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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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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发布 99页 文档编号:202501080001593597 需下载券:10
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3. 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 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所有供应商总报价不得超过项目总采购预算,各分项报价也不得超过对应的分项采购预算。

6.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未列明其他行业

服务需求一览表

标段

 

 

 

 

 

 

 

 

 

 

 

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

序号

采购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服务参数

分项预算

合计(元)

1

南宁市市区摩托车驾驶人考场

 

1

一、对摩托车考场的要求

(一)本项服务为缓解南宁市市区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压力,为南宁市摩托车驾驶人学员提供便利考试业务,公开采购南宁市市区摩托车驾驶人考场1家。所述的南宁市市区所指区域范围为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邕宁区、良庆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

(二)本项服务是指南宁市市区摩托车驾驶人考场服务,考场服务须满足承担摩托车类(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即D、E、F车型,下同)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的需求。考试场地必须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考试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投入考试工作

(三)投标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场用地应属于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地址须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邕宁区、良庆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高新区、经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①投标人拥有考场用地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投标人拥有考场用地使用权的,须同时提供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证明、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或租赁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考场用地的租赁合同截止时间不得早于2027年12月31日)。

(四)投标人用于参加本项目投标用地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亩,用于考试的摩托车科目二考试场地及科目三考试场地面积不少于3亩。摩托车考场应包含科目二考试场地、科目三考试场地、考生候考室考生休息室、考场监控中心、机房、制证室、档案室、交通安全学习室等功能性场所。(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摩托车考场总面积及各功能区场地面积测量或设计、规划的具体数据、图纸和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五)摩托车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应当集中建设在同一个地点,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全部考试项目应当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考场应使用同一种考试系统。摩托车科目二考试项目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线设置应符合考试相关要求,且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考试项目设置要求。

(六)成交供应商用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土地仅能用于摩托车考场建设和开展考试工作,考场内不应存在与摩托车考试无关的其他建筑、设施和场地。考场建设需在整块土地建设围墙将考场进行封闭管理考试场地应与训练场地实现物理隔离,并按人车分离的原则设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科学合理组织考试人流、车流,确保考试期间考场内不存在与考试无关人员、车辆,全面实现考训分离,确保考试安全。

(七)考试场地设置候考区、考试区、控制区等功能性区域,并配套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性场所,满足实际需求考场场地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使用简易板房、棚房等建筑物。

(八)考场应设置供电设施、网络设施、信息公告设施、应用服务器、管理计算机、消防安全设施等,满足实际需求和安全规定

(九)候考区和考试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身份证读取设备进行考生身份认证,并配备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设备、用于安全管理的视频监控设备、专门供考生监督的考场视频实时播放设备、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以及饮用水、储物、公共交通线路公布等便民服务设施。

(十)考场应设置符合考试工作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考场视频监控应覆盖整个考试区,控制中心、候考区、场地项目、考场出入口、身份验证区、考生上下车区域、考试起点和终点、电子签名区等应单独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摄像设备支持1080P分辨率,支持H.265视频压缩标准,监控情况能够实时传输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一)考场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搭建有专用网络通讯线路,网络宽带不少于1000兆,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应当能够真实、清晰反映并记录考生体貌特征、操作动作和实时声音环境,并保存3年以上。考场各区域监控视频资料应当能够真实、清晰反映并记录考场各区域情况,并保存6个月以上。各类音视频资料应当实现考场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双备份,并建设音视频查询系统方便查询。考场本地和提供给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应分别不少于256TB,且提供给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存储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设施设备及音视频查询系统由成交供应商在考场投入使用后1个月内负责提供。

(十二)考场选用的考试系统必须接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要求。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适应性训练,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因工作需要更新考试系统、增加考试设备的, 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予以更新和增加,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签订合同后原件备查)

(十三)考试车辆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并且在服务过程中,考试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其中,每种考试车型车辆配备不少于2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每种考试车辆应当使用统一品牌。因工作需要增加考试车辆的, 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予以增加,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十四)考试车辆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考试车辆使用。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教练车号牌,配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实现考生人脸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所有考试车辆只能用于考试,不得用于适应性训练或其他用途。除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意外伤害险。

(十五)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工作台账,考前考试场地、设施设备、信号、车辆等检查工作台账,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记录管理工作台账,考试异常情况处置工作台账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

(十六)考场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配备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的考场管理及其他保障人员不少于 5 人。且必须有在职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包含已退休的)考场应配足与考试车辆相对应的社会辅助考试员,社会辅助考试员应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相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场所聘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从业上岗资格证件及业务能力。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应按采购人要求予以增加,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服务履行期间,成交供应商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十七)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管。成交供应商需提供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给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并接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监管系统。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设备等所需费用及日常维护费用有成交供应商负责,并确保考场各项系统、平台、设备满足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工作要求。

▲二、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行业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

(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22);

(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驾驶条件》(GA1027-2017);

(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22);

(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22);

(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2017);

(八)《关于印发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公通〔2017〕2 号);

(九)《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

(十)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2021年12月修订);

(十一)《南宁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十二)《南宁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制度(试行)的规定》;

(十三)在提供考试服务过程中,还应符合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和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新增或更新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对服务的要求:

(一)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所有工作拥有知情权及指导监督权(包括查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情况,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设备、人员投入情况,成交供应商工作履行、场地建设、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场设施、考试系统、考试数据以及考试项目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但不干涉成交供应商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二)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采购人工作调度,完成工作计划的各科目考试,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服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内部有关规定。

125000元,(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2元/人次,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2元/人次)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

▲◆二、考场的交付使用时间:南宁市市区摩托车驾驶人考场成交供应商应自签订合同后于120天内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否则,按违约处理。成交供应商逾期不能完成考场建设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 年。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以根据成交成交供应商上一年度服务质量情况,考虑是否按本项合同续签一年服务(最多续签两年服务),成交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拒绝。

四、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合同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自考场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季度分四次按照考场实际考试人次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为结算服务费用时间,成交供应商须在结算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交结算申请)。如每年结算总服务费用超过本标预算上限的,采购人仅按预算上限支付。

六、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具备并提供能够证实所使用的场地合法性的材料,保证所使用的场地的合法性,如服务履行期间出现因土地使用造成的违法、纠纷等行为,成交供应商应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保留追责的权利。

2、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投资风险。

▲3、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采购人工作调度;因考试政策、内容、要求调整需要对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或升级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4、因政策、法规的调整对服务造成的风险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及场所造成的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及配套工具各项内容的价格;

(2)涉及到本项目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6、报价方式:单价预算上限: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2元/人次,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2元/人次。投标人分别提供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预算上限,各单价合计即为总报价,总报价为评标价。

 

其他说明

一、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未列明其他行业

、如有以下材料请提供:

(1)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分析、项目实施方案、考场规划设计、考试路段设置、考试项目设置等。

(2)考试系统、设备和运维方案,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拟选用的考试系统设备供应厂商、考试系统、考试设备、运维方案、售后服务等。

(3)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考场须建立有相关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日常维护制度、日常工作台账管理制度等。

(4)人员配置、培训及服务方案,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置方案,人员岗位分工、人员管理、培训及服务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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