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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咨询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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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1130001594366 发布时间:2025-01-13 文档页数:45页 所需下载券:10
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咨询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咨询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0500-ZXZS-C2025-0002

采购人: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项目说明

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所需的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咨询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促进出租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2、项目地点:苏州市。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具体以项目完成验收时间为准)。

4、供应商如需对项目现场进行统一踏勘,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采购人不负担因供应商对项目现场情况考虑不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

5、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0%,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价40%,完成所有工作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

注:(1)以上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均应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上述预付款支付规定。

(3)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人民币、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

(4)不满足上述付款要求的将失去磋商资格。

6、本项目采购预算为¥800000.00元(人民币650,000元整,供应商的每轮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将失去磋商资格。

7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及分包。

研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3、《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定

7、《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8、《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9、《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0、《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11、《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12、其他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1、服务内容:

围绕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探索推广巡网融合出租汽车、探索升级车辆技术标准和设施设备、大力推进网约车规范化发展、推动网约车司机群体党建工作、探索网约车保险改革等方面开展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咨询服务。

1.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分析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各项措施对行业稳定情况的影响。

1.2 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分析协同发展各项措施与国家宏观政策一致性。

1.3任务年度报告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报送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年度工作报告。

1.4验收申请报告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报送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验收申请报告。

1.5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功能完善

结合近年来行业监管及执法实践,进一步完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相关功能,定期分析网约车合规化情况。

1.6宣传视频材料协助制作

协助制作不少于10分钟的试点宣传视频材料,集中展示苏州在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工作推进中的主要经验做法和成效。

1.7过程相关技术咨询

协助解决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工作内容要求:

2.1研究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要求。

2.2搜集的基础资料应尽可能完整、准确、可靠,论证应充分,结论应科学合理。

2.2研究成果应保证质量。

2.3研究成果包括纸质文件、相应的计算机文件。包括文本、视频、图集、表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全面。

3、进度要求:20266月左右完成全部咨询服务内容,具体以项目完成相关部门验收时间为准。

4、成果文件:

《苏州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咨询报告》

5、成交供应商需严格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如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误差,需负责及时更正直至采购人确认,若成交供应商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采购人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服务合约,如遇突发情况,成交供应商需协助采购人完成需要成交供应商配合的服务。项目完成以后,如采购人有需要成交供应商配合的服务,成交供应商必须予以配合,协助采购人完善项目内容

7、成交供应商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采购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

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由成交供应商引起的成交供应商和相关方人员及财产损失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800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供应商的每轮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否则将失去磋商资格

2、报价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资料费、调查费、报告及编制费(含印刷费)、咨询费、后续服务费、评审费、代理服务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应有费用,项目完成期内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3、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相关风险因素费用包含在报价总价中。风险因素包括遇重大活动、检查、突发情况、最低工资调整、物价调整、税费调整、临时加派人员等发生的费用。

4、供应商的住房办公、生活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由供应商自备、自购或租用,其设施费用及维修服务费用包含在报价总价中,不单独支付,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就作充分考虑。服务工作结束后,其产权仍归供应商所有。

5、供应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文明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报价总价中。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确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清晰可见,以便于评委评判,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相关评审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公证件)进行核查,如成交供应商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风险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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