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预算 |
001包 |
采购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 |
1 |
套 |
52.86万元 |
001包 |
环境空气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 |
1 |
套 |
|
001包 |
环境空气氨气监测仪 |
1 |
套 |
|
其他要求: ★投标人所投产品应为非进口产品,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将视为无效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二、具体技术要求
(一)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
功能要求及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要求。
2.功能要求
△(1)具备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功能(需符合HJ 653—2021中5.4.1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2)具备参数显示、记录和输出功能(需符合HJ 653—2021中5.4.2参数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3)具备气密性检查功能;
△(4)具备断电恢复功能:仪器断电后,应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应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3.技术指标及要求
★(1)监测方法:β射线吸收法;
★(2)测量范围:测量范围:0μg/m3~1000μg/m3或0μg/m3~10000μg/m3(可选);
★(3)最小显示单位:0.1μg/m3;
★(4)检出限:≤2μg/m3;
★(5)校准膜示值误差:±2%;
★(6)温度测量示值误差:±2℃;
★(7)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1kPa;
★(8)平均流量偏差:±5%;
★(9)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
★(10)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11)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斜率(k):1±0.10,截距(b):当k≥1时,-5μg/m3≤b≤(55-50×k)μg/m3;当k≤1时,(45-50×k)μg/m3≤b≤5μg/m3,相关系数(r):≥0.95。
★(12)切割器性能:应满足“50%切割粒径Da50=2.5μm±0.2μm”和“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σg=1.2±0.1”的要求,检测方法见HJ 93的相关要求。
△(13)β射线源安全:使用的β射线源应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
△(14)滤纸带(膜)要求;在仪器正常采样流量下,采样滤纸带(膜)对空气动力学直径为0.3μm颗粒物的截留效率≥99.7%。
注:
(1)投标文件中方法检出限等保留位数与采购文件中保持一致。
(2)以上要求中的标★提供第三方机构(CMA或CNAS认证)出具的检定/校准/检测报告或所投品牌型号仪器的生产厂家测试报告(需加盖测试单位公章,测试报告应附原始记录等(检测人签字))或应用证明报告(需盖应用单位公章)证明。对应技术参数要求指标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负偏离,投标文件为无效。
(3)以上要求中的未标★需提供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配置表等作为证明材料。对应技术参数要求指标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负偏离。
4.联网数据上传及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1)平台要求:仪器需支持串口(RS232/422/485)或网口通讯的功能,具备标准数据接口,将数据传输到采购人现有空气质量数据采集传输软件,数据接口通讯协议可以是Modbus、HJ212或者其他可通讯的规范化的数据协议,并分别与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辽宁省大气综合观测数据联网分析系统平台联网;
△(2)传输要求:监测结果时间分辨率不低于1h,监测数据均能实时上传平台;
△(3)时间要求:应与运维单位交接前完成联网传输;
△(4)联网验收应满足《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和《全国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联网方案》的相关要求,并完成仪器关键参数等的联网。
★5.试运行考核
试运行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中“7试运行”相关要求开展。
(1)PM2.5连续监测系统试运行至少60d;
(2)因系统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3)试运行结束时,计算系统数据获取率,应大于等于90%;
(4)根据试运行结果,编制试运行报告。
△6.配置
(1)采样主机1台(含动态加热系统或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
(2)PM2.5切割头和采样杆1套;
(3)采样泵1套;
(4)校准膜片1套及其他标准配置。
注: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配置清单。
(二)环境空气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
功能要求及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要求。
2.功能要求
△(1)能够显示和设置系统时间;
△(2)能够显示仪器内部工作状态的参数信息,并至少每5min记录系统的采样流量等工作状态信息;
△(3)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并能够记录存储至少3个月以上的有效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
△(4)具备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6)具有中文数据采集和控制软件;
△(7)输出参比状态下的质量浓度单位为μg/m3,并具有质量浓度和体积浓度单位切换功能;
△(8)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3.技术参数
★(1)测量方法:化学发光法;
