(2)保证巡查覆盖密度
在划定的单元责任网格内,配置固定人员,确定固定巡查路线,设定巡查路线抽查关键点。巡查间隔时间要求((网格内重点区域1次/1小时;网格非重点区域1次/2小时;车巡网格巡查间隔时间要求:2次/半天))。
①巡查覆盖密度率=信息采集员实际到达的巡查关键点次/该信息采集员在本工作网格应到达的巡查关键点次*100%,每月巡查密度超过5次不达标的,每人次扣减服务费200元。
②月考评计扣减服务费办法,采用随机抽查某工作网格方式考评,覆盖密度率达100%。每下降1%则扣减服务费500元。
(3)保证核查依时回复
市智慧城管综合运行中心发出的问题核查指令回复时间为:通常每日8:30—11:30和14:00-17:00内需在1小时内予以回复;未建城区核查指令需在2小时内予以回复;突发、重大事件核查指令需在30分钟内予以回复;其余时间段以限定时间为准。
①核查回复准时率=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回复的次数/应该核查回复的次数*100%
核查回复率=核查回复次数/应该核查回复的次数*100%
②月考评计扣办法:a、回复准时率为100%(因采购人要求需要同时段核查造成核查超时的类别(如店外经营、无照经营游商、占道广告牌等除外)。准时率每下降1%扣减服务费200元;不按规定时间回复的按50元/次扣减服务费;b、核查回复率必须达到100%,每下降1%扣减服务费200元;无回复的按100元/次扣减服务费。
(4)保证相关要求
a.对信息漏报,在工作时间和巡查区域范围内信息采集员未做上报而被公众、行业监管等反馈的信息属漏报信息。月考评计扣办法:1.如属于热线受理、市民通、行业监管、市民反映、社区反映、门户网站、媒体反映出现的漏报信息,每件扣减服务费200元;2.如属于新闻曝光(上述几个类别所涉及的)的漏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人员伤亡),每件扣减服务费5000元;3.采购人巡查中发现的漏报信息每件扣减服务费500元;4.上级领导督查、社会反响较大或者领导批示的漏报信息,每发生一件扣减服务费5000元;5.因管理不善,致使信息采集工作漏报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造成人员伤亡无案件上报的),对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减服务费10000元。
b.对采集队伍职业道德管理。必须加强采集队伍管理,不得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吃、拿、卡、要”等问题,禁止信息采集人员与商户、各区执法部门人员联系,不发生有责纠纷,不发生“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的行为。月考评计扣办法:公司出现“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现象的,按照月考评计扣减服务费办法,每出现一次,经确认扣减服务费10000元/人次,与处置单位人员和商户发生有责纠纷,核实属于信息采集员问题的,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次。
c.信息采集员与信息采集公司发生劳务纠纷时,不得越级反映情况。如果出现一次性质比较恶劣且公司不能及时到场解决的,每人次扣减服务费2000元;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每次扣减服务费20000元,以此类推。
d.对城市乱张贴等由信息采集员负责给予及时清除,并作为信息采集上传,作为信息采集员主动处置案件的依据。
e.如市里有重大活动、专项普查,能圆满完成任务的,奖励5000元。
f.具有完善的数据分析处理机制,对信息采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数据进行分析,并定期向采购人提供阶段工作总结报告。
g.采集公司应加强管理,每月月底按时上报公司人员社保交纳、工资发放情况,确保信息采集员队伍稳定。
h.迟到、早退、定岗(在同一地点长时间停留且无上报案件)、脱岗(擅自离开自己负责的责任网格)0.5小时以内者每人次扣减服务费50元,0.5小时至2小时者每人次扣减服务费100元,超过2小时按缺岗处理,每人次扣减服务费500元;月内同一个网格出现3次缺岗的,扣减服务费2000元,当事人予以劝退。
i.信息采集员的每月流动率应控制在5%以内,每超1%扣罚2000元。
j.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地图、数据等,发生泄密事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k.乙方擅自停止采集工作或转包任务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乙方主要管理者将取消从事信息采集、数字化城市管理、城市公共服务等行业的作业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赔偿。
L.每月28日前向采购人提供月信息采集自评报告和城市管理问题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城市管理的动态信息采集工作的重点,未能及时提供的,每次扣罚5000元。
m.做好重大节日、活动的专项信息采集方案报采购人领导研究确定并执行,未按规定落实上报的,每次扣罚2000元。
n.项目经理未经采购人领导批准离汴的每次扣减服务费5000元;调整项目经理未事前1个月通知采购人的扣减服务费5000元。
o.按要求配备工装,制定着装管理办法,检查中发现信息采集员未按规定穿着工装的,按照着装管理规定进行扣罚。
