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民社工〔2020〕127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闽民办〔2024〕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柘荣县2023年至今的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实施2025-2027年度柘荣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购买服务。柘荣县将在双城镇、富溪镇、城郊乡、乍洋乡、东源乡、黄柏乡、宅中乡、楮坪乡、英山乡等9个社会工作服务站继续深入推进提升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优化服务供给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合同签订要求
本项目服务期限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一年预算金额为1200000元,三年预算金额合计为3600000元。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说明(项号1)
项目所涉及乡镇个数9个:双城镇、富溪镇、城郊乡、乍洋乡、东源乡、黄柏乡、宅中乡、楮坪乡、英山乡及柘荣县社会工作服务总站,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驻站社工不少于19人。
(二)服务内容
1、老龄和养老领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推动完善与盘活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服务网络与服务设施,协助开展留守、空巢、特困老年人巡访评估、生活照顾安排、家庭关系协调、社区参与等,为辖区内养老机构提供规范运营社会工作指导。(项号2)
2、社会救助领域。推动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和特困家庭“四帮四扶”工程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对象排查、申请受理、入户走访和调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困难慰问、补助申请发放等工作;针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转介专业服务。(项号3)
3、社会事务领域。做好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户摸排、初审认定、政策宣传;负责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建立定期走访机制,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做好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及政策宣传;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协调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入户摸排、初审认定、政策宣传等工作;推进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文明新风。(项号4)
4、社会治理领域。推动有条件村(社区)探索“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指导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项号5)
除以上重点工作外,要坚持党建引领,实施党管人才服务项目,为社会工作服务站驻站工作人员进行增能赋能培训;要积极辐射带动其他民政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社会工作服务站可探索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承接多领域服务项目。(项号6)
★(三)服务指标(项号7)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内容 |
数量 |
1 |
站点建设提升 |
提升打造9个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做到有必要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做到有服务标准、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有专业功能等。 |
9个社会工作服务站 |
2 |
建档服务 |
开展特殊服务对象需求评估工作,并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建立一人一档信息档案。 |
50人次/年/站 |
3 |
入户探访 |
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特困老人、贫困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服务对象开展入户探访工作,了解其身体、生活、心理、社会交往等情况,协助解决所遇问题。 |
100人次/年/站 |
4 |
个案服务 |
为有需要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管理、社会融入、行为矫正等个案服务。(含咨询性个案和辅导性个案) |
≥2个/站 |
5 |
主题活动 |
以春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等特殊时间节点为契机,开展政策宣传、邻里节等主题活动。 |
4场/站 |
6 |
小组工作 |
运用小组工作方法,针对具有相同或类似服务需求的特殊服务对象开展安全教育、兴趣发展、技能提升、文娱健康、志愿实践等小组服务活动,以增强其能力,恢复和完善其社会支持网络,提升其幸福感和价值感。 |
≥1个/站(不少于5节) |
7 |
志愿者队伍组建与服务开展 |
培育或带动志愿者队伍参与服务,并在信息系统上开展志愿服务记录。 |
每个社会工作服务站带动不少于1支志愿者服务队伍,完成志愿服务20人次 |
8 |
民政事务性协助服务 |
协助乡镇开展老龄和养老、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等民政领域事务性工作。 |
根据实际需要 |
9 |
能力提升 |
组织驻站工作人员参加各级部门、承接社工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专业督导。 |
业务培训≥4次/年; 专业督导≥2次/站 |
10 |
其他工作 |
根据县民政和人社局、乡镇工作要 求,处理突发事件,做好调研、摸查、 评估临时性工作。 |
根据实际需要 |
11 |
宣传工作 |
各站点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承接机构定期总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活动,积极宣传民政服务和特色工作。 |
宣传报道12篇/站 |
(四)人员配备及要求 (项号8)
1.供应商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总站,驻县民政和人社局,配备1名社工,负责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督导、考评、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每个乡镇驻站社工人数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人,由乡镇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候选驻站社工,通过资格审查、考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人员不足部分由供应商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体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所在乡镇负责行政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业务指导。驻站社工与供应商和所在乡镇签订三方协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乡镇现状及所需服务的内容,人员统筹调配,对不合格人员给予及时调整、更换。
(五)人员管理
1.供应商应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社工工资、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等费用。违者,采购人将采取从预支付资金中先行支付并给予供应商相应扣罚。供应商应于每月15日前按时发放驻站社工工资及相关福利费用。(项号9)
2.供应商应负责社工的业务管理、教育和培训,并配合采购人对社工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项号10)
3.采购人有权督促供应商委派的社工在合同期内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服务指标,以及对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项号11)
(六)其他说明
1.供应商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磋商文件要求(如磋商文件要求低于相关政策,则按相关政策执行)。(项号12)
2.履约期间,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问题将给予相应处罚,验收将委托第三方确认。(项号13)
3.服务期间,如因供应商的社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项号14)
4.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与服务对象产生的纠纷等一切问题,由供应商自行协调解决,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项号15)
5.供应商应对服务对象所有信息加强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服务期满后,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数据、活动材料等应无偿移交采购人。(项号16)
6.社工在采购人服务站点工作期间,所产生的有关社会福利的宣传品,个案、项目、活动等资料,以及各类工作数据材料、经验总结等,含文本、图片、视频、语音等各类形式,除社工在日常工作中正常使用外,未经采购人同意,其他方不得擅自使用。(项号17)
7.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确定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完整有效的项目进度控制方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计划执行。(项号18)
8.供应商应有项目进度延期预警机制和处理项目进度延期的能力及策略,能准确评估进度出现偏差对整体项目的影响,并有跟踪解决相关问题;供应商应有项目进度动态管理方法,应有项目进度可视化的方法或措施。(项号19)
9.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要求: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兼容性和可操作性,并有项目安全性测试方法,确保项目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负责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或者主管部门非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项号20)
10.项目文档管理措施要求:供应商要做好项目运营及实施月报、阶段性总结的记录与整理工作;妥善保管项目设计、实施及验收过程中生成的各种资料文档;在项目验收阶段,形成总结报告和整改建议书并提交给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所有服务成果均属采购人所有,供应商可以分享运用。(项号21)
11.考核评估要求:供应商将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数据、驻点社工情况等报送县民政和人社局,并接受县民政和人社局、乡镇的监督检查。县民政和人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乡镇社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乡镇社工站建设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末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次年是否与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的依据。(项号22)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本项目服务期限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要求交付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项目首年(12个月)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项目服务满半年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3、项目服务满三个季度,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自评报告,民政和人社部门确认为合格及以上的,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4、项目完成并经第三方末期评估后,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