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
内容 |
1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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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漕东支路 81 号房租 |
3 |
采购预算金额 |
4,373,900 元(国库资金:4,373,900 元) |
4 |
项目属性 |
服务 |
5 |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内容划分,仅用于中小微企业认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0 |
服务期限 |
1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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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
16 |
验收方式 |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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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询问、质疑受理 委托授权范围 |
甲方授权代理机构受理和答复本项目潜在响应人依法 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
一、基本情况
徐汇区司法局需租赁徐汇区漕东支路 81 号 5 层,面积 2826.23 平方米,用于为民办事窗口和办公,租赁期 12 个月。
房屋租赁期 12 个月。
1、承租方须依法经营,在开业前获得所租赁范围内必要的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并有义务在开业前向出租方出示前述核准文件和证照的正本并提供其复印件。上述核准文件及证照如有交更的,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出示变更后核准文件及证照的正本并提供其复印件;
2、承租方应自行依法办理开展经营所需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质检、卫生部门等),出租方只负有配合提供与房屋相关的权属证明等文件的义务,如因出租方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有关证照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如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未办理出相关证照导致无法使用该装修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 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
4、本次采购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方约定;
5、租赁房屋内的水、电、煤 由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用表的实际读数代收代付,网络、通讯等公共事业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公共服务部门缴纳。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后结清全部费用;
6、本次采购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费、废物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燃气供应费、通讯费、 宽带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7、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费及政府部门因承租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房屋租赁所涉及的税收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9、承租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10、承租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建设、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租赁房屋,并有责任保证租赁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惠;
11、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产生超过环保标准的嗓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其它污染,不得跨门经营;
12、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上海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条例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乃至考评制度,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承租方应当配合和遵守;
13、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14、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裝修或改变租赁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用途;
15、承租方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建的,须向出租方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或改建的方案、图纸, 经 出租方同意后,再由承租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付、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承租方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报建、送市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在进场装修期间,承租方及其装修承包商应遵从出租方的指导和管理;
16、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承租方应当严格按照出租方事先审批同意的方案、图纸实施装修或者改建,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整改,并在承租方实施整改前停止有关水、电等供应。承租方因装修施工不当(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引发火灾、污染环境等),造成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安装空调外机的方案须事先征求出租方和物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要求设置和安装;
17、承租方需对租赁房屋现有配备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扩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8、承租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验收,需要整改的,承租方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和纠正。
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由于财政预算下拨、采购意向发布时间的限制及采购周期的原因,本次采购工作完成前的服务由原单位继续履行。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待项目采购完成后由中标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后支付给原服务单位相应的费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对此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序号 |
名称 |
技术指标 |
1 |
资 格性 审查 要 求 (由采购人审核) |
(1)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 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的清晰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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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响应函: 按采购文件“第六章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格式,样式 2、响应函”的格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中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其要 求签署、盖章。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授权书必须由法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响 应人单位公章;授权书中必须附带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清晰 扫描件。 (4) 信用记录查询: 响应人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法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 理。(响应人无需提供资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代理机构于 开 标 后 、 评 标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响应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 记录进行甄别。) |
2 |
符合性审查要求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响应报价超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 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人存在串标、围标或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情形的;响应人报价明显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且 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本项目用 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采购文件约定构成无效 标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