p.信息采集员与信息采集公司发生劳务纠纷时,不得越级反映情况。如果出现一次性质比较恶劣且公司不能及时到场解决的,每人次扣减服务费2000元;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每次扣减服务费20000元,以此类推。
(5)其他
①如上传率(上传有效数据/上传有效数据的定量基数)连续三个月低于95%,中标单位应说明原因。如无出现漏报,上述有效率、巡查间隔密度率、核查回复率、核查准时率均未发生计扣情况,且信息采集员配置符合采购文本设定,其他相关要求执行良好的,上传有效数据基数经讨论后可适当调整。
②事部件类别覆盖率。中标人每月应当保证上报城市管理问题的全面性,确保信息采集问题的类别完整,采集类别包含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他设施类、扩展部件类共7大类;以及包括市容环境类、宣传广告类、施工管理类、街面秩序类、突发事件类、扩展事件共六大类。采购人每月通过系统对各中标人事部件类别覆盖率进行检查,要求中标人采集的城市问题类别月覆盖率≥75%以上,年覆盖率≥80%以上,每月覆盖率低于1%扣罚服务费2000元。
③如因运行实际需要,所产生的相关指标(如有效信息量、上传率、有效率、覆盖率、回复率以及计扣金额、配备人数等)变化,服务商必须无条件接受。
④考核方式:每月考核一次。
十、“信息采集器”(城管通)的管理
1、“信息采集器”的领取
合同签订后,服务商须在五天内,按中标信息采集区域以最低配备人数的标准,足数领取“信息采集器”,并按1000元/部的标准向采购人缴纳抵押金;
投标人在领取“信息采集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要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信息采集器”设定的工作区域专机使用,并按正点率和全覆盖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该“信息采集器” 覆盖区域的巡查行径线路、巡查路线抽查关键点和信息采集员基本信息。
2、“信息采集器”的日常管理
投标人应制定“信息采集器”管理使用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信息采集器”的正常使用。如遗失(含被盗抢等),按其采购合同价95%赔偿或按其所使用的同类型“信息采集器”赔偿;如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信息采集器”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应交采购人统一修理(无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修理,一旦自行修理,视“信息采集器”遭损坏,由服务商按其采购合同价95%赔偿或按其所使用的同类型“信息采集器”赔偿),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支付);如“信息采集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其采购合同价95%赔偿或按其所使用的同类型“信息采集器”赔偿。
合同终结时,投标人须如数将“信息采集器”返还,而采购人应如数返还其抵押本金(不计银行利息)。每少返还一部按上述计扣办法执行。
3、“信息采集器”的使用
因工作需要,需通过“信息采集器”向信息采集员发送有关指令时,应通过市智慧城管服务中心审核后,由该中心统一发送有关指令。计扣办法:a、服务商不得利用“信息采集器”随意向信息采集员发送(公司)内部通知或其他指令,违者按100元/次计扣;b、因服务商随意向信息采集员发送(公司)内部通知或其他指令,造成重大影响采集工作的,立即中止合同,同时不能参与以后信息采集的竞标。
4、“信息采集器”发生的通信费用
用于采集信息的无线通信网络服务费由采购人按固定标准直接向通信部门支付,其固定标准由采购人根据需要设定。不作为信息采集工作之外联系沟通设备,超出定额标准产生的服务费由服务商或使用人员自行承担。
5、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限额,为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员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采集器”(城管通)设备,采购人除向中标单位提供信息采集器(城管通)必备的设备外,其余设备及维修均由服务商自行解决。
十一、信息采集费的支付及其它说明
1、项目费(信息采集费),自信息采集队伍组建完毕之日(含)起(即信息采集员人数达到配备最低控制人数及采集车辆配置,并开始培训之日起)计算,直至合同终止之日。
2、按月支付。根据中标价,结合当月考核计扣的情况,在下个月支付信息采集服务费。
3、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我市人员最低工资及社保缴费基数及费率政策性调整,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市政府请示提高相应社保费用及工资差额。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财政追加本项目相关费用预算后,甲方可增加乙方相关经费。
4、项目费(信息采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私自挪用,甲方提出后乙方未及时进行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