★(2)量程:0-500ppb可调;
★(3)最小显示单位:0.1ppb或0.1μg/m3;
★(4)零点噪声:≤1ppb;
★(6)量程噪声:≤5 ppb;
★(10)24h零点漂移:±5 ppb
★(11)24h 20%量程漂移:±5 ppb;
★(12)24h 80%量程漂移:±10 ppb;
★(14)流量稳定性:±10%;
★(15)转换效率:NO2-NO转化器的转换效率:≥96%。
注:
(1)投标文件中方法检出限等保留位数与采购文件中保持一致。
(2)以上要求中的标★或●项需提供第三方机构(CMA或CNAS认证)出具的检定/校准/检测报告或所投品牌型号仪器的生产厂家测试报告(需加盖测试单位公章,测试报告应附原始记录等(检测人签字))或应用证明报告(需盖应用单位公章)证明。对应技术参数要求指标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负偏离,投标文件为无效。
(3)以上要求中的未标★或●项需提供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配置表等作为证明材料。对应技术参数要求指标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负偏离。
4.联网数据上传及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1)平台要求:仪器需支持串口(RS232/422/485)或网口通讯的功能,具备标准数据接口,将数据传输到采购人现有空气质量数据采集传输软件,数据接口通讯协议可以是Modbus、HJ212或者其他可通讯的规范化的数据协议,并分别与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辽宁省大气综合观测数据联网分析系统平台联网;
△(2)传输要求:监测结果时间分辨率不低于1h,监测数据均能实时上传平台;
△(3)时间要求:应与运维单位交接前完成联网传输;
△(4)联网验收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和《全国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联网方案》的相关要求,并完成仪器关键参数等的联网。
★5.试运行考核
试运行参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中“7试运行”相关要求开展。
(1)总氮氧化物(NOy)监测系统试运行至少60d;
(2)因系统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3)试运行结束时,计算系统数据获取率,应大于等于90%;
(4)试运行期间进行长期漂移(≥7d)测试和平均故障间隔天数考核;
(5)仪器长期(≥7d)零点漂移:±10 ppb,仪器长期(≥7d)量程漂移:±20 ppb;
(6)连续运行60天,平均故障间隔天数≥7d;
(7)根据试运行结果,编制试运行报告。
△6.配置
(1)采样主机(含采样泵)及其他标准配置。
注: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配置清单。
(三)环境空气氨气监测仪
1.功能要求
△(1)具备体积浓度(摩尔分数)、标准状态质量浓度和参比状态质量浓度的切换功能;
△(2)具备显示和设置系统时间的功能;
△(3)监测系统断电后,应能自动保存数据;
△(4)恢复供电后监测系统应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2.技术参数
★(1)监测方法:化学发光法
★(2)量程:0-200 ppb;
★(3)最小显示单位:0.1 ppb;
★(4)零点噪声:≤0.5 ppb;
★(6)20%量程示值误差:±5%;
★(7)80%量程示值误差:±5%;
★(8)20%量程精密度:≤5%;
★(9)80%量程精密度:≤2%;
★(10)24 h零点漂移:±2 ppb;
★(11)24 h 20%量程漂移:±3 ppb;
★(12)24 h 80%量程漂移:±5 ppb;
★(17)7 d零点漂移:±3 ppb;
★(18)7 d 20%量程漂移:±5 ppb;
★(19)7 d 80%量程漂移:±8 ppb。
注:
(1)投标文件中方法检出限等保留位数与采购文件中保持一致。
(2)以上要求中的标★或●项需提供第三方机构(CMA或CNAS认证)出具的检定/校准/检测报告或所投品牌型号仪器的生产厂家测试报告(需加盖测试单位公章,测试报告应附原始记录等(检测人签字))或应用证明报告(需盖应用单位公章)证明。对应技术参数要求指标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负偏离,投标文件为无效。
(3)以上要求中的未标★或●项需提供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配置表作为证明材料。对应技术参数要求指标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负偏离。
3.联网数据上传及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1)平台要求:仪器需支持串口(RS232/422/485)或网口通讯的功能,具备标准数据接口,将数据传输到采购人现有空气质量数据采集传输软件,数据接口通讯协议可以是Modbus、HJ212或者其他可通讯的规范化的数据协议,并分别与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辽宁省大气综合观测数据联网分析系统平台联网;
△(2)传输要求:监测结果时间分辨率不低于1h,监测数据均能实时上传平台;
△(3)时间要求:应与运维单位交接前完成联网传输;
△(4)联网验收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和《全国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联网方案》的相关要求,并完成仪器关键参数等的联网。
★4.有效数据率
(1)完成验收调试检测后,进行有效数据率测试。
(2)连续30 d的运行,测试有效数据率。期间对每次维护时间、故障时间及内容进行详细记录。校准、维护保养或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每小时正常监测时长少于45 min的数据为无效数据。统计30 d内无效小时数据个数,计算有效数据率。
(3)有效数据率要大于等于90%。
△5.配置
(1)采样主机(含采样泵)及其他标准配置。
注: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配置清单。
三、其他要求
★1.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测试时间:合同签订后45日历日内完成仪器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签订后50日历日内完成初步验收;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完成验收调试检测(除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参比方法比对测试外),同步提交安装调试报告初稿;合同签订后100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报告编制,采购人及中标人共同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170日历日内完成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参比方法比对测试(完成采样及称重,提交测试结果)及试运行。
★2.供货及安装调试地点: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3.运维交接时间:
中标人应在仪器试运行结束后的7个日历日内完成与大气综合观测站运维单位交接工作。
★4.付款方式及条件:
合同约定的验收流程及要求中“(2)调试检测”经采购人确认通过且采购人收取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待本项目经采购人整体验收完成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无息)。
本项目收取预付款保函,保函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若保函期限到期时尚未完成本项目验收,则中标人应确保保函期限延期至本项目验收完成之日)。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前,中标人应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同的预付款保函,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明具体设备明细及付款比例,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如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负责赔偿。
★5.售后服务:
(1)验收合格前由供方提供设备运行所需全部耗材和标准物质;
(2)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不少于1年质保;
(3)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不少于正常使用1年所需耗材(采样滤纸带(膜)、过滤膜,高效过滤器、过滤罐和干燥管(若所投设备必需)等)、标准物质(标准气体)及易损件(泵膜等),提供承诺函证明所提供的耗材及易损件的数量、质量、种类满足正常监测1年的需求;
(4)质保期内,提供7*12小时(早上8点30分至晚上8点30分)在线技术支持和热线电话咨询服务,主要提供电话、微信和QQ在线等技术支持。收到故障通知后,在2小时内应急响应,24小时内故障解决。
(5)承担设备接入采购人现有空气质量数据采集传输软件,以及与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辽宁省大气综合观测数据联网分析系统平台联网调试相关费用。
6.验收要求:
6.1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6.2验收要求: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6.3验收流程及要求:
(1)初步验收
供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和对初步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需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需方。
供方完成供货及安装后,需方按照采购合同对供方交付仪器设备进行初步验收,按照采购合同对设备、配件逐件验收,货物包装完好,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无误;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装箱配置清单齐全后双方签字确认,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且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供货(供货、安装及初步验收时间要求仍为合同签订后50日历日内),重新供货后初步验收仍不合格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供方承担。
供方编制初步验收报告,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对供货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初步验收报告附照片、仪器说明书、出厂资料、设备开箱清单、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需方及供方共同签字确认。
(2)调试检测
初步验收通过,设备在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后开展调试检测,由供方、需方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需方指定人员共同开展此项工作。技术参数中标★或●项的调试检测结果无法达到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则不予通过验收,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供方承担。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如下:
a.系统连续运行168h后,开始调试检测;
b.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需对未完成的指标重新调试检测;
c.现场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对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性能参数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或技术规定要求逐项进行测试。
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性能测试必须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中“7检测方法”、《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中“6调试”的要求(温度测量示值误差、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按照HJ 655-2013执行;检出限、校准膜示值误差、流量测试按照HJ 653-2021执行)。
环境空气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性能测试必须符合《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中“7检测方法”、《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中“6调试”要求。
环境空气氨气监测仪:性能测试必须符合附件1中检测方法的要求。
d.供方编制安装调试报告,附设备调试原始记录、调试数据图谱等。调试报告需方及供方共同签字确认(供方调试人员、报告编写人及需方确认人)。
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安装调试报告参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进行填写和编制。环境空气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及环境空气氨气监测仪安装调试报告参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进行填写和编制。
(3)试运行及有效数据率测试
调试检测合格后,PM2.5监测仪及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投入试运行,氨气监测仪开展有效数据率测试。试运行及有效数据率测试开始前,供方向需方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开展试运行及有效数据率测试,试运行及有效数据率测试时间需满足招标文件中试运行考核相关要求。
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试运行期间,开展参比方法比对测试(参比方法测试参照HJ 653-2021执行,应获得至少23组有效的测试数据对)。
试运行结束后供方编制PM2.5监测仪及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试运行及氨气监测仪有效数据率测试报告、PM2.5监测仪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报告,附试运行及有效数据率测试、PM2.5监测仪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监测数据报表,需方及供方共同签字确认(供方调试人员、报告编写人及需方确认人)。
环境空气PM2.5监测仪试运行报告参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进行编制,环境空气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试运行报告参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进行编制,环境空气氨气监测仪有效数据率测试报告参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进行编制。
PM2.5监测仪及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试运行结果、PM2.5监测仪参比方法比对测试及氨气监测仪有效数据率测试结果无法达到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则不予通过验收,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供方承担。
(4)运维交接
PM2.5监测仪及总氮氧化物(NOy)监测仪试运行结果、PM2.5监测仪参比方法比对测试及氨气监测仪有效数据率测试结果合格后,供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与需方大气综合观测站运维单位交接工作。交接时仪器设备需正常稳定运行,需提供仪器运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要求、运行维护记录表、质量控制记录表、耗材更换计划等,提供交接耗材清单和使用量时间(现场核对,耗材需满足不少于正常使用1年所需用量),完成与运维单位交接记录签字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运维单位交接工作,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供方承担。
(5)验收论证会
供方完成运维交接后15日历日内,需方组织召开验收论证会,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验收论证会由供需双方和需方聘请的相关专家参加,专家论证通过,则予以通过最终验收。供方若不参加验收论证会,则视为同意需方组织的验收论证会专家意见。
供方需编制并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需包含设备供货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及有效数据率测试、联网及运维交接完成情况,以初步验收报告、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及有效数据率测试报告、联网说明、与运维单位交接记录等作为验收报告证明材料。供方编制验收论证会汇报材料,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汇报。
(6)其他要求
a.由供方提供验收调试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计、温湿度计、气压计、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滤膜、动态校准仪(含零气发生器)等;
b.所有验收调试检测工作由供方在需方的监督下完成,否则测试结果无效;
c.颗粒物手工比对测试参照HJ 653—2021开展,滤膜称量所需天平由需方提供,供方在需方监督下完成滤膜称量,或将滤膜交由东北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称量,滤膜采集和运输由供方完成;
d.验收测试期间所有参与验收测试分析仪的监测数据,需方可实时查看;
e.验收期限内仪器设备无法通过验收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供方承担。
7.培训:
中标人要免费对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提供技术培训,培训内容要按实际使用项目逐项进行,同时提供详细的技术维护资料。交货时需指派技术人员免费进行不少于3天的产品性能及操作培训,直至采购人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操作。
8.其他要求:
如供应商提供的仪器在验收调试检测和试运行过程中,其参数指标无法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要求,经维修后也无法满足的,应在7个日历日内更换仪器继续完成测试,如仍未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注: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标记“★”或“●”的为实质性要求,未响应“★”或“●”条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标记“△”的为非实质性要求,未响应非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仍